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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精粹丨包大为,杨晓彤: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价值理念与实践指向

请您关注 人大教学与研究 2023-08-28

2022年第1期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价值理念

与实践指向


包大为  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中心研究员


杨晓彤  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既是从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中提炼出的治理法宝,也是马克思主义社会治理思想的创新和发展。其理论价值不仅在于精准地把握了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公共性价值诉求,更在于锚定了建构治理主体价值基础、发挥制度优势的实践方向。在实践层面,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公共性价值理念意味着培育公共精神、优化治理主体权责关系和促进治理方式创新应用,以及由此形成的主体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辩证统一。当前,国际经济政治形势复杂多变,更是要求我们以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为载体,促成不同经济主体的依存、互补、合作,并由此确保每个社会细胞健康活跃,推动形成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1]作为彰显国家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显著优势的重要方面,并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提升为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载体。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夯实社会治理基础指明了“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3]的前进方向。因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涵涉及公共利益至上和多元化行为主体协同治理等公共性价值理念,其提出不仅从公共产品供给和公共生活参与等方面体现了人民的主体性地位,更为当代世界政治文明探索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一、为何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价值理念的意义阐释

社会治理作为一种“合作”与“利他”共生共融的公共行动,理应是公共性价值理念与社会实践活动的辩证统一体。但我国公共治理理论体系尚在发展和完善阶段,真正用于分析现实的理论话语也正处于转型过程之中。因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不仅是对18世纪以来西方治理理论的扬弃与突破,更是针对当代中国治理问题的理论洞见。

“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4]社会治理的具体形态、价值旨归和实践载体应由特定的生产方式和社会交往方式所决定。以“国家-社会”共在为根本前提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无疑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向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最高命题——“自由人联合体”过渡的社会共治载体。

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历来是西方社会治理理论的逻辑起点,但这种建立在利己主义和个性差异基础上的身份政治势必只会造就出一个缺乏广泛社会认同和宽容公民精神的“虚假共同体”。反观社会治理共同体秉持的以公共性为价值依归,以全社会统一行动为实践指向的治理理念,不仅体现着共同体对每个个体自由参与治理和平等分配成果权利的尊重,更为政治共同体在超越群体差异的基础上获取共同的身份认同提供了整合力量。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大循环、大发展的战略机遇期,社会治理共同体着眼于个体“自在-自为”的自由全面发展,不仅统合并提高了党、政府、社会团体和公众等利益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流与协商互动能力,同时也促进了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不同功能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有机整合与系统联动,为新时代加快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创新行为路径。

二、制度优势: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价值理念的回溯与导向

“人天生就处于一个公共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5] 有机的生命联合、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彼此依赖的公共意识为人的主体性实现提供了条件。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一种多元主体基于相互信任的共同情感而形成的合作形式,其独特内涵不仅内含于公共性价值取向的历史回溯,更外现于社会治理行为取向的现实导向。

第一,植根于公共性价值理念的时代诉求。在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上,民本思想最能集中显示中国传统治理体系的公共性价值和共同体智慧。孔子的“仁爱”思想、孟子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的“普爱”思想和墨子的“兼爱”思想都为建立共享化的人际关系提供了价值标准。从社会治理主体角度看,“置以为三公,与从事乎一同天下之义”(《墨子·尚同》)等经典论述也体现出臣、士、绅与君主“共治天下”的主体性诉求。从治理方式和手段上看,从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证》)和荀子“隆礼至法则国有常”(《荀子·君道》)等传统治理思想中可以看出,“礼法结合”的治理理念是实现天理、国法和人情三者关系协调统一的基本保障。

1921年以来,不论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救亡图存和民族解放的革命斗争,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之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探索,都体现了对公共性价值理念的时代践行。作为契合于“崇公抑私”传统政治伦理道德的社会治理,“依水行舟,忠诚为民”[6]不仅是其公共性生成规律的精神之源,也是彰显中国共产党人永葆初心使命的本质要义。具体而言,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族共同体,到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共同体,再到改革开放时期的共享发展共同体,都始终贯穿着以人民为中心和公共利益至上的价值导向。尤其是在铸牢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共同体意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7]的新治理理念更是为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提供了现实载体。

第二,因应于公共领域的治理实际。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讲,社会治理共同体根源于社会公共领域主体多样性、对象复杂性和领域宽泛性等现实性治理问题。

就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治理理念而言,其内嵌于以凸显人民主体广泛性和真实性为基础的共治进程之中。“人人有责”意味着社会治理主体关系从传统的单一权威领导转变为党政部门、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以及公众个体等多元力量共同参与。“人人尽责”的核心要义在于科学合理地厘清各主体在共同体中的治理权力与责任边界,使其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基础上实现主体身份和治理过程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人人享有”则是指对社会成员的共同治理成果进行公平分配的制度配置,这也是将“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为社会治理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集中体现。

