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复习题】案例分析题
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复习题
案例分析题
(每题15 分, 共 30 分, 法律依据答出法律名称即可)
(一) 赵某专门从事高利贷生意,从商业调查公司购买了远大公司负责人尤某(女,45 周岁) 的通信内容、 征信信息、 财产信息 80 余条,经过分析发现远大公司现资金流紧张,遂主动找到尤某表示愿意提供贷款。2月1日,尤某借了赵某高利贷 100 万元,约定6个月内还本付息共计150万元。截至 8月2日,尤某只还了赵某 110万元。8 月3 日 8 时,赵某纠结杜某等 11 人到尤某的远大公司,将尤某及其儿子于某堵在尤某的办公室内。 赵某警告尤某,不还 40 万元欠款休想离开办公室。根据赵某指使,杜某时 不时扇于某的耳光,或者踹其身体,往尤某身上弹烟灰、吐吐沫。
次日9时,于某拨打公安派出所报警电话,说:“我们一直被讨债的人堵在办公室,赵某还指使人打我们,请你们赶快出警! “接电话的民警寇某问打伤了没有, 于某说没有,寇某说: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是还没出什么事么! ”就挂了电话。在赵某指使下,杜某用自己的下体摩擦尤某的脸长达5分钟。随后,赵某、杜某等三人对尤某及于某拳打脚踢。于某随手抄起一把水果刀到处乱刺,造成杜某死亡,赵某和另一人轻伤。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拘留了于某、赵某,冻结了赵某、尤某的银行账户。于某委托律师魏某作为自己的辩护人。魏某提出,民警戴某系赵某的表弟,应当回避。区公安分局认为,虽然戴某系赵某的表弟了但是赵某、戴某之间并无往来,遂驳回了魏某的 回避申请。为确定尤某、于某的伤害情况,戴某对二人进行了人身检查。为确定杜某死因,区公安分局拟解剖尸体,遂通知杜某的母亲黎某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黎某反对解剖尸体,拒绝签名。区公安分局遂决定不予解剖。律师魏某到公安分局了解案情,办案民警江某因工作繁忙,直接将对于某的讯问笔录交魏某阅览。魏某认为于某不构成犯罪,书面申请区公安分局撤案,办案人员未予理睬。
问题一:赵某、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问题二: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做法有哪些错误?并说明正确做法。
案例(一):
问题一答案要点(答题时,内容答出要点,法律依据答出法律名称即可) (8 分):
(一)赵某: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 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信息、 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 50 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赵某从商业咨询公司购买了涉及尤某的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 80 余条,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 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赵某为索取高利贷,非法拘禁尤某、于某达25 小时,并对尤某、于某实施侮辱、殴打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
3.强制猥亵妇女罪。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赵某在非法拘禁尤某过程中,指使杜某用下体在其脸上摩擦长达 5 分钟,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
(二)于某:
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某、杜某等三人拳打脚踢于某及其母亲尤某,危及了二人的人身安全,但是尚未严重危及二人人身安全。于某为便自己和母亲免受赵某、 杜某等三人殴打,使用水果刀到处乱刺,在主观上同时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后果,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问题二答案要点(答题时,内容答出要点,法律依据答出法律名称即可) (7 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本案存在以下错误:
1.公安机关接到于某报警后未接受案件错误。公安机关 应当接受案件,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2.冻结非犯罪嫌疑人尤某的账户错误。尤某不是犯罪嫌疑人,不得冻结其存款。
3.民警戴某系犯罪嫌疑人赵某的表弟,系男性,其对尤某进行人身检查错误。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4.在杜某家属反对解剖杜某尸体后,决定不予解剖尸体错误。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
5.民警江某未依法告知律师魏某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等有关情况错误。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6.民警江某将对千某的讯问笔录交律师魏某阅览错误。侦查阶段,民警不得将询问笔录等案卷材料交辩护律师查阅。
