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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失去社保待遇领取资格后,别忘了做这件事!

人社君 厦门人社 2020-02-25


年老、工伤、失业……的时候

社会保障制度就像一把保护伞

使参保人在这些情况下能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

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但是

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

以欺诈、隐瞒等手段冒领社保金

危及社保基金安全

在各类已查处的冒领社保待遇情形中

养老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后

家属冒领情况占比较高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情况?

主要是待遇领取人员及家属

存在一些

☟☟☟

1

误区:不了解及时申报退休人员死亡的法定义务,不了解丧葬补助费政策。


正解: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有义务及时到社区办理减退手续。


2000年10月起,退休职工家属可在办理减退手续后,就近到市、区社保中心领取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补助费,分别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1个月的标准计发,以2017年11月为例,共计可领取17304元。

遗属抚恤待遇人员家属可在办理减退手续后就近到市、区社保中心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

2017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家属可直接在社区申领领取2500元丧葬补助金。

2

误区:觉得“反正是国家的钱,政府的钱,已经打到卡上了,不拿白不拿”。


正解:社保基金关系到全体参保人及待遇领取人员的切身利益。


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度,其中社会统筹基金来源于每个参保职工,缴纳费率根据社会平均寿命厘定,冒领行为侵占的是其他缴费职工的利益,将严重影响养老基金的收支平衡能力,影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因此,每一位市民对发生在身边的违规领取社保待遇行为均有权向社保机构举报投诉,维护全体参保人员权益。

3

误区:不懂得冒领养老金已经触犯刑法,不但可能被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还可能因诈骗罪面临牢狱之灾。


正解:冒领社保待遇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将被罚款,甚至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三千至一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三万至十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误区:心存侥幸,误以为冒领行为能够瞒天过海。


正解:冒领行为一旦发生,其违法事实始终客观存在,必定将被查处。


市人社局通过多重渠道监管社保基金,例如:依托人社部全国异地退管系统进行生存认证工作和本市社区退休人员片组管理制度,对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社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管理;再如,与民政殡葬中心、公安、医院等部门机构建立数据共享与不定期大排查;同时,国家人社部亦定期排查社保待遇重复信息,并与全国人口信息库进行比对。

此外,广大群众就违规领取社保待遇现象提出的相关举报投诉,社保中心均及时调查处置。在各项监管措施并举的情况下,有效查处多起欺诈冒领。

社会保险人人共济 惠及人人

社保基金的安全

需要全社会及所有参保人员

共同参与、共同监督

如果您发现身边有以下冒领社保待遇行为

欢迎举报

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信息等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2在本市及异地重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3失去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本人或及家属不及时申报。

什么情况下应停止领取

社会保险待遇呢?

请往下看

↓↓↓

停止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


      死亡、服刑、遗属待遇领取人员办理退休、遗属待遇领取人员年满16周岁未在中学学习、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停止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情况


      工伤职工或供养遗属死亡、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达不到原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工亡职工配偶再婚、供养亲属就业或参军、未成年供养遗属年满18岁且未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


      领取待遇期间重新就业、办理退休、移居境外、参军、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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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厦门市人社局新闻宣传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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