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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浩:为什么出“有剧情”的大型案例题

车浩 燕大元照 2021-09-18


从引爆华政以王大锤跌跌撞撞人生为剧情的“浮生”,到席卷浙大围绕唐应荣等九人间爱恨情仇展开的“问世间情为何物”,大型案例题,更确切的说是大型有剧情的案例分析题,越来越受到各大法学院校师生的青睐。在最后一课,那些有“温度”的老师以大型有剧情的案例分析题为舞台,“把自己认为重要和有意义的关于法律和人生的更为宏观或感性的理解”传递给学生,就像一封封“情书” ~




01.

为什么出大型案例题?



闭卷考试在包括法学院在内的各个学科中风行多年,其中的利弊,大多数老师也都清楚,只是苦于不容易找到解决的办法。


以前我在写给11级的“最后一课”中提过:



任何闭卷考试,都只是在找不到更好的开卷考查方式的情况下,不得已的选择。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怎么找到好的开卷考查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不同的学科和专业有不同的特点。我下面谈的,仅仅是关于刑法学考试的一得之愚。


开卷考试的最大困难在于,一份考题要不惮于正面迎战学生带进考场的所有资料,仍然能够实现其考查学生“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之目的。


对出题者而言,这是一项非常艰难的任务,或者说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


任何开卷考题的设计,只能是向着这个理想状态去探索而已。


在设计刑法考题时,我尝试从以下三个角度切入,或许可以避开考察记忆力的陷阱,慢慢靠近考查并促进 “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的理想状态。


第一,考查并促进面对生活事实发现法律问题的能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找法”。


找法的感觉和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功,是需要逐渐培养出来的。


这一点,在课堂讲授中主要是通过在法条、理论和案例之间的来回穿梭,让学生逐渐在相关法条、理论争点与典型事实之间,建立起各种敏感度和想象力的红线——提到A法条, 就会联想到典型事实B;看到典型事实C,就会联想到D法条。


在这些日常讲授和训练的基础上,考题中设计一些与典型事实相似但又有差异的非典型情节,考查学生能否联想到相关法条。


对案件事实是否敏感,能否在事实和法律之间建立起想象和解释,这是一个学生在日常学习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找法”的能力,基本上不会受到带进考场的任何资料的影响,考试前再多刷夜背书也没什么助益。


但是,如果案例中只有两三个待考的事实点,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对应关系一望而知,就难以考查出“找法”的能力。


正如“最后一课”提到的:



这种案例的考点非常明显,提问内容清楚无比,只要针对问题作答就是了。可事实上,比回答问题更重要的能力,是发现问题。


现实中,没有人会把一份杂乱繁复的法律材料或者案件事实,加工剪裁成教学小案例的形式,归纳为好几个问题送到你面前来寻求答案。律师的工作,本来就是在几十本、数万页的卷宗中找出真正的法律问题,再寻求解决之道。



要实现这个培养目的,只有一个案情繁复、千丝万缕、有几十个事实点隐含其中的大型案例,才能考查出一个法科学生对于生活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敏感度和判断力。


第二,考查并促进对于刑法知识的体系性掌握。


本科生对于刑法分论的学习,重在掌握刑法知识的体系性,因此考题中要“找法”之“法”,应当首先体现出覆盖法条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刑法”分则部分有300多个条文,400多个罪名,授课时间不允许对每个条文都进行细致讲解,但是对于一个学习过刑法的学生来说,他至少应该知道刑法中有某个罪名,即使对这个罪名的具体问题没有更深入的了解。


这对教师的授课和学生的学习,都是最低要求,也是考题应当追求的一个最低层次的目标。


要想实现这种体系性掌握知识的考查和培养,就不是出几个零散的小案例所能实现的目标了。


的确,以往流行的案例题考查方式,题干大多几行字,最多不会超过半页纸。


但是这种小案例的弊端也是显见的。只能考几个有限的罪名,难以考查出对整个分则的体系性知识的掌握程度。


为了克服这种弊端,就需要一个案情繁复、千丝万缕、能够包容几十个罪名的大型案例。


第三,考查并促进深度分析、正反辩驳的能力。


如上所述,本科生大班必修课的学习,重在掌握刑法知识的体系性;而研究生专业课的学习,则是在前述基础上,加大对于一些关键问题的理论纵深。


当然,作为老师,自然乐于见到同学对于刑法问题有进一步的思考和兴趣。


因此,所出的案例,最好既能在鸟瞰的层面考查体系性知识,以此作为中等水平的尺度,同时,也要埋伏一些更深的理论争点,留给那些想要更高分数的人。


“更深的理论争点”,主要表现在针对同一事实存在理论上的不同观点。特别是对于刑法而言,这不仅仅是学理层面的论争,而且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目前我国刑事辩护的整体水平不高,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往往只能纠缠和专注于事实、程序或证据,但是对于实体法上的重要争点缺乏了解,也欠缺与公诉人展开观点对抗和深度说理的能力。


