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资格考试真题解析】2016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 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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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
论述题
(每题20分,共40分,每题字数不少于400字)
(一)
甲(1993年8月2日出生)于2010年9月2日因运输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乙(1984年3月4日出生)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被判有期徒刑2年。甲为筹钱购买毒品吸食,与乙商量共同趁人不备夺取路人财物。2016年10月20日,甲骑摩托车,乙坐后面,在某偏僻路段遇丙,乙趁丙不备抓住其单肩包将丙拽到,丙倒地后扔紧抓包不放,乙见丙不放手,便让甲加快车速,甲不知丙仍不放手,以为把包抢到手了,便加快速度行驶,丙被拖行100余米后导致轻伤。拖行过程中,单肩包带被扯断,乙没有抢到包。后甲因引诱他人吸毒罪被抓获。甲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乙贩卖毒品的行为,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将乙抓获。乙被抓获后又主动交代了与甲驾驶摩托车夺取丙单肩背包的事实。
请根据刑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上述案例,论述对甲、乙犯罪行为的定性、犯罪形态和量罚情节。
【解析】
1.(1)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甲乙共谋趁人不备夺取路人财物,具有抢夺罪的共同犯罪故意。后甲骑摩托车、乙坐后面,于偏僻处趁丙不备抓住其单肩包将其拽到,因丙倒地后仍紧抓不放,乙便让甲加速行驶,致丙被拖行100余米导致轻伤的损害后果。在该犯罪行为中,乙夺取丙的财物时明知其不放手,强行夺取可能对丙的人身权利造成损害后果却故意令甲加速行驶强行夺取,主观上对该损害后果持直接故意;甲不知丙不放手,误以为得手而加速行驶,在行为中虽主观上没有直接故意,但其与乙共谋驾驶摩托车实施抢夺行为,在靠近丙实施抢夺行为时,理应预见该行为会致人伤亡仍然放任抢夺行为实施,对该行为和后果持间接故意,客观上亦造成丙轻伤的损害后果。因此,不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均应当以抢劫罪对甲乙二人定罪处罚。
2.(1)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两种后果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未劫得财物不等于抢劫未遂。
(2) 乙在与丙对单肩包的拉扯中,因包带被扯断,导致乙未能抢到财物,但劫取财物的未遂并不导致抢劫罪的未遂,相反,乙在对丙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导致丙被拖行造成轻伤的后果,侵犯了丙的人身权利,同样造成抢劫罪的既遂。
(3)实施犯罪行为前,甲与乙有共同实施抢夺犯罪的故意,在犯罪行为实施中,甲因误认为乙抢夺成功而加速行驶,主观上欲实现抢夺罪的既遂,但甲在与乙采取驾驶摩托车方式实施抢夺行为时,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致丙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丙轻伤后果,因此甲同样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3.(1) 甲于2010年9月2日因运输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2016年即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构成一般累犯,从重处罚。但甲2010年犯运输毒品罪时未满18岁,因此并不构成累犯,不需从重处罚。但同理,乙于2012年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2016年10月20日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 甲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乙贩卖毒品的行为,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将乙抓获,属于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甲构成一般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乙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与甲驾驶摩托车夺取并单肩背包的事实,属于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的行为,不构成立功,非法定量罚情节。
(二)
张某得知与其有纠纷的刘某曾持铁棍威胁其父亲后,从厨房取了一把菜刀藏于身上,前往刘某家滋事。因刘某不在家,张某便返回。刘某回家后听说张某来家闹事,便追上张某并持铁棍殴打张某,张某即持菜刀与刘某对打,双方互致轻伤。
张某听说刘某女婿蔡某扬言要找人殴打他,便准备了钢筋条藏在身上防身。某日,蔡某纠集周某在商店门口围住张某,要将其拉到路边胡同。张某不从,蔡某遂将张某踢倒,并同周某一起将张某按在地上殴打。张某即掏出钢筋条扎向蔡某手掌,致蔡某轻伤。周某见蔡某受伤,便停止殴打张某。张某爬起后,辱骂周某,并对周某说“有种再来打我啊!”蔡某也叫“打他!”周某便捡起路边石头砸向张某,致其轻伤。张某用钢筋条将周某扎致轻伤。
请根据《刑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上述案例,论述对张某、刘某、蔡某、周某的上述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重点应当认定哪些案件事实、收集哪些证据?
【解析】(答题时,内容答出要点,法律依据答出法律名称即可)本题考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的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共同犯罪。
1.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
(1)张某得知刘某威胁其父亲后,即准备菜刀并寻找刘某蓄意报复,具有伤害刘某的故意;在与刘某互殴过程中实施了伤害行为,并致刘某轻伤,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张某在周某停止殴打后,以语言刺激、挑逗周某先动手,后将周某扎成轻伤,属于挑拨防卫,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刘某得知张某来家闹事,追上张某并持铁棍殴打张某,具有伤害张某的故意,造成张某轻伤,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蔡某纠集周某殴打张某,并指使周某打张某,周某致张某轻伤,两人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2.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张某事先得知蔡某将对自己实行侵害,为了防御而事先准备工具,在遭受蔡某不法侵害时,为制止不法侵害,掏出钢筋条扎向蔡某手掌,致蔡某轻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根据《刑法》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
3.互殴与正当防卫存在着对立关系,互殴可以否定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需要排除互殴。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在于(1)在客观上,都实施了互相侵害的行为;(2)在行为方式上,都可以事先准备工具。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1)在动机、目的方面,互殴是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事先具有斗殴的意图,甚至具有积极的加害意思;正当防卫事先没有斗殴的意图,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即时产生的反击意图。(2)在主体方面,互殴可以是先动手或者后动手的一方,正当防卫只能是后动手的一方(但以语言、行为刺激或者挑逗对方先动手的除外)。
4.办理此类案件,重点应当认定当事人的动机、目的和行为先后顺序,并收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的动机、目的,即其主观方面是斗殴、伤害对方还是进行防卫。相应的证据包括能够直接认定其主观方面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也包括能够间接推断其主观方面的其他证据。
(2)客观方面,即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先后顺序,其本人先动手还是后动手。相应的证据包括能够认定案件起因、过程和结果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
来源:上海公安法制
编辑:胡宝誉
法青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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