7.民警江某未予理睬律师魏某关于于某不构成犯罪、书面申请区公安分局撤案的申请错误。民警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二)7月2日晚,黄某在餐馆包间内请孙某(16周岁)吃饭时,将少许冰毒放入一杯啤酒内,告诉孙某啤酒里加的是冰毒,请孙某喝下。孙某表示害怕,不敢喝。黄某说一点事没有,用力强迫孙某喝下。黄某问孙某啤酒是否好喝,孙某回答是的,并表示还想尝尝加冰毒的啤酒。黄某给了孙某一点冰毒,孙某加入啤酒中喝下。之后黄某又劝孙某喝了大量啤酒,孙某精神变得恍惚。黄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个玻璃手环,告诉孙某这是自己花1万元购买的玉手环,请其把玩一下。孙某拿手环看的时候醉倒在地。黄某遂将手环摔碎。孙某醒来后,黄某告诉孙某看其手环的时候把手环掉地上摔碎了,必须按照原价1万元赔偿。孙某拿不出1万元,黄某告诉孙某跟着自己搞一次钱可以不用还债,否则将断其食指,孙某被迫同意。根据黄某和孙某商定的计划,7月3日凌晨3时许,二人到公安局副局长武某家,孙某负责在门口望风,黄某入内行窃。黄某在翻找财物时,正在睡觉的武某突然醒来,拿出藏在枕头下的公务手枪,吓唬黄某:不许动,否则开枪了”,上前扭住黄某不放。黄某认为武某拿假枪吓唬他,便随手拿起一水杯砸向武某头部,致使武某晕厥倒地(未造成身体受伤)。黄某在武某晕厥后,拿上武某的手机(价值2千元)、钱夹(内有200元现金)和“手枪”与孙某逃跑。
二人逃回黄某住处,黄某告诉孙某欠债已了,让其回家。黄某发现“手枪”是真枪,便藏起来。孙某到家后,越想越害怕,遂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二人搞钱的行为。
问题:请分析黄某、孙某涉嫌哪些违法犯罪行为,有何量罚情节?
案例(二):
答案要点(答题时,内容答出要点,法律依据答出法律名称即可):
(一)黄某(7分):
1.强迫他人吸毒罪。根据《刑法》规定,使用暴力、威胁等生理强制或心理强制方 法,迫使他大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规定,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黄某用力强 迫孙某喝下含有冰毒的啤酒,涉嫌强迫他人吸毒罪。
根据《刑法》规定,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从重处罚。黄某强迫未成年人孙某 喝下含有冰毒的啤酒,应当从重处罚。
2.提供毒品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向他人提供毒品的,构成提供毒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黄某应孙某请求,为其提供少量毒品,涉嫌提供毒品行为。
3.诈骗罪。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入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黄某通过将孙某灌醉、谎称玻璃手环是价值1万元的玉手环等欺诈手段,使孙某误以为自己摔碎了孙某价值1万元的玉手环,涉嫌诈骗罪。
4.抢劫罪。根据《刑法》规定,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黄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涉嫌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行为的方法包括劝告、哀求、引诱、胁迫等。黄某胁迫未成年的孙某参与盗窃,涉嫌教啖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5.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 买卖、运输枪支、弹药、 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待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以非法待有枪支罪定罪处罚。 黄某属于不符合配备、 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其将武某的公务用枪藏在家中,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二)孙某(8分):
6.吸毒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吸食的,构成吸毒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孙某向黄某表示还想尝尝加冰毒的啤酒,黄某给了孙某一点冰毒,孙某加入啤酒中喝下, 涉嫌吸毒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孙某 16 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盗窃罪。根据《刑法》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 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 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孙某 与黄某共同实施入户盗窃行为,其在 盗窃中负责望风,属于从犯。
根据《刑法》规定,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孙某 16 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孙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是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孙某系被黄某胁迫参加盗窃犯罪,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孙某犯了 盗窃罪后, 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与黄某搞钱的行为,构成自首, 可以按照他的犯罪情节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查证属实等立功表现的, 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孙某如实交代了二人搞钱的行为,构成立功, 可以按照他的立功表现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网络
编辑:胡宝誉
法青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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