第三,外现于主体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现实统一。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一个具有一定主体性结构和实现方式的治理系统,内部主体性要素的合理化配置与治理方式的创新性结合,既是从单一主体性走向公共性的存在法则,又是主体理性与工具理性辩证统一的外在表征。一方面,主体权责结构的合理化配置是凸显社会治理共同体主体理性的先决条件,具体表现为,党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一元轴心”的领导地位是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巩固的,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则分别发挥社会建设与公共服务、整合经济单元和运行过程的资源融合以及民主协商和共同体建构的优势功能,增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另一方面,多元治理方式的创新性结合是社会治理共同体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辩证统一的必要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基于原有法律制度对人民主体权利和公共利益的规范,进一步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增加“民主协商”和“科技支撑”两大路径,民主协商的独特价值在于促使拥有异质性治理资源和能力的社会个体在平等理性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性价值共识,“科技支撑”则是通过在信息公开、流通与应用方面的技术创新加强了治理主体间的高效互动。总之,在充分发挥现代化科技手段便利性与灵活性优势的同时,合理调适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刚性管理手段和以民主协商为代表的柔性治理方式,是实现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理性的制度导向。

三、效能转化: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价值理念的实现策略

在“提升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8]水平的基础上,形塑多元主体协同合作的共生共在关系,寻求治理合力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价值理念的最终归宿。

首先,培育基层社会的公共精神,凝聚共同体治理的价值共识。培育公共性价值理念是现代社会基于公共理性而在公共生活中形成的普遍性观念共识和行为准则。为此,重塑利益共享和责任共担的共同体意识,强化社会治理的多元性和协同性成为培育公共精神的根本目标。一方面,需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纠正社会个体价值认知偏差和统一社会公共价值理念的精神教化作用,促使多元治理主体通过平等对话、民主协商等途径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塑造社会共识和情感认同;另一方面,也要注重从传统村规民约、既定习俗等自治规则中汲取养分,科学利用“云上邻里”、微自治等合作治理机制,在现代契约和共治理念的基础上培育公共精神。

其次,优化治理主体的权责关系,强化多元主体的公共意识。作为治理资源整合与多元主体协同的推动者,基层党组织既要充分发挥组织群众、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的独特优势,也要依托科学规范、系统完备、运行高效的监督体系,规范基层行政权力的运作程序以及社会大众的参与机制,从而为塑造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的公共性价值理念提供正义的制度环境。另外,政府主体需要打破基于经济要素指标化落实的传统绩效评估模式,探索建立与政府履行公共服务、民生保障和协调治理主体关系职能相对应的新型绩效评估体系,在促使社会资源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的过程中凝聚价值共识;对于社会主体而言,社会组织作为多层次公共服务体系的承接载体和公共性价值理念践行的基本单元,只有在不断提升自身资源获取能力、机构管理专业化能力、制度建设规范化能力等“硬性优势”的同时,又能主动承担起与公众建立有效沟通协作和信任关系的公共责任,才能最大程度地激发公众赋能与社会自治的聚合活力。

最后,促进治理方式的创新应用,拓展公共价值的实践平台。社会治理的重心在基层,尤其是在城乡和社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以基层社区治理为共商共治平台,以凸显民主协商凝聚共识与增强社会认同的治理效能。具而言之,居民可以将力所能及的事务直接交由社区共同体协商治理,在自由交流、平等沟通的基础上充分展现自身的治理理性和能力;对于居民力所不及的事情则委派代表制定并履行相关决议,公众通过参与利益表达和意见反馈以彰显其基层治理的主体性价值,从而使社会治理决策过程和结果更具民主性、包容性和共识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就已提出:“法治与德治,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各自起着不可替代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保障社会的健康和正常运行。”[9]坚持法治、德治并举,切实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是保障公共权力和共同体秩序正常运行的必由之策。为了防止主体间权责关系交叉扯皮和利益矛盾纠纷升级,既需要对不同治理情境下各主体所应享有的实际权利和利益、所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以及意愿表达的范围、方式和限度做出明确界定,以提高各主体依法治理、依法监督和依法维权的公共意识;又要将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价值理念引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良法善治。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以互联网、大数据等为代表的信息资源提升了公众跨时空参与民主协商的治理效率。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的防治工作中,数据治理(如健康二维码技术等)以其智能、便捷、高效的治理优势成为助力治理主体科学研判与民主决策的重要支撑。但科技不是万能的,技术理性的空间拓展势必会对主体的价值理性形成压制,也可能随时给个人的信息安全带来风险。因此,在重视科技赋能治理创新的同时,必须明确科技手段的应用限度,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科技手段应用划定清晰的权限范围,使科技背后的技术理性与人的主体理性在实现良性互动的基础上共同塑造一个相互促进、互为补充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参考文献:

[1] [2] [7]《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13、13—14页。

[3] [8]《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2021年11月12日。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40页。

[5] [德]哈贝马斯:《公共空间与政治公共领域——我的两个思想主题的生活历史根源》,《哲学动态》2009年第6期。

[6] 习近平:《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第456页。

[9] 习近平:《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06页。





编者注

本文发表于《教学与研究》2022年第1期,仅代表作者本人学术观点,转载请注明来源。请点击页面下方“阅读全文”免费下载阅读。



《教学与研究》创刊于1953年5月,是教育部委托中国人民大学主办的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办刊宗旨是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和研究服务,同时兼顾相关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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