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书让法科生着迷不已?《民法典》时代应运而生,对本土法律行为体系的一次重塑
书
路玉婷,天津大学法学院22级研究生
评
“法律行为体现私法自治的价值理念及意思自主的原则,乃民法的核心制度。”《法律行为论》腰封上的这句话,简洁有力地说明了法律行为的重要性。要夯实民法基础,必定要学习钻研法律行为制度。
杨代雄教授在《法律行为论》一书中大量引用了德国法的学说观点和评注,并结合我国新出台的《民法典》和司法案例,以构建我国法律行为理论体系为目标,对法律行为制度进行了详尽完备、条理清晰的论述。本书虽厚重但条理分明,作者通过一贯严谨的语言,将其数年对法律行为论的研究成果汇集、展现,不仅在横向上构造出一副完整的法律行为体系框架,而且在纵向上不断深入层层剖开法律规则背后的原理,对我们学习民法大有助力。具体而言,该书具有以下特点:
1、借鉴了比较法尤其是德国法的规范与学说。一如王泽鉴教授在序言中所言“本书连接19世纪德国普通法对法律行为的学说及其后的发展”。比如作者在第一章中对特别强调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阐述;又如在第三章中对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等的梳理,均调动了大量的学说背景史、理论发展史。这一点是极其少见的,阅读中使人眼前一亮、耳目一新。一方面,这要求作者具备深厚的知识储备和理论逻辑;另一方面,也要求读者在阅读时有耐心。该书的第三章“意思表示的一般原理”作为作者着墨最多的一章,是我认为极为精彩的一章,但也同时是我阅读最为困难的一章,十分考验读者的耐性和逻辑能力。
2、结合我国《民法典》和司法案例,时效性与本土化并重。我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同时旧法废止,法律规则存有变动。作者在该书中引用大量的《民法典》法条,保证了该书时效性的同时,更是将旧法与新法进行对比,通过立法动态的变化,解释法律修改的合理性。比如书中关于法律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决议的性质争论等内容,均体现了这一点。此外,作者也在书中大量引用了的我国案例。一方面,运用案例佐证理论,使论述更具有说服力,比如意思表示不自由一节对案例的引用;另一方面,通过参考司法实践,以试图解决争议问题,比如表见代理是否以被代理人存在过错为构成要件,采用了该种论证方式。
3、结构上横向与纵向交互展开,宏观与微观兼顾。宏观之上,是一目了然的法律行为体系框架。全书共分为法律行为的价值基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类型、意思表示的一般原理、意思表示瑕疵、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法律行为的效力障碍、法律行为的归属七个章节。第一章申明的私法自治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相互交叉,如一条无形的线贯穿于各个章节,使内容相互串联。
微观之下,是详细缜密的法律行为理论的论述。通读全书,可以发现,很多内容作者都是以此结构进行阐述:首先,提出理论或者引出争论;其次,展示比较法上的观点以及我国学者的观点;再次,对各种观点加以评述;最后,通过以上的论证分析,总结展示自身观点。这种一以贯之的行文方式,层层推进的清晰语言,不仅有助于吸引读者的注意力,而且有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内容。
或许是限于篇幅,部分规则的理论阐述并未全面展开。在书中,杨代雄教授提出了“法律行为的归属”理论,但其在该章开篇的一般原理中,仅仅是介绍了民法上的归属规范和其核心制度代理法规范,并未再作其他论述。比如提出该理论的原因与功能、将“法律行为的归属”与“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进行区分的意义,仅寥寥数语地陈列归属规范略有些突兀。
在阅读《法律行为论》之前,我的大部分时间都用于准备研究生入学考试。在备战考研期间,我虽从未间断过对于民法的学习,但此种应试为导向的学习方式的缺点亦显而易见,即出于应试的目的去吸取知识,常常导致只看结果不问过程,很多问题“知其然”后便停止求索。如今我已经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能够静下心来读这本书。我惊讶地发现自己收获颇丰。一是学习了法律规则背后的原理。《法律行为论》不仅仅写出了法学理论的“其然”,更是阐述了“其所以然”。二是收获了新的理论观点。这也是我此次阅读之旅的最多收获与最深感悟,也是这篇书评题目的来源。杨代雄教授在书中阐述的很多见解,对我来说是全新的。具体层面的,我对私法自治的含义、自愿原则早已烂熟于心,但不知私法自治也能着眼于民事主体与国家之间,两种角度、正反结合,更能全面地阐述私法自治的内涵;宏观层面的,如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逐渐成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对全新观点的接触,不只是对我自身知识储备的查漏补缺,更像是以已有知识为基础,重新塑造,并试图构建一个更为完善的理论框架。
总而言之,对我而言,这本书带给我的最大感触,与其说是对法律行为理论基础的进一步巩固,不如说是对法律行为理论体系的再一次重塑。
书
李冰琦,天津大学法学院22级研究生
