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方位观念与商周王朝秩序文/邓国军《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助理教授邓国军
华夏先民辨方识位技术的演进和抽象思维能力的提升催生了方位概念的出现。迟至晚商,殷人已建立起以“中”为核心的多层次邦土空间体系。殷人通过与邦土空间同构的形式,将政治、神灵、建筑等内容与空间方位建立起对应关系。在祭祀、祈丰、建都等实践中,殷人产生了尚中、尚东、尚右等方位观念。在政祭合一的殷商社会中,殷人的方位观念表现出了浓厚的宗教性和政治性,不过其尚未完全成为制度层面的规则。周人将方位观念纳入宗法礼制之中,方位观念藉此实现了对周代政治社会领域的渗透和宰制,成为了周王朝秩序之必要构成部分。方位观念在商周时期的演进历程,不仅提示了方位观念与商周王朝秩序之间构成了一种互动共生关系,同时也为揭示商周文明运行机制提供了一个基于空间的解释框架。 20世纪60、70年代,西方社会科学领域里兴起了“空间转向”的社会思潮。该思潮于本世纪初传入了中国,并引起了国内人文社会科学界对于“空间”问题的普遍关注。空间是社会构成的基本要素,方位则是空间的重要标示符号。方位最初是先民依据太阳、北极星等天体的运动轨迹而建构的一套人为秩序,它在华夏先民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动中曾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尤其是进入商周社会以后,方位与巫术、礼制、政治权力、夷夏秩序以及阴阳五行等内容结合在一起,它们不仅规制着商周王朝秩序的形成与发展,还影响了中国文化的性质特点和延伸方向。空间方位观念因此也成为了当前先秦史学界和考古学界共同关注的前沿问题。唐晓峰曾言:“在早期对世界秩序的构想、理解中,神灵体系(包括神灵的分布)的建立是一条思维线路。此外还有一条思路,虽然也是抽象的体系,但比神灵体系要实在一些,是更具有地理意义的世界秩序。这就是方位体系,方位观。”葛兆光认为当天地均有中心和四方的方位观念“延伸到社会领域,就会成为中央帝王领属四方藩臣的政治结构的神圣性与合理性依据”。王爱和指出四方宇宙观在确立商族政治中起着关键作用,是建构商代政治权力不可缺少的力量。以上研究提示了空间方位观念影响之大和牵连之广,它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地理概念,而是凝聚了主观判断和价值内涵,在商周统治者梳理天下秩序和组织社会生活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可以说,空间方位观念为我们认识和理解商周王朝秩序以及商周文明运行机制提供了一种新的路径。问题在于,空间方位观念的生成路径是怎样的?空间方位观念在商周王朝秩序建构中起着怎样的作用?商周空间方位观念与传统“天下观”有何内在联系?以上诸问题俨然跨越了思想领域,牵涉到了商周王朝的政治秩序、社会伦理规范乃至文化认同等内容,其中最核心的内容便是商周时期空间与政治之间的互渗、互动。是故,有必要系统梳理方位内涵的演化,尽量完整地呈现空间方位观念的生成路径、演变轨迹及其之于商周王朝社会整合、秩序构建乃至“天下观”形成的意义,以期加深我们对于商周文明运行机制的理解,进而推进当前国内外学者普遍关注的“中国性(Chineseness)”的研究。谬误之处,敬祈学界方家指正。
