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休假日、带薪年假、婚假、产假……你的下一个假期会是哪一个?
孩子们的暑期长假
刚刚开始
“打工人”们的
下一个“小长假”
似乎还遥遥无期
……
虽然距离下个“小长假”
还有些日子
但是
你可能还有
……
等一系列假期可以放
你的下一个假期
会是哪一个呢?
人社君已经帮大家准备好了
企业职工休息休假制度政策指引
供大家查阅!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注意事项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企业的休息日,则不补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参加社会和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适逢企业的休息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的,则应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158日至180日。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照顾假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照顾假为15日。
相关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具体规定婚假、产假、照顾假的请假办法及相关待遇。
休假条件
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休假天数(5—15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01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休假天数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02
职工离职应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休假安排(由用人单位安排)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注意事项
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具体规定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的办法。
应休未休年休假
01
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假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02
职工本人不愿意休假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不可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病假
对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给予医疗期,并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具体规定本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的请假办法。
01
医疗期概念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02
医疗期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03
医疗期与病假的关系
医疗期是按累计病休假时间计算,达到规定的医疗期即视为医疗期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04
医疗期病假工资待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标准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独生子女护理假
(每年不超过10天)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具体规定本单位属于独生子女的职工在其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时间请假办法。
丧假(1—3天)
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注意事项
该通知仅适用于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是否执行丧假制度,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
探亲假
01
休假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注:“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02
休假天数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注意事项
该规定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其余各类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探亲假制度,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
事假
事假是指职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
职工请事假的条件程序以及事假期间待遇,由用人单位规定并按照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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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珊珊
审核:朱玉红 胡晓牧 吴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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