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杨代雄教授《法律行为论》的撰写和出版正处于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与施行的重要时间节点,既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又为《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法律行为的理论研究开辟了新的道路,可谓独具匠心。我国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教授在序言中对本书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在某种程度上,本书对中国民法学的意义,相当于弗卢梅教授名著《法律行为论》对德国民法学的贡献。”
本书第一章主要介绍法律行为的价值基础,因为私法的价值基础是法律行为制度构建的核心。对于作为民法基础性原则的私法自治,作者不吝笔墨,论述翔实,不仅辅以简明扼要的案例加以说明而且注重知识上的延伸与拓宽,关注制度的相互关联。如在写到私法自治内涵的第一个层次“当事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设计、处置民事法律关系”,由合同变动需要当事人共同决定的例外情形,为读者们延展性地介绍了形成权中的选择权,由于这里的适用情形引用自国外学者的论著,为了便于读者们理解,作者以租赁合同临近期满承租人的续租选择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合同变更选择权为例加以阐述,简洁易懂。
杨代雄教授在自序中写道,维尔纳·弗卢梅的《法律行为论》在法律行为理论的研究领域具有重要指引作用,但他同时指出,该书在注重私法学传统中自由保护的同时,却未对另一条思想脉络即信赖保护思想予以足够重视。除了私法自治之外,法律行为制度与理论应当充分重视信赖保护,因为法律行为终究是人与人交往的手段,没有信赖则无从交往。中国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该原则,造成与此相关的制度有所欠缺。而依据该原则进行的制度设计在保障人权、维护法的安定性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近年来已然成为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中的趋势。鉴于此,本书对于信赖保护的研究将与私法自治并重,介绍了这一基础价值的发展历程,从古典自然法中信赖保护思想的萌芽,再到消极信赖保护与积极信赖保护理论与制度的形成。作者不仅引领我们掠览了法学大家们光辉思想的剪影,又展现了信赖保护理论对近代以来私法制度产生的深远影响。书中不仅注重区分司法自治与信赖保护与各自的发展脉络与制度内涵,同时也着重分析了两种价值基础之间的关联。首先,是二者与法律行为效力的关系。这方面的学术争议主要有一元论、二元论与包含论。作者在展开分析论证后指出,这几种学说均存在的缺陷,并给出了更加清晰精准的界定:有瑕疵法律行为的效力以信赖原则为基础,而无瑕疵法律行为的效力以私法自治原则调整,足矣。同时,本书进一步分析整个法律行为制度体系上信赖保护原则和私法自治原则的关系,即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地位不可动摇,信赖保护原则对其具有的限制与补充功能同样不可忽视。
第二章主要介绍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类型。要探讨法律行为论,前提是明确法律行为如何分类,学界关于这个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对于该争议焦点的不同回答,直接影响着法律行为的概念界定及其不同分类方式。本书以详尽的篇幅支撑并论证了“法律行为不以合法性为特征”这一观点,进一步厘清法律行为的内涵分歧,法律行为的分类问题随之迎刃而解。法律行为的概念不仅是民法学习的核心,更是法律理论体系入门的基础。法律行为的分类层级也是初学者最容易混淆和迷惑之处。我在本科学习阶段没有系统地辨析过这些细微的概念区分与纷繁的争议焦点,今日阅读此节内容,发现作者不仅在正面论证自己的观点,论证条理清晰,论述有力,同时也在反面对片面的学说及其理由进行逐条辩驳,将“以合法性来界定法律行为”观点的不足之处剖析得清楚直白,使初学者易懂,入门者顿悟。
书中区分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并对法律行为进行了细分,如单方行为、合同与决议、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等,给我印象较深的是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这一节。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概念和区别以及与之相关的“区分原则”“无因性原则”,国内外法学界一直都存在争议,作者如何能够简明扼要地阐释自己的思想既是有难度的,又是特别关键的。杨代雄教授在探讨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之间的关系时采用了一个十分形象、有趣的比喻:“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关系类似于汽车发动机身传动轴的关系。发动机与传动轴虽为两个独立的部件,但后者发挥作用以前者处于工作状态为前提。负担行为无效如同发动机停止工作,处分行为在权利变动中的传动作用也就无从发挥。”在文风总体偏端严考究的论著中,适当地插入诙谐而贴切的一段比喻,避开晦涩难懂的专业用语,就能使读者们在会心一笑的同时准确理解作者想要表达的观点。同时,为了使大家进一步理解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的必然性,书中着重介绍了物权合意与债权合意的区别,分别以占有改定、所有权保留买卖等特殊的交易制度为例,说明物权合意与生活息息相关,能够决定物权效果发生与否的只能是物权意思表示。作者进一步列举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由于存在有无实际交付行为的明显区别,如果否认物权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形成“物权因债权行为而变动”的悖论,通过简单的例子,借助逻辑层面的分析,读者可以直观感受到“物权行为否定论”的理论误区。
