61岁刘德华晚节要不保?谁是肇事者?
5月21日时至节气小满,奥迪发布了与刘德华合作的新广告片《人生小满》:
“花未全开月未圆,半山微醉尽余欢……”
富含哲理的文案加上华仔精妙绝伦的演技,片子所呈现出的含苞待放、沉稳从容的人生状态,让人觉得无限美好。
广告片一经发出收到的却不仅有鲜花掌声,还有抄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非议。
随着奥迪与广告公司先后发布道歉声明,侵权争议似乎已有定论,可仅负责广告片表演的代言人华仔却被推到了舆论的浪尖,甚至被贴上了不尊重著作权的标签。
有人说刘德华是无辜的、是受害者;也有人说他助纣为虐、把薪助火是违法者、是侵权人,公众乃至专业法律人士对此也是众说纷纭。
那么,刘德华先生到底是受害者还是侵权者呢?
坚持“刘德华是无辜的受害者,不需要担责”的一方认为:
一、华仔仅是负责广告片的录制和配音,而且是在录音棚这样的封闭环境中进行,没有对外公开,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行为,不侵犯作品的表演权。奥迪公司对外公开发布,真正侵犯原作者权利的行为都不是刘德华所实施的。
二、按照行业惯例,广告片、影视剧等内容的著作权都归制片方或出品方,即奥迪公司或广告公司享有。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共同侵权需要双方均为故意,华仔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没有故意的侵权行为,则不会因为单纯地参与表演而对外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这种观点,华仔只是无辜的受害者,并享有以下权利:
· 在广告片的录制中,华仔出演广告会与奥迪公司、广告公司签订合同,在该合同中艺人一般会要求广告文案、视频创意不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或其他权益。目前广告文案涉嫌抄袭,华仔可依照本条款向合同相对方追究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 本次纠纷引起了很多公众对华仔恶语相向,这些人严重损害了华仔的名誉权,华仔可对发表污蔑言论者主张侵权。
坚持“刘德华是侵权者,需要担责”的一方认为:
一、华仔作为社会公众人物自身携带巨大的流量,他参演视频并将视频广告发在自己的自媒体平台中,通过个人流量强化了传播的渠道,造成侵权视频的广泛传播,有助纣为虐之疑。
二、代言人在接拍广告时,有对文案、创意进行审查的义务。虽然文案由广告公司提供,但华仔作为天王巨星应该有自己的风控团队,其对文案、创意未尽审慎的审核义务,难以认定华仔对广告文案涉嫌抄袭不知情,故华仔构成共同侵权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5月25日,满哥发表声明称目前三方已经达成协议,满哥已将小满作品的文案进行了免费的授权。奥迪、广告公司免受了赔偿;华仔也因第一时间发文向满哥道歉,明确表示“百分百支持原创”受到了广大网友的赞扬;满哥的才华也因此事被更多人了解;尊重著作权与“小满”的人生态度也得到了广泛传播。
结果虽看似美好,但此次事件留下的经验教训却是深刻的。
原本可以花很小的成本就能避免法律风险与事件风波,广告公司竟“丢了西瓜捡芝麻”、未经授权照单全抄,硬生生地将一次扬美名的合作变成了一块人人唾弃的烂招牌,闹得满城风雨。
抄袭之风大盛,是因违法成本太低还是人们对知识保护意识全无?这值得我们反省与深思。
花未全开月未圆,原创远比剽窃难。
便利为己全抄去,侵权赔偿损名誉。
自食恶果无处怨,血泪经验传世间。
知识付费记心中,注重创新破苍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