方位是从先民感知自身运动和周围环境开始的,先民只有了解空间的变换规律,才能发现空间方位、认知自我,以此为基础形成方位原则和方位文化,从而设计和建造房屋、聚落等。目前见到的最古老且与先民方位意识相关的遗迹是新石器时代房屋遗址。新石器时代出现了原始农业,先民过上了定居生活,定居就意味着房屋的产生。“房屋是一种创造物,一种新的东西,一种独立于洞穴观念的庇护所。这种将岩石中的一个洞的本质加以提炼,并用一种孤立的人为结构加以复制的能力是令人惊奇的。但人类只能这么做,因为洞穴是唯一的参照物……房屋造型的灵感也来自洞穴,洞穴的基本形状大体上是半圆的,于是房屋就设计成圆形的。”这可得到考古资料的佐证,新石器时代黄河流域的房屋建筑大致经历了“模拟自然洞窟的横穴→袋型竖穴→半穴居→原始地面建筑”的演变过程。不仅如此,房屋建筑基址在新石器时代早期呈现不规则圆形,到新石器中晚期才出现方形基址。除了房屋的形状之外,大概关涉避风、取光的房屋朝向也进入了华夏先民思考的范围之内。作为判断建筑朝向的最主要标志——门道朝向的自主选择,自然就意味着先民自觉方位意识的生成。考古资料表明新石器时代的华夏先民在建筑房屋时往往会选择理想朝向,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验的积累,这种选择会越来越主动,逐渐形成了一些房屋定向原则。如西安半坡已发掘的遗址北部,小房屋的门向均朝向1号大房子,可能是某种宗教意识所致。又如赤峰敖汉旗兴隆洼聚落遗址,属于同一时期的房屋约60座,依西北—东南整齐排列十行,显然是经过事先筹划的,应与最大限度的采光有关。再如宝鸡北首岭遗址,居住区中央是一个6,000平方米的广场,房屋围绕广场建筑,房屋的门向均朝向广场,以面向中央为最高准则。如果没有潜在方位意识的支撑,以上诸聚落遗址内部的建筑居址布局是很难能到达如此整齐的状态。唐晓峰曾言:“我们在观察考古学家所发现的新石器时代的聚落遗址时,看到了空间布局的演进。而这种演进,如同许多重要社会发展成果一样,体现在事实和观念这两个层面上。在具体的考古遗址上,我们直接看到的是几乎可以触摸的事实。但在事实(大小遗迹)的关系之间,却可以推断出社会规则与理念的存在。”我们通过以上聚落遗址中房屋朝向之间的关系可清楚地推断出新石器时代华夏先民已产生了自觉方位意识。
在产生自觉的方位意识之后,华夏先民就要面对如何辨别方位的问题。一些生物学研究成果表明,许多动物都有卓越的空间认知能力,它们可以利用环境提供的各种视觉的、机械的、电磁的等感觉线索来确定方位。黑蚁主要利用视觉器官,通过参考地标、太阳等物体往返于巢穴。蝙蝠主要依靠听觉器官,利用回声来确定猎物的位置。候鸟主要利用神经系统,通过感知地球的磁场来确定飞行方向。作为高等动物的人类主要是依靠健康的视觉器官来确定方向。由于尚未形成较强的抽象能力,新石器时代华夏先民起初仅能借助视域范围内的自然景物来辨认方向,至于具体位置只能通过与某些可以观察到的物体的相对位置进行描述,这些可以观察到的物体包括太阳、月亮、山脉、河流等。其中太阳应是华夏先民辨别方位时最主要的参考依据,因为太阳的升落直接制约着原始居民的生活、生产活动,如中国最古老的诗歌《击壤歌》所云“日出而作,日入而息”。解放后的鄂温克人在很长时间内没有东南西北的专用名词,把东方称为太阳出来的方向,把西方称为太阳落下的方向。鄂温克人的方位认知或许保留了华夏先民方位认知的原始痕迹,即华夏先民根据太阳升、落,产生了太阳升起和太阳落下最原始的两种方向。这种原始的方位认知规律亦可得到古代北方民族方位认知经验的佐证,从北方民族,即阿尔泰语系来看,对东、西方的称谓,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其中第一阶段是将东方称为日出方向,将西方称为日落方向……最后一阶段才是将日出方向称为东方,日落方向称为西方。南、北并不像东、西通过观察太阳运行规律就可判断,以致于历史上不同民族辨别南、北方向的方法也不尽一致。