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班组长代签劳动合同,这家公司因为未签合同赔了双倍工资!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可以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那么
如果劳动合同不是由本人签订呢?
会有什么后果?
今天
让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
2013年8月,王某入职厦门某塑胶公司,担任生产线操作工。
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于2016年8月17日到期,之后王某继续在公司工作。
2017年1月16日,王某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其辞职申请,双方于当日解除劳动关系。
2017年3月,王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16年9月18日至2017年1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共17000元。
争议
公司主张其与王某有续签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并在庭审时出示了有王某签字的第二份劳动合同。
但王某对该份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主张其未见过该份合同,合同上的签名亦非王某本人签字。
王某申请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机构做出劳动合同上的王某签名非王某笔迹的鉴定结论。
后经公司核实,公司与王某的第二份劳动合同系王某的班组长代签,且事后班组长也未将此事告知王某。
公司应支付王某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共17000元并承担鉴定费用。
劳动合同代签事件并非个例,有些用人单位不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出于一线员工人数多、不好找、逐个签字耗时长等原因,人事部门往往会将与一线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交给班组长,而班组长缺乏法律意识,贪图方便,擅自代签的现象屡屡发生。
然而,在法律上,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字才能成立和生效。
本案中,王某本人未在第二份劳动合同上签字、未委托班组长代为签订且事后也不知晓班组长代签合同,因此,该份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应承担未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今年7月1日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已明确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列为终局裁决项目,只要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即适用终局裁决。
这就意味着,以目前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月计算,只要裁决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低于20400元,仲裁委必须作出终局裁决。终局裁决限制了用人单位的起诉权。
因此,用人单位应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确保劳动合同是本人所签。
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
都要认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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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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