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福建5月起调整高温津贴标准!关于高温津贴,一条看懂→
好消息来啦!
福建:5月起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总工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从5月1日起
对现行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进行调整
什么是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岗位津贴。
高温津贴的发放范围和条件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发放高温津贴。
调整后,高温津贴发放办法有什么不同?
此次主要调整两方面内容:
01
调整计发方式
★
原规定
5-9月份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高温津贴。
新规定
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6-9月可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
02
调整发放标准
★
原规定
5-9月按20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9.2元/天计发。
新规定
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
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工资?
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如果有以下情况
用人单位也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❶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❷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❸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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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作为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
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如发放绿豆汤、西瓜等防暑降温食品或相关药品。
外地一些企业存在拿西瓜、绿豆汤、藿香正气水等实物替代高温津贴的现象。
人社君告诉大家:这样不行!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替代高温津贴。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如果你的办公室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还是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的。
外地媒体报道,一家在民营企业工作的员工因上夜班而被企业取消了其高温津贴,理由是“夜班不属于高温环境。”是这样吗?
实际上,高温津贴的发放不以白班或夜班为界限。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均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因此,如果上夜班,工作场所的温度并没有降到33℃以下,劳动者就应该拿到高温津贴。
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包含高温津贴,因此,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在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落实高温津贴有关规定时,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工会反映等。
同时,要提升自己的诉讼能力和证据意识,要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补贴标准的有效证据。
温馨提示
1、高温季节即将来临,各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2、厦门的高温作业劳动者如果遇到单位在5月-9月份未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可以拨打5110656向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他们将进行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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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人社
厦门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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