古藏族人以“火方”和“大沙漠”来区别南、北,这是因为南方炎热,北方有大沙漠的明显特征所致。彝族的聚居地河水多呈南北流向,根据这种水文特征,他们称北方为“水头”,南方为“水尾”。华夏先民最初很可能是依据北极星或日影来辨别南、北的,刘文英曾指出:“南北的区分,只有在发现北极星和注意到日中影子的方向之后,才能恳切地确定。这种发现,当然不是那么容易,而且事先也得以确定东西方位为基础。”信然。以上这些通过观察太阳、北极星等所得的方向往往比较简约和模糊,不能脱离自然参照物而独立存在。随着生产实践的发展及方位经验的积累,尤其是大型建筑营建活动的开展,先民对于方位认知的精度、深度都有了很大提高,既有的辨方识位方法已不能满足人们对于方位精确化、细致化的需求,这样立竿测影技术便应运而生了。考古资料显示,仰韶时代已经产生了象征性的周髀遗迹,夏代或先夏时代的山西襄汾陶寺墓葬中也出土了完整且精致的圭表仪具,甚至在山西襄汾陶寺还发掘出了距今约4000年的天文观象台兼祭祀台遗址。以上考古遗迹、遗物表明立竿测影方法至少在新石器时代中期就产生了。立竿测影方法的发明在华夏先民空间认知里程中具有重大意义,它标志着华夏先民已发展到借助外部工具进行理性辨方识位的阶段。立竿测影方法使先民的空间方位意识首次变得如此具体和具有可度量性,正午日影指向北方,太阳所在方向为南方,日出、日落的日影轴线指向东方和西方。与观察天象而得的方位相较而言,立竿测影所得的方位更为抽象,其可以脱离了参照物而独立被人们认识,这也使得方位概念的出现成为了可能。因为立竿测影所测得的方位,要想广泛地被时人认识并加以利用,就需要被赋予其特定的名称,这就催生了方位概念的出现。当然,立竿测影方法的发明仅是方位概念出现的必要条件,而方位概念的最终形成还离不开华夏先民抽象思维能力的提高。同其他概念一样,方位概念也是先民对事物普遍而抽象的认知,即在同种类的事物中,人们将其共同性、普遍性抽出来,加以概括的结果。就像华夏先民在观察不同的实体山峰之后抽象出“山”的概念,方位概念也是他们从已有的方位经验中总结抽象出来的。在形形色色的具体方位经验之中,华夏先民逐渐意识到某个东西能使某一类方位经验成为可以理解的,这就意味着一种抽象的方位概念即将出现。以方位“中”为例,“中”字本义为旗帜,旗帜因经常立于部落的中心,久而久之便成为了中心的象征物。在辨方识位的过程中,华夏先民遂以旗帜之形代“中”,方位“中”由此而生成。《尚书序》孔疏云:“八卦画万物之象,文字书百事之名”,“书百事之名”即指记录各种概念。当华夏先民最初的方位概念形成以后,必然会产生记录它们的需求,方位词便应需而生了。随着所识别的方位种类的日渐丰富,华夏先民势必会产生方位分类的需求。而方位分类需求的诞生,实际上就意味着华夏先民主动去尝试在自己周围混乱的环境中建立某种秩序。众所周知,宇宙天然倾向于无序和混乱,这从许多我们熟知的创世神话中可窥见一斑。混乱和无序的根源在于华夏先民“知识的混乱性”,因为华夏先民起初缺乏类别疏分的方位知识。而方位分类能使复杂的方位知识以类分理,各有所属,从而建立起次序化、系统化的方位体系。当然,中国早期方位分类体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有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受自然环境和思维形态的影响,华夏先民方位参照系的选择起初仅能以太阳、北极星等天体或者以自我为中心,后来逐渐发展为以抽象的“中”为参照物。随着参照物的演进,华夏先民对方位的认知也经历了从一维线性空间到二维平面空间再到三维立体空间的演变过程。