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实践手段,因此意思表示对于法律行为的构成与实现意义重大。第三章详细地说明了意思表示的概念与构成、意思表示的发出与到达、意思表示的解释。众所周知,意思表示是具备可归责于表意人的特定效果意义之表示,在此作者探讨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如何判断此处的“意义”与社会认知中“规范意义”重合?书中首先提出一个假设案例引导读者思考:甲将自己的旧衣服送给乙,但遗漏了口袋中的一枚钻戒,数日后才想起向乙索要。此时,由于并不存在甲作出的让与钻戒所有权的表示,即便按照乙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角度将“交付藏在旧衣中钻戒的举动”理解为让与所有权表示,其解释也无法等同该举动蕴含的规范意义,由此也无法构成一项让与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同时,作者也关注例外的情形,指出仅当表意人赋予表意符号的主观意义与相对人的实际理解一致时,规范意义可以被例外地排除考虑,因为“此时表示意义是双方对表意符号的一直理解”,这也体现出法律行为中意思自治的核心地位。
在“法律行为形式瑕疵的补正”这一章节中,本书特别厘清了《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中关于合同形式瑕疵因履行而补正的规定要点。首先申明了合同的法定形式主要有警示、明确化-证明、咨询-说明等几类主要功能,在此基础上,第490条第2款的法理也便不言而喻了,作者举例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受让人已经支付大部分转让款,同时转让人也已经交付土地,此时已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慎重交易程度,也就相当于补正了法定形式要件。在解释了浅显层面的法理之后,作者又进一步阐述 “合同形式瑕疵因履行而补正不具有溯及力”,并说明了其实践意义在于使当事人避免依据当初约定的履行期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因为在一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前,并不构成履行迟延,并在此肯定了《民法典》中相对于已废止的《合同法》所作出的确切修正。最后,书中指出,“对于继续性合同,形式瑕疵补正的效力范围应该受到限定”,并提出了自己关于处理继续性合同中补正形式瑕疵的思考,将其效力限定于实际履行对应的期间,但由于考虑到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此时为了避免重大损失,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优先,这同时也体现了合同中意思自治的重要性。
本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作为“民法典时代”应运而生的著作,作者尤其注重对于《民法典》的适用与解读。例如,作者对第494条中并非一般强制缔约的规定进行了分析,认为这是因为此条并非承诺义务的规范基础,而是建立在当事人“因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担承诺义务”的前提之下,因此属于特别强制缔约。作者在后文中从比较法角度对比《德国民法典》与我国《反垄断法》条文规定,“一般强制缔约”与“特别强制缔约”的区分和联系及规范基础都得到清晰的呈现。再如,在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理论争议上,作者追溯至已废止的《民法通则》中,从德国民法实践以及学术定义立法定义的角度出发,质疑《民法通则》中创造“民事行为”这一概念以及其所代表的“法律行为要求合法性”的观点,对《民法典》中133条和153条中关于民事行为“合法性”问题的立法改进予以肯定。《民法典》中第140条第2款承认了沉默意思表示,书中将《民法典》以及《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一众现行法中关于“当事人不作为与一定法律效果相联系”的诸多相关规定予以分析,并按照沉默表示和拟制表示进行分类辨析,细致入微地引领读者区分这两个容易混淆的重要民法概念,其细心、实用的程度使我认为本书不仅是一本学术性著作,而且可以起到“工具书”之效用。
《民法典》为法律行为理论研究奠定了实证法的基础,法律行为理论研究也必将由此展开。本书以法律行为这一民法的核心制度为切入点,将作者十余年来在法律行为领域的研究展现在读者面前,让人对学术产生敬畏。这一基础理论研究以19世纪德国普通法的理念精神和我国民法理论和实践为基础,致力于构筑中国自己的民法法律行为的理论体系,作者的学术追求和理论抱负值得肯定和学习。
在民法典时代,我们不仅需要外国法的理论学说,更需要一本真正根植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反映中国学者研究水平的论著,杨代雄教授的《法律行为论》正是这样的著作,值得法律人认真阅读和领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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