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醉驾入刑,你还记得是从什么开始的吗?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法治建设中以个案推动立法的例子并不鲜见。2008年发生在四川的孙伟铭案,就是其中之一。作为全国首例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酒后驾驶案,孙伟铭案推动了醉驾入刑。
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提交“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的提案。
余生,他只想赎罪
9月4日,记者在绵阳监狱二监区见到了正在服刑的孙伟铭。10年前的这天,孙伟铭以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省法院二审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坐在记者对面,当年车祸在孙伟铭头部留下的伤痕仍清晰可见。
服刑之后,监狱定期开展的法治课程,民警们的耐心讲解和帮助,让孙伟铭意识到,肆无忌惮的践踏法律法规所明确的红线,丧失理性和原则,缺乏公民对社会应有的责任感是一件多么荒唐与疯狂的事。
对于曾被他伤害的家庭,这些年孙伟铭一直深感愧疚。“如果可以,我出狱后想去看看被我伤害的两个家庭,希望能尽力作出一些补救。”孙伟铭说,余生,他只想赎罪。”
二审,从死刑到无期
2009年7月2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作出一审判决: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的9月,因为孙伟铭的上诉,律师施杰、检察官陈王莉、法官王静宏,在法庭“相聚”。
当时,孙伟铭案的舆论关注度很高,舆论中判死刑的呼声很大。“舆论回归理性,让案件的判决结果由事实与法律来决定。”作为孙伟铭二审的辩护律师施杰认为,孙伟铭应该以相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较轻的交通肇事罪定罪。二审时,陈王莉代表省检察院发表了“一审量刑过重,建议法院改判”的公诉意见。
”经过审理,省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孙伟铭被判无期徒刑。宣判后,判决结果得到了包括当事双方及舆论、民意在内的各方肯定。宣判当天,最高法出台了关于醉驾的司法解释,孙伟铭案是附带的案例参考。从死刑到无期徒刑,孙伟铭“捡”回了一条命。这背后,是律师、检察官和法官对案件公正判决的坚持。二审宣判后,孙伟铭当庭大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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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醉驾入刑的第八年
2019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酒驾醉驾90.1万起,其中醉驾17.7万起,因酒驾醉驾导致死亡交通事故1525起,造成1674人死亡,分别同比减少20.7%、20.4%,醉驾入刑有效遏制了醉驾类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此同时,7月31日,最高法公布了201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第一位。
醉驾入刑多年,案件数量为何不降反升?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施杰和陈王莉,以及多位法学专家。对此,大家表示,醉驾入刑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和法治意义,但一部法律的完善需要一段被修正的时间。
醉驾入刑是必然
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施杰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的提案。一时间,“醉驾入刑”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增设危险驾驶罪
“当时呼吁醉驾入刑的呼声很高,醉驾入刑可以说是必然的趋势。我也想过醉驾会入刑,但没想到那么快。”陈王莉说。而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孙伟铭亦表示醉驾入刑是法治完善的必然过程。
7月31日,最高法公布了201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第一位。从2011年醉驾入刑到2019年8月,四川法院新收危险驾驶罪案件为44481件,审结44260件,案件数量呈现逐步增多的趋势。
“醉驾入刑”多年,案件数量为何不降反升?背后既有机动车数量的迅速增加,也有公安机关多年来坚持对酒驾、醉驾的零容忍、严执法的态度。但也有许多声音指出,数据不降反升说明“醉驾入刑不是减少酒后驾驶的有效措施”“醉驾违反刑法一般性原则”等等。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作出更详细的解释,指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什么程度可以算作情节显著轻微呢?”在施杰看来,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就符合醉驾入刑的标准,各地出台的标准会让“醉驾入刑”在实践中出现执法不统一的现象。
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魏东看来,最高法的指导意见并非是对“醉驾入刑”的松绑,而是针对醉驾的社会危害性、情节是否严重等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对于醉驾入刑,确实有一些争议。”魏东告诉记者,危险驾驶罪在全国多地排名靠前,这说明光靠刑法来治理醉驾过于单一,应该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同时加强行政处罚力度和治安处罚力度。
同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学老师谭淦也认为,最高法的指导意见并不是对醉驾入刑的否定,而是在对以往实践中对醉驾认定标准机械化的一种纠正。
“刑法规定是原则性的。什么程度,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相对危险程度’?”施杰建议,针对刑法意义上“相对危险的道路”,出台一个较为明确的规范性的标准。“道路应该有区分,一定要把对他人达到相当的危险程度,作为基本的考量标准。”施杰说。针对醉酒的标准,他认为检测酒精含量外,是否能再设置一个行动标准。施杰介绍,目前醉驾案件中两轮摩托车醉驾数量占到很大比例。“摩托车和机动汽车相比危险性要低很多。刑法对机动车的界定,过于机械化、简单化、粗暴化了。”
在陈王莉看来,法律规定是笼统的,但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标准。“在认定醉驾时需要执法人员发挥更多的主观能动性,防止一刀切导致出现错案。”陈王莉认为,可以通过加强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力度,采取吊销驾照等综合调控手段减少醉酒驾驶,让刑法成为保护社会的最后一道屏障。
法律完善需要逐渐被修正
“老百姓刚刚建立起来的对法律的信仰和畏惧,不能被破坏。”在施杰看来,醉驾入刑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和法治意义。“醉驾入刑更大的意义在于,它使我国在道路安全通行问题上逐渐走向了法治化轨道。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法律规定和现实需求有时会存在差异,我们要做的是努力推动法律的完善和改变。”施杰认为,法律也是一个需要逐渐被修正的过程。“我们希望对道路、机动车、醉酒这三个醉驾的要素进行更加科学明确可执行的界定。”施杰呼吁。
在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看来,孙伟铭案件在全国引发关注和讨论,从而间接推动醉驾入刑,影响立法。“可以说是一步步推动了法治的进步。”对于醉驾入刑不同的声音,在左卫民看来很正常:“法治进步并非一起案子、一件事便一蹴而就的,法治的进步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针对醉驾入刑出现不同的声音,可以作出局部调整,以此更加贴近社会实践。”
“法律人眼中是法律,个案公正可以推动法治进步,但个案公正源于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推动法治的进步和完善,需要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探讨法律的不足,而这也需要时间。只有每个人都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法治才能自然而然进步。”谭淦说。
”法律是不断发展的。“魏东告诉记者,法律的发展观指出,法律需要发展、完善和修正,必须通过科学的论证。醉驾入刑正是如此,它需要反思和修正、最后才能完善。
来源: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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