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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2018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论述题二)

法青苑 2022-03-23

2018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论述题二)

四、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每题作答字数不少于400字)

(二)

案例1:李某经常纠集王某、张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在兰江市东河县东河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以王某、张某为骨干的团伙(以下简称李某团伙)。李某团伙成员虽然没有明确的分工,但是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插手采砂、债务纠纷,聚敛了近千万元财产,对东河乡正常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

张某在李某的指使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组织人员在东河乡小清河河道内非法采砂。当东河县河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到张某采砂处调查时,张某告诉调查人员,自己是在做好人好事,帮助政府给河道清淤,并警告调查人员不要多管闲事,否则小心倒霉。张某组织开采的砂价值达500余万元。

某次,李某有偿帮人向杨某讨债,让王某“把这事儿办了”。王某纠集多人将不还债的杨某左腿打断(构成重伤),并威胁杨某不要报案,否则后果更严重,仅向杨某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了事。

案例2:龙江县人何某在东都市打工,某次与一帮同乡青年聚会时,提出大家要团结,避免被人欺负。何某先后吸纳龙江县人黄某、邓某、曾某等为骨干分子,逐渐形成了总人数达30余人,结构稳定、分工明确、控制严密、有一定经济来源的“龙江社”。

“龙江社”自成立以来,在何某的指使、授意下,由骨干分子带领手下的“马仔”在东都市城区、乡镇开设多处赌场,以“抽水、放高利贷”的形式非法牟取暴利;对不服从他们管理的赌场,则由“龙江社”成员对其进行“扫场”,迫使这些赌场无法生存,逐渐对东都市的赌场予以垄断,非法获利1亿余元。“龙江社”向东都市多家娱乐场所及周边县鱼贩个体户收取巨额保护费,对拒交保护费的就对其进行滋事,甚至对鱼车进行投毒,使其不能正常经营。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龙江社”还通过驱赶、恐吓等暴力手段把来自外地的鱼贩赶出东都市的贩鱼市场,然后由该组织出资购买鱼车经营,实现了对东都市贩鱼行业的垄断,共获利2亿余元。

“龙江社”的骨干成员有比较明确的分工:有负责开设赌场的,有负责收取“保护费”的,有负责充当打手的,有负责购买、保管刀具、抢械的。“龙江社”还设立了“应急基金”,由何某统一支配,用于“龙江社”成员日常开支以及赔付打架斗殴的被害人医疗费、本社成员抚恤等。

“龙江社”自成立以来,在何某的领导、组织下,其成员实施了多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构成犯罪的达15次,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东都市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东都市群众虽然普遍知道何某组织所作所为,但是心存畏惧,不敢得罪“龙江社”。

问题:请结合上述案例,论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恶势力犯罪组织的异同。


解析要点:

(一)定义

1、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组织:

(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案例2中“龙江社”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上,该组织以何某为首,有骨干分子,结构稳定、分工明确;在经济上,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聚敛了数亿元财产,还设立了“应急基金”;在行为上,该组织实施了多起暴力、威胁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危害性上,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东都市形成了非法控制。

2、“恶势力”犯罪组织,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犯罪组织:

(1)(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损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

(3)(危害性特征)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虽然还没有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那种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程度,但要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等情形。

案例1中的李某团伙属于“恶势力”犯罪组织。在组织上,该团伙以李某为首,有骨干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行为上,该团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社会危害性上,该团伙对东河乡正常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由于在经济上聚敛财产有限,该团伙的财产也不是主要用来支持组织活动,不具备特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在危害性上,该团伙在东河乡虽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但是并未形成非法控制,因而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二者异同

1、组织方面:

(1)相同之处。均具备一定的组织性,都属于共同犯罪。案例1中的李某团伙以李某为首,以王某、张某为骨干;案例2中的“龙江社”以何某为首,以黄某等为骨干分子,结构稳定、分工明确。

(2)不同之处。组织化程度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化程度较高,属于犯罪集团,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恶势力”犯罪组织组织化程度较低,有的是犯罪团伙,有的是犯罪集团,纠集者相对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没有明确的分工。案例1中的李某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化程度较低;案例2中的“龙江社”骨干成员有比较明确的分工,组织化程度较高。

2、经济方面: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明显的经济特征,“恶势力”犯罪组织则不具有。案例2中的“龙江社”通过违法犯罪聚敛了数亿元财产,还设立了“应急基金”;案例1中的李某团伙聚敛的财产有限,财产也不是主要用来支持组织活动。

3、行为方面:

均具备暴力、威胁的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案例1中的李某团伙和案例2中的“龙江社”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4、危害性方面:

(1)相同之处。均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危害,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案例1中的李某团伙对东河乡正常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案例2中的“龙江社”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东都市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不同之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了非法控制的状态,“恶势力”犯罪组织则未形成。案例1中的李某团伙并未形成非法控制;案例2中的“龙江社”形成了非法控制。

5、恶势力组织可以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和犯罪集团往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如果不及时查处,最终往往会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组织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般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节点。

答案解析来自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题解析(2019年版)》

来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题解析(2019年版)》

编辑:周钊

校对:贾金斐、姜硕

法青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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