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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没人要”的彩票开出了大奖!结局出人意料......

法治调研君 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服务平台
2024-09-16

11万大奖花落谁家?

小艾是一家彩票店的员工,一日她像往常那样为顾客老王打印彩票,却不想因自己的疏忽大意将老王精心挑选的号码打错了几个数字,老王明确表态不要该张彩票,也没有支付彩票款。


小艾当场就问其他顾客是否愿意购买该彩票,无人应答。于是她顺手将彩票放在彩票打印机桌旁,未销毁也没有为其买单。


30分钟后,小艾通过观看开奖直播得知这张无人认领的彩票中得116000元大奖,由于该彩票先前并无归属,如果此时自己付了钱,大奖不也归自己所有了吗?况且老板曾与自己约定,谁打错的彩票谁负责“消化”,这大奖非自己莫属啦!

于是小艾连忙支付了彩票款价,并自行去领取了奖金92,800元。高额奖金就这么轻易进了自己的口袋,小艾总觉得心里不踏实,于是便找到了老王与其签订了一份彩票所有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老王以1万元把彩票所有权转让给小艾。


小艾本以为这样就万无一失了,没想到彩票店的老板却不干了!


老板认为,彩票开奖前没人为此付钱,费用是自己的钱垫付的,彩票应归属于自己。他向小艾索要钱款不成,便将其起诉到了法院。



舆论形成两极分化,君子小人难辨

支持店员小艾的一方认为:

只要是错票都应该属于小艾所有,因为她和老板有过口头约定,如打错彩票、或者与彩民发生争吵产生退票,责任由小艾承担。因此,不管错票中没中奖,小艾最后都要付钱算做自己买下的。


况且,彩票店之前发生这种打错票的情况,也未必就是打错后立刻付款。如果彩票中了奖算老板的,没中奖算小艾自己的,这显然不公平。


这样的说法看似好像确实是有道理,但却忽视了彩票的射幸特征。所谓“射幸”,即“侥幸”,带有碰运气的意思。彩票的射性特征决定了,彩票只有在对中奖结果未知状态下的购买才具有效力。


而小艾是在得知彩票中奖后将才将彩票价款转给老板,是在彩票中奖结果已经明知的情况下做出的购买行为,因此不具备购买效力。


支持彩票店老板的一方认为:

我国彩票店在进行彩票销售时,需要与福彩中心签订彩票代销协议,并且需要向福彩中心预存设备款项,在小艾打出彩票后没有人愿意购买情况下,彩票的钱已经从预存款中扣除,也就是说老板承担了彩票的钱。这种情况下,无论彩票是否中奖,彩票所有权应该属于老板所有。


小艾私自拿走彩票属于侵占,应予以返还,而且开奖后得知中奖才支付彩票款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违背公序良俗。



开奖后支付成败诉关键

法院认为,店员小艾在开奖后支付,不属于射幸合同的成立要件。一审法院认定店员应该归还奖金,小艾不服,并继续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彩票开奖前,因为无人购买这张错票,但款项已经从老板预存款中扣除了,彩票所有权应该归老板所有。彩民老王明确提出放弃这张彩票,其取得所有权不成立。


小艾和老板约定“错票自付”,如果小艾在开奖前支付了彩票费用,其主张所有权才可以得到支持,但其是在开奖后支付,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因此维持一审原判,责令店员退还奖金。


笔者认为,判决中对人性的把握才是最困难的。

双方虽然约定好每天下班后清算账目,但小艾在明确无人购买彩票之后没有及时支付金额,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觉得这张彩票不会中奖,等到下班一起清算做“常规操作”也无所谓,但在得知中奖后马上买入的行为确有不妥,有“见钱眼开”之嫌。


而店主的反应也难言君子,错票不中奖是员工的,中了奖是自己的。人性的善美丑恶在利益面前往往会暴露无疑,正如这起事件的双方,都有理可据,却又辩之有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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