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厦门新妈妈:产假、照顾假、哺乳假有多久?都在这里了!
最近
有不少新妈妈问人社君
厦门的产假是多久呀?
哺乳假是怎么规定的?
……
别急
看完今天的解读
就知道啦!
●国家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福建规定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158天至180天,男方照顾假为15天。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
●孕期工作时间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但员工应事先告知公司检查时间。
●哺乳期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哺乳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0条规定: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孕期
❶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❷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❸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❹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❺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❻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❼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❽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❾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❿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哺乳期
❶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❷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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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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