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浩:为什么开卷考试?
01
在我心里,理想状态的大学考试有两层意义。
第一,考试应该是教学过程的延长甚至高峰。
考试不是一门课程教学结束之后的某个与教学过程相独立的环节,相反,它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一部分,甚至可能是最有效、最关键的环节。在命题、答题、阅卷、出 / 看答案的过程中,围绕着这门课程的核心知识,教师的释放与学生的吸收始终都在进行(这次“刑法分论”采取考试后一个多月再公布参考答案的做法,就是希望尽量延长本课程的教学过程)。
而且,由于老师要想办法将一学期课程的精华浓缩在考点中,学生也必然会在限定时间、地点以及有分数形式的考查中受到压力和刺激,教学效果应当在此阶段有一个明显的跃升,甚至成为整个教学过程的最高峰。
第二,考试是师生之间的一次深度沟通和告别。
特别是在上大课时,学生有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平日的教学过程中,不可能出现老师提问一上百人全部回答一老师透过回答了解情况一 将答案反馈回去一学生再参照答案自我评价这样的全面性互动。
而且,在一份试卷中,老师不仅可以告诉学生他所认为的这门专业课中的核心要点,让学生通过答题认知自我,同时,在纯粹的技术性内容之外,老师还可以把他认为重要和有意义的一些关于法律和人生的更为宏观或感性的理解,透过考题传递给学生。
如前所述,大学里某一特定师生群体的教学关系,往往终止于一学期课程的结束。分手之际,总是要有些临别赠言,按北方人的劝酒令,“啥也别说了,都在题里了”。
02
然而,每年考试季都能听闻有同学因为作弊被抓,作为老师,心里很堵得慌。北大的制度很严格,一旦作弊被发现,就取消学士学位。
这意味着有的同学刚刚进入北大,就要面对四年最终没有被认可的学习生活,除非退学重考;也可能意味着有的同学在北大学习生活了几年之后,将以一名肄业生的身份黯然收场。
通过作弊获取高分当然是不公平的事情,但是,考试作弊往往是一念之差,而这一念之差就可能会毁掉人的一生,对于这些好不容易进入北大的年轻人来说,如此沉重的打击,会不会太过残酷?办大学毕竟是要教育人,而不是要教训人。
那是不是就要对作弊者从轻处理呢?好像也不妥。因为个案中的灵活处理,最终必然会导致一项刚性规则的逐渐崩溃。那么,到底应该如何既维持禁止作弊、保证公平的信条,同时又能够保护这些年轻的同学呢?
我个人开出的药方是:开卷考试。如果学生可以任带资料,作弊就没有必要和意义了。这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遏制作弊现象, 也能够从制度层面克减学生因一念之差而铸成大错的机会。
一失足成千古恨。如果我们能够从一开始就让海妖塞壬的歌声诱惑变得索然寡味,从一开始就杜绝任何人失足犯错的可能性,难道不是比事后的严厉惩罚更符合教育的本质吗?
进一步来说,开卷的意义,不仅在于消减学生犯错的机会,更重要的是,开卷 / 闭卷的选择,直接逼出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大学到底是在教什么,又想要考什么?
03
我曾经听过一个段子。说的是一群学生在讨论各种作弊手段。有人说,我有一个最牛的办法,就是把所有的资料都记在身体的一个部位上,谁也发现不了,而且绝对管用。于是,大家七嘴八舌议论是什么部位,有的说记在手上,有的说是大腿上,等等…… 最后这个人说,就是记在“大脑”里啊!
这段子听起来似乎很无聊,可再想想,真的无聊吗?这简直就是我听过的最深刻的一个段子了。只有当一个考试以检测记忆力为考核目标时,把资料记在 脑子里与把资料记在纸上、手上相比,区别的意义才显示出来。如 果一个考试不是以考核记忆力为目标,那么,把复习资料记在脑子里与记在纸上又有何区别呢?如果后者被定性为作弊,前者就是 一种更隐秘的作弊。
那么,我们法学院的考试,考查目标到底是什么?是要像《最强大脑》那样考查学生的记忆力吗?
如果回答是,那么问题来了:记忆秘诀或者方法,并不是法学院教师在课堂上讲解传授的内容;学生的记忆力,也不是进入北大之后,在课堂上得到训练和提高的。
既然如此,考查一个不属于授课内容的东西,考试的意义和正当性何在呢?如果回答说,考查的不是对法律资料的记忆力,而是学生对法律资料的理解和适用能力,那么,为什么又只允许将资料记在脑子里带进考场,而不允许将资料记在纸上或者直接将书本讲义带进考场呢?
其实,原因也很简单。考查学生“对法律资料的理解和适用能力”说起来简单,但要设计出能够实现这一目标的考题,又谈何容易。
姑且不说那些直接考法条、概念或者特征的考题,是直接将考查记忆力乔装成考查“对法律资料的理解和适用能力”,即使是那些给出参考法条或司法解释,让考生运用这有限资料来回答问题的考试,其实也是在考查学生是否背下了这些法条或司法解释之外的内容一这个内容,可能是某个学理上的概念特征,也可能是出题老师本人的观点。
总之,凡是闭卷考试,就一定能在现有资料中找到答案。凡是闭卷考试,就是在考查对那个答案的记忆力。无论这个答案是法条、司法解释、概念特征,还是授课老师个人“对于法律的理解”。
最后一种情况,考查的不是学生本人“对于法律的理解”,而是学生是否把授课老师“对于法律的理解”背了下来。与前面的各种背相比,无非是背法条还是背理论,是背“通说”还是背“个别说”的差异而已。
这样看来,闭卷考试特点有二:
一是考天赋。考查课堂从不传授也无法传授的、基本属于个人天赋的记忆力。
二是考态度。考查学生是否肯努力运用其天赋,以及是否尊师重教,具体表现在考试前肯不肯刷夜狂背,以及是否背下了授课老师的独家见解等。
这样的考试,一旦允许学生将资料带进考场,考题基本上就芝麻开门,剩下的,就是把答案从资料上搬到试卷上的体力活了。
这就是闭卷考试与禁止作弊两者能够结成铁血联盟的秘密, 也是我之所以认为闭卷考试的意义稀缺,以及为什么要努力尝试开卷考试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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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节选自《车浩的刑法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分论”考题解析》,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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