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那些事儿】谁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保护哪些群体?答案在这里……
不慎受到工伤
别忘了还有
工伤保险可以保护自己
今天就和人社君
一起来了解一下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吧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对其进行了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即目前在使用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我市制定了《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读
1
《工伤保险条例》适用的范围?根据《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同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2
工伤保险的保护对象有哪些?工伤保险的保护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3
工伤保险是否涉及其他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央、省属驻厦事业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人社[2016]242号),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体编制内的在职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
工伤保险工作职能部门有哪些?根据《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三条规定,市、区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市、区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待遇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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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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