这与过去几十年的学术环境有密切关系:



本应自由争鸣的理论观点,往往被异化为具有唯一性和稳定功能的准政策制度,学界崇尚“通说”而较少实质性的观点对立。



在这种环境中接受教育和熏陶成长起来的一代法律人,在有罪无罪、此罪彼罪等问题上被灌输进某些标准答案,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发现实体争点并进行针锋相对地辩论的能力。


现状要改进,不妨从课堂教学开始,从考试始。


考虑到这一点,在一个大型案例题中,埋伏各种难易不同的理论点,有些达到三星甚至四星,其难度就表现在理论上存在完全相反的观点或者路径迥异的说理。


答题时结论不同没关系,关键是能够言之成理, 特别是要能想到会存在对抗性的反驳意见,从而让学生认识到并习惯这样思考问题的方式。 




02.

为什么是“有剧情”的大型案例题?



即使是大型案例题,也会有多种出题方式。


例如,将A杀人、B强奸、C盗窃、D诈骗······等十几个互不相干的小案例简单地叠加在一起,体积上也算一个大案例,也可以考同样数量的知识点。 


为什么要出一道带有剧情的大型案例题呢?

这就涉及考试的意义:



我觉得命题考试是一次难得的师生之间深度沟通的机会,也是结束一段教学关系的最后一课。



最后一课是要有临别赠言的。


老师总希望在中规中矩的技术考查之外,也能把一些自己认为重要和有意义的关于法律和人生的更为宏观或感性的理解,透过考题传递给学生。


由于借助了考试这种注意力高度集中的特殊形式,与在平日课堂上大发感慨相比,相信对学生的感染力会更深更久远。


在专业技能之外,对于法律学习而言,什么是比较重要的和有意义的?


这恐怕也是见仁见智。


就刑法而言,我觉得有很多比重不弱于技术分析的东西,影响甚至决定了一个人对法律的理解。


比如说,人性。


现代刑法理论立足于人权保障,主张司法限权,要求司法者关注人的外部行为,而非行为人的内心世界。


如马克思所言:



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



无论是援引启蒙和自由主义的理念资源,还是描绘成作为“抽象社会”治理技术的一部分,在这种只关注人的外部行为类型的法律方法论眼中,行为人只不过是一个个已经被抽空具体人性的、批量化存在的空壳。


因此,也就可以用逻辑一致的、标准化的教义学技术 对之进行批量化的分析。


这就是当代法教义学引以为傲的科学主义内核。


对此,我还是要重复在“最后一课”中的表述:



规范刑法学的“技术流”之路没有错。尤其是对于一个司法权限不清晰、定罪量刑技术还非常粗糙的国家来说,只有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理论的精准化,才谈得上人权保障的理想。因此,体系性和技术问题, 怎样强调都不为过。



提高技术含量,对于当前中国刑法理论的学术发展而言,的确是第一要务。


但是,对于一个行动中的、健全的法律人来说,也要 注意避免技术至上成为法律工匠的风险。


其他行业中的工匠,手下处理的是没有生命情感的物体,而法律人所要处理的,却是基于  与法律人分享相同的 人性而采取行动、最终走向深渊的人。


过分强调不掺杂情感的冷酷分析,很可能变成台湾学者林东茂教授所说的:



知识处理上很杰出的人,不但未必快乐,而且可能是一个没有心肝的混蛋。



在A实施了B行为,造成了C后果的抽象世界之外,我们还要看到,多少杀人放火、强奸抢劫、贪污贿赂、渎职滥权······或出于怒不可遏的一念之间,或成于见利忘义的谋财害命,或起于欲火中烧的情难自禁,或源于爱欲纠缠的翻脸成仇,或因为对前呼后拥的渴求和追逐,或由于壮志得酬的猖狂和傲慢。


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例,翻译成最基本的人性,无非就是贪婪;如果没有贪婪,几乎不会有任何财产犯罪、经济犯罪以及贪贿犯罪。


佛家有云:



往昔所造诸恶业,皆由无始贪嗔痴。



只有把这些人性的五色斑斓,填充进那些抽象的空壳A、B、C中,我们才能看得清、看得懂一个个与你我属于同一物种的“人”。


或问,看得清人性又怎样?让脑子徒增犹豫混乱,最后还不是一样的定罪量刑!


