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雨城区法院集中公开宣判2起涉黑案,再破一把“伞”!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雨城区法院一直在行动。5月10日上午,雨城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申某某、陈某等1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被告人高某犯受贿罪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2起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当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害人、市、区扫黑办工作人员及新闻记者、当地群众、部分被告人亲属等90余人到庭旁听该案宣判。
申某某等人
涉黑案
11人获刑
最高判25年
庭审现场
上午9:30,雨城区法院对被告人申某某、陈某等1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雅安市公开宣判的首例黑恶势力渗透基层政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案情回顾雨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申某某在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前进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时,进行拉票贿选未果后,通过非法手段,被任命为村主任助理。2017年,前进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时,申某某向时任大兴镇党委书记严某某行贿10万元,并安排人员进行拉票贿选,通过操纵破坏换届选举当选村主任,进而把持基层政权。期间,申某某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身份,纠集张某某、朱某某、杨某某、施某、黄某某、王某、冮某、江某、梅某某等一批有前科劣迹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起初以某公司为名高利放贷,并实施暴力讨债。后通过非法采挖乌木、非法采矿、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在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并获取经济利益150余万元,严重破坏了大兴镇的经济、生活、社会秩序。与此同时,申某某等人通过行贿等方式收买时任大兴镇派出所教导员陈某和副所长高某,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雨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陈某等人分别构成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行贿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等犯罪,并依法作出判决,对组织者、领导者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积极参加者张某某、朱某某等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对被告人陈某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同时判决追缴申某某等人违法所得共计一百四十万余元。
高某案
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获刑13年
上午11:30,雨城区法院对被告人高某犯受贿罪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系全市法院公开宣判的首例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
案情回顾被告人高某作为时任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大兴派出所副所长,明知黑社会性质组织申某某等人在大兴镇有组织地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却对申某某等人非法挖采乌木、非法采矿、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予查处,多次包庇、纵容申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该组织成员逃避法律打击。在此过程中,高某先后收受申某某等人所送现金20余万元。
雨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追缴高某违法所得二十二万五千元。
法官说法
当天集中宣判的两起案件,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雨城区法院公开宣判的雅安市两起涉黑犯罪典型案件。此次集中公开宣判,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团伙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彰显了雨城区法院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下一步,雨城区法院将根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围绕“一年治标、两年治根、三年治本”的总目标,在2019年着力攻案件,严把案件质量关口,提升群众满意度,推动专项斗争不断深入。
划重点!
敲黑板!
关于“扫黑除恶”你应该知道的事!
关于“扫黑除恶”,
你了解多少?
今天,通过两起涉黑案件的集中宣判,
让我们一起再次回顾关于“扫黑除恶”
你应知应会的相关知识要点~
什么是扫黑除恶?
“扫黑除恶”一词来源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8年1月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这次“扫黑”比“打黑”更加全面深入,是由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扫黑除恶打击重点是什么?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套路贷”“校园贷”等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势力”是什么?
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的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是什么?
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黑恶势力“保护伞”指的是什么?
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保护伞”指哪些公职人员?
1、中国共产党的各类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什么要与农村“两委”换届选举结合起来?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村“两委”换届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干扰、介入换届选举,坚决杜绝黑恶势力进入村“两委”,严防“操纵破坏选举、侵蚀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以及横行乡里,破坏治安秩序,或是利用宗族家族势力称霸等黑恶势力”进入村“两委”。确保村“两委”换届风清气正,净化社会环境,不断提高全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自豪感。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什么要与基层反腐、“拍蝇”结合起来?
扫黑就要铲除黑恶势力生存土壤,这个土壤就是基层腐败这个“保护伞”,凡是黑恶势力能够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根本原因在于有一项或多项“保护伞”,一般的恶势力后面也有人支持、纵容。现实表明,黑恶势力往往通过拉帮结派、行贿送礼、请客吃饭等方式,与公职人员勾结在一起,而一些抵抗弱的官员为得到“好处”,充当其“保护伞”,甚至通风报信和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使黑势力有恃无恐。从群众的切身感受来讲,发生在基层的,身边的腐败影响更深更大,因此通知明确要求,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来源:雨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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