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厦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可享社保补贴!一条看懂!
对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灵活就业的人来说
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
不仅个人缴纳的部分要交
单位缴纳的部分也需要自己交
算下来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为了减轻他们的负担
我市对这些人采取了社保补贴的形式
这次
人社君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相关知识
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经人社部门认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以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计算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不论之前是否已享受,均可申请,但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由社区(村)劳动保障站受理,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办。
举个例子:
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保姆、护工、托老、托幼)、维修、配送、小餐饮服务、家庭手工业、家教且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项目,都可以算是灵活就业人员。
个人。
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社区劳动组织就业、用人单位灵活性就业、自主就业三种非传统就业方式工作取得报酬,并符合认定条件的,均可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办理灵活就业认定。
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要认定灵活就业
首先得是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受理对象为个人,认定条件是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我市各级公共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1、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居民;
3、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
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二女户中,男性年龄满4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满30周岁以上人员;
8、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以上八种就业困难人员若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推荐就业的,取消其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相关再就业政策的资格。
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如果您符合这些条件
就赶紧去申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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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社局新闻宣传中心出品
来源:厦门市人社局就业创业促进处
厦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编辑:林妙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