不错,只管像做算术题一样检验构成要件要素,得出有罪无罪的结论,而不去想这是个怎样的人,这的确会使人获得一种简单的自信和轻松。


但是,这只是真空世界里的实验员。


对于行动中的法律人而言,仅仅是技术精湛还不足以使你真正地强大。


有了悲天悯人的情怀,有了对人情世故的洞悉,在为一个恶棍辩护或者复核一个死刑犯时,你会对自己的职业有更为深刻的理解,对自己的选择有更坚定的信念,才不会在舆论夹击、权力干预的午夜梦回中陷入困扰,你才能成为一个大无畏的法律人。


子日:



仁者必有勇。



理解人性,对学习法律特别是刑法至关重要,这是我想通过考试传递给学生的一条临别赠言。


可是,要想完成这个传递信息的任务,仅仅是把各种案情简单地串在一起,堆成一个大案例,还远远不够。


“张三杀了李四,又强奸了王五,放火烧了赵六的房子,最后与陈七同归于尽”“丑女甲强迫乙将自己拐卖”,这里只能看出张三或者出题者有点疯狂,却看不出更多的值得悲悯或者反思的人性。

与在现实生活中了解一个人一样,试题中的人物性格只能在千折百转的故事中展开。


在出“甲的一生”“甲的一生前传”“爱的春夏秋冬”以及“西京风云”这些考试题的时候,设计好了技术上的各种知识点之后,我是有努力地去编一些剧情,目的不仅在于串起知识点,而且,也希望勾勒出我想让学生感受到的题中角色的种种人性。





除了人性,学习法律,还应当特别注意去理解人物所处社会的现实和历史。


这是我在出“西京风云”试题时刻意为之的。

例如,1977年恢复高考对中国的影响极为深远,题中人物原型就是77、78、79级的“新三届”大学生。


这是一批当年被寄予历史厚望、如今成为神话的“天之骄子”,他们已成为这个社会各个行业的中坚力量,也在相当大程度上主导着这个社会的前进方向和价值观。


再如,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艰难转轨的过程中,与价格双轨制伴生,“倒爷”“官倒”和“走后门”等 成为时代新名词,社会乱象横生,导致民间特别是青年学生不满情绪滋长。


又如,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国企改革思路,陷在“承包制”与“股份制”的争议中。各种改革试点轮番上阵,各种贪腐新形式也逐渐浮出水面。


再如,邓小平1992年南方谈话,推动市场经济快跑,催生了大量机关国企的“下海者”,成为最早富起来的人群之一。


或问,了解这些历史与社会现实,不过是增益个人见闻,与学习刑法有直接关系吗?


我一直认为,刑法典是一部百科全书,它涵盖了一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底线规范。


在这部百科全书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属于全人类各个社会共享的价值,例如,不得杀人、不得强奸、不得盗窃等。


这些超越时空限制的禁止性规范,是对一些朴素但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习惯、传统或信仰的确认。


它们的起源比较早,且具有较为明显的恒定性。


虽然刑罚方式有所变迁,刑罚权行使发生过转移, 但规范的实质内容却一直延续下来,历经千年而极少变化。


这部分所谓“核心刑法”的规范,也往往能够克服空间障碍,成为各国刑法典和刑法理论可以相互通约的内容。


但是,在刑法这部百科全书中,还有很大一部分内容,具有“法与时俱转”的性质。


这些刑法条文,主要是根据一时一地的特定情形而创设的,旨在回应特定时空条件下的社会要求。


这部分规范的立法标准,往往随着时代变迁而呈现出较大的变易性。


围绕这类行为的“变法”周期相对较短,也具有相当程度的本土性和难以通约性。


这部分刑法规范尤其符合基尔希曼的感叹:



