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最高法调整一审民案管辖标准,中院管辖标的额上限升至50亿
5月7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已下发文件,对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标准进行调整。其中,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
最高法4月30日向各高院下发了文号为“法发[2019]14号”的通知。该通知显示,为适应新时代审判工作发展要求,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对高院、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此次下发的文件,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此前的文件执行;高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该文件从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文件指出,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也按照本通知执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涉案件类型除外。
这次调整与此前的民事案件管辖标准相比,最大变化是提升了中级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上限。根据最高法2015年4月下发的文件(法发[2015]7号),我国各地高院、中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按经济发展的区域性分成四种类别。中院管辖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分别为1亿、2亿、3亿、5亿,标的额下限则分别为500万、1000万、3000万、1亿。比如,京沪苏浙粤五地的中院,管辖一审民案标的额上限为5亿元,而黔藏甘青宁五地的中院管辖此类案件,其诉讼标的额上限为1亿元。
2018年7月,最高法曾下发文件,将贵州、陕西、新疆各中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上限升至3亿元,将甘肃、青海、宁夏三地中院的管辖标的额上限升至2亿元。
从2019年5月1日之前各地执行的情况来看,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均未超过5亿元。此次最高法下发的“法发[2015]7号”文件,将各地中院管辖此类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调整为50亿元。相比此前的标准,其提升幅度达到10倍。
为何出现这么大幅度的调整?最高法文件指出,这次调整是为适应新时代审判工作发展要求,“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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