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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非法采矿法不允 破坏生态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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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5月8日,名山区法院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宣判,以非法采矿罪对石某某等五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人民币二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非法所得1129627元予以追缴;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五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十个月内对非法采矿区域的土地进行复垦,如逾期未履行复垦义务,则共同承担复垦费用人民币325352.15元。

案情回放

被告人石某某于2010年承包了位于雅安市名山区中峰乡一颗印村、海棠村交界处的一处场地,用于堆放建筑用机具。 2016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靳某从被告人罗某某处得知该场地出产白鳝泥后,靳某经罗某某介绍与石某某认识,二人商量共同开采白鳝泥销售牟利。靳某随后又邀约被告人陆某某、罗某某参与,并联系被告人朱某某收购。靳某所占利润份额与罗某某、陆某某三人分成。朱某某在明知靳某等人开采的白鳝泥无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仍同意自行组织车辆予以收购。

2016年7、8月至2017年春节前夕,石某某、靳某、陆某某、罗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便擅自在石某某承包的土地上采挖白鳝泥并销售给朱某某,石某某等人共获取赃款110余万元。在采挖白鳝泥期间,各被告人对货款收取、运输现场指挥、协调周边农户关系等事宜进行了分工。

2017年5月初,石某某、靳某则组织人员对采挖场地进行回填。在回填过程中,石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又继续在现场采挖白鳝泥并销售给朱某某,直至2017年7月10日被雅安市国土局名山区分局查获。经检验认定,涉案被盗采资源为“砖瓦用粘土岩”,系矿产。


非法采矿现场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靳某、陆某某、罗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被告人朱某某明知系石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所得的矿产品,仍然予以收购,且事前通谋;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属共同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五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非法采矿的共同犯罪行为破坏了涉案地点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破坏的生态环境至今未得到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故还应当依法承担修复受损环境的民事责任。结合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作用、地位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

白鳝泥是一种非金属类矿产资源,常用于陶瓷原料等,名山区白鳝泥资源丰富、分布广、易开采、利润高,不少犯罪分子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非法采挖白鳝泥。私挖乱采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还产生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违法犯罪行为。

名山区法院立足本职,践行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依法严厉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资源环境,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定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来源:名山区法院


END


投稿邮箱:sccawbj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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