日月星辰同几千年前一样闪耀,现在的玫瑰花盛开时和伊甸园里的玫瑰花没有区别,然而法律已经不同于以前了。



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再从1997年至今十余年间相继出台9个刑法修正案。


刑法典中每一个条文的修改,背后都是一束政经制度的存废、一个行业或群体的利益诉求,一部分主流价值观的嬗变,一段社会变迁的历史。


例如,1979年“刑法”中的“反革命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在1997年“刑法”中分别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979年“刑法”中的“妨害婚姻、家庭罪”,在1997年“刑法”中被并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一章中。 


虽然只有类罪名上几个字的变化,但是这寥寥几字改动的背后,围绕着革命与治理的关系、国家与政权的关系、社会主义与市场的关系、家庭与个人的关系等,各种制度试验和观念更新,却是用了近二十年的时间,最终在刑法典中确立下来。


再如,“刑法修正案”对内幕交易和非法经营犯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二)”对占用耕地犯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三)”对恐怖活动犯罪和洗钱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四)”对雇用童工和走私废物犯罪的增设,“刑法修正案(五)”关于信用卡犯罪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六)”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的增设修改,“刑法修正案(七)”关于传销活动和出售个人信息犯罪的增设,“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修改, 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虐待罪、猥亵犯罪以及考试作弊等犯罪的增设修改。


毫不夸张地说,几乎每一处条文的修改和增设,都对应着一个重大的社会现象,都征表着一段制度变迁的史迹。


这还不算与法律修改相配套的、出台机制更为灵活和频繁的成百上千的司法解释。


刑法犹如一个包罗世间百态的万有读物, 又像是一个有无数只触角 法条、司法解释以及判例等 的巨大章鱼,它的触角不断地生长和更替,伸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紧紧地吸附在每一段历史中。


在这个意义上,刑法是一个法律人观察和了解世界的“神器”。


它能像放大镜一样帮助你细微地观察人间 烟火的纹理,又像是一个能带你进入辽阔星空的望远镜,透过一个个条文,眺望到一段段风云变幻的历史。


更重要的是,不了解法律规范对应的社会现实,不了解法律修改的历史背景和时代变迁,就不可能真正读懂一段刑法条文。


即使有再精湛的解释技术和再充沛的正义感,也不可能真正地理解法律的目的。


因此,社会生活的现实与历史,与一国的刑法之间, 有着比通常一般人的想象更为紧密的、斩不断的、千丝万缕的关联。


了解社会和历史,不仅仅是法律人在解释学功夫之外增益见闻的博雅之学,毋宁说,它本身就是法律之学中最精妙的一部分。


这就是我想通过考试传递给学生的另一条临别赠言。


与传递人性重要性的问题相似,要想完成这个任务,仅仅是把各种案情简单地串在一起,堆成一个大案例,也远远不够。


因此,在“西京风云”中,除了上文提到的高考、官倒、股份制、南方谈话等槽点外,试题中还把1993年海南房地产泡沫、1997年香港回归、2001年中国 加入世贸组织、2003年SARS肆虐、2008年举办奥运、2013年反腐风暴等大事件作为剧情发展的线索,正是因为这些标志性事件, 串起了中国三十多年来风云变幻的历史。


当然,几十年来的改革开放,是属于所有人的大时代,也是一些人的小时代。


“西京风云”以四个法律系毕业生的人生起伏作为 故事主线,也有一点对同学们的劝勉之意。


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是大时代里的小人物。也有少数人,是得命运青睐的弄潮儿,可常在潮头立,要保旗不湿,又谈何容易。



我相信,法学院的每一级毕 业生中,未来一定都会有时代的宠儿。意气风发之日,勿忘同窗之时。唯愿步步惊心但仍能一路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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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节选自「为什么考试:给北大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的考试赠言」,载「车浩的刑法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11月版,作者车浩


车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教育部首批青年长江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外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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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浩老师写给法科生的“情书”

车浩/著


本书不同于以往刻板教条的刑法教科书,也不像枯燥乏味的考试练习手册。其稿件来源于车浩老师给北大法学院本科生开设的“刑法分论”一课的期中、期末考试题。考试题目首次采用有剧情的大型案例形式,承载了丰富的知识量,案例情节设计跌宕起伏,悲喜交加具有极强的可读性。


此外,车浩老师通过对题目设计理念的阐述以及对参考答案的梳理,表达了其对于“为什么考试?”“大学考试的意义是什么?”“中国法学教育需要关照什么?”等问题的深切思考及独到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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