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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无良少年的父母,该不该?

叶语天下 叶语天下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这两天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话题很火,恰好,立法层面也正在关注这一话题,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

 

在分组审议中,有与会人员建议草案增加家庭监护失职的责任吴月委员表示,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价值观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既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重要环境,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实屏障。从某种程度上说,未成年人犯罪意味着家庭教育的失败。建议在草案中明确监护人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由口号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

 

对委员提出的“监护人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建议,我比较赞成。

 

古人云:子不教父之过。必须承认,父母是孩子天生的老师,潜移默化中对孩子的人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孩子出问题,父母有推卸不掉的责任。

 

父母的责任不是在于将精子和卵子进行结合就万事大吉了,教育和培养,让其成人、成才是更重要的责任。

 

如果没有把子女好好培养,就不要奢谈什么父爱如山、母爱如水,你们为子女所做的仅仅是一场精子和卵子的约会而已。比如像大连的13岁少年蔡某某父母有什么资格为人父母,蔡恶魔无非就是他们一时欢娱的产物,他们并没有给以蔡某某应该有的道德教育。

 

蔡某某如今杀了人,因未满14周岁,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受害人的家人此刻肯定伤心欲绝,蔡某某的父母估计现在日子也不好过。但可以肯定的是蔡某某的父母再痛苦也赶不上受害人父母的痛苦。

 

从这个角度来说,如今的法律制度对无良少年(少女)的父母的威慑力还不够,也正如此,很多的父母在教育子女方面是欠缺的,错位的,甚至是丧德的。

 

比如很多父母教育和灌输给子女的是自私自利,只顾自己,不管社会和他人;他们嘲笑精忠报国、为国为民;他们认为公而忘私、遵守公德是傻帽;他们怂恿孩子在外面占便宜、不要吃亏……等等,这样的家庭教育氛围之下,孩子怎么能健康成长?

 

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培养孩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非常之重要。明代方孝孺说:爱子而不教,犹为不爱也;教而不以善,犹为不教也。培养子女向上向善是父母的责任。

 

当下,无数的父母都希望能够把孩子送到最好的学校,接受最好的教育,但却往往忽略了,自己本身就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最好的老师。父母的为人处世、生活理念、道德感化对子女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可替代的。

 

父母自身不正,行为不端,孩子今后走邪路、干坏事的可能性就大,这是不用怀疑的。

 

所以,对失职的父母进行必要的惩罚,我认为大有必要。既生之,就要担起责任,否则,就不要生。中国是个人口大国,提高人口质量才是重中之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请注意,国家目前并没有鼓励生育,而是仍然坚持控制人口数量,同时提高人口素质。

 

像蔡某某父母生了蔡恶魔,这一下子就拉低了人口素质。如果很多父母生子当如蔡恶魔,国家的人口素质怎么提高?如此看来,对生恶魔的父母进行一定的惩罚势在必行。

 

可惜的是,目前的相关法律制度中,对监护失职貌似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虽说,《民法通则》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此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对监护人的惩罚性显然是不够的。

 

对监护人失职的惩罚起码得上升到治安管理的层面上(或相当程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饲养无良少年(少女)的失职父母的惩罚也可以参照该条规定,根据无良少年(少女)造成社会危害的程度,对其父母或警告,或罚款,或拘留。

 

对无良少年(少女)的父母进行惩罚并非封建株连余毒思想作祟,而是基于无良少年(少女)是你生,其尚未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父母存在管理监护不到位,应当承担相关性的主体责任。在子女成年后,父母的这种主体责任自动消除。

 

需注意的是监护失职的惩罚主要针对无良少年(少女)的父母,对于他人(包括有关单位)的好意监护一般不在惩罚之列。

 

笔者认为,与其当下绞尽脑汁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还不如对失职父母进行严厉惩罚,这样的话,会有效促使父母教育和培养孩子做好人、行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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