目前所能见到最早的方位词出现于殷商甲骨卜辞中,卜辞所见方位词有东、西、南、北、中、上、下、左、右、内、外、东北、东南、西南、西北、阴、阳共17种。以上这17种方位,显然不是按一种分类标准就可以得到的,其背后蕴藏着复杂的分类标准。从人类一般认知规律来看,华夏先民关于方位的认识,是先获得了平面方位,既而又获得立体方位的。从水平向度来看,卜辞所见平面方位共15种。其中以太阳、北极星等为参照系形成的方位有东、南、西、北,又称“四正”。卜辞中有“东方曰析,风曰协;南方曰因,风曰凯;西方曰彝,风曰夷;北方曰伏,风曰役”(《甲骨文合集》14294,以下简称《合集》)的记载,这是商人已有东、西、南、北概念的明证;以观测者为基点形成的方位只有“中”,“中”有时以“商”来代替,如:“南方、西方、北方、东方、商”(《小屯南地甲骨》1126,以下简称《屯南》);以“中”为基点,以“四正”为参照系形成的方位有东北、西北、西南、东南,又称“四维”,如:“戊戌贞:令众涉龙西北,亡祸”(《甲骨文合集补编》10412);以“我”为参照物形成的方位有左、右、前、后,只不过卜辞中出现的前、后仅指示时间,并不指示方位;以山或水为参照物,再参之以太阳而形成的方位有阴、阳。卜辞中有“允阴”(《合集》19781)、“南阳”(《屯南》4529)的记载;以某一封闭空间的边界为参照系形成了方位内、外,如“外伐”(《合集》32968)。从垂直向度来看,以垂直空间中某一点、线、面为参照物而形成的方位有上、下。参照物有时被他人、他物来代替,如:“求其上自祖乙;求其下自小乙。”(《合集》32616)上、下方位的产生,意味着人类认知视野已经由二维平面空间扩展到了三维立体空间。
《甲骨文合集》14294
上揭卜辞表明,殷人已具备了“四正”“四维”“阴阳”等全方位系统,这也奠定了后世方位体系的基本框架。不过,殷人的这个系统还不完善,比如方位前、后尚未产生。即便如此,殷人已建立起了以“中”为核心的多层次立体空间体系。这个空间体系实际上也构建了殷人所生活的宇宙世界,殷人可以凭藉该空间体系来组织其社会生活。事实上,殷人确实是这样做的,他们将“四方”“上下”“左右”等方位分类方法应用于邦土行政、宗庙建筑、神灵、职官等领域的分类和命名中。以邦土结构为例,卜辞所见殷人邦土概念有方、土、戈、鄙、奠、单、邦等,殷人对以上诸邦土层级分类和命名的重要依据就是方位分类方法,即在这些邦土层级概念前冠以方位词,如“南方”“西方”“北方”“东方”(《屯南》1126)、“东土”“西土”“南土”“北土”(《合集》36975)、“东戈”“南戈”“西戈”“北戈”(《合集》33208)。殷人将方位分类方法应用于邦土区划,实际上就是殷人以都城为中心,以东、西、南、北为坐标,构建起了自己的邦土空间结构(如图1)。与邦土空间结构类似,殷人亦以空间方位为参照系,构建起了自己的宫庙建筑、神灵祭祀等结构体系。
以上史实表明,殷人将方位作为组织社会生活和梳理天下秩序的一种重要手段,从而把邦土、建筑、神灵乃至邦国等事物都以方位分类,各有所属,起初混乱的宇宙世界在殷人的梳理下逐渐成为了一个井然有序、相互联系的整体。殷人对邦土、神灵、建筑等内容的梳理,具体是通过与地理空间同构的形式完成的,即神灵结构、政治结构、建筑结构与地理空间结构具有同构性。是故,曾经作为商王朝地理空间结构表征的方位体系,逐渐演变成为了政治结构、神灵结构、建筑结构等的重要表征,这也就预示着地理学意义上的自然空间逐渐转变为社会性空间。而伴随着地理空间向社会空间的转变,方位的内涵、属性也发生了变化,其中最重要的变化就是方位具有了明确的吉凶、尊卑等人文价值属性。
方位所具有的吉凶、尊卑等属性具体可通过殷人关于“四方”“四方风”的相关认知而获悉。从甲骨卜辞来看,殷人不仅向四方求雨、祈年,还向四方祈求宁风、宁雨。殷人认为四方都有神灵,它们不仅掌握着风、雨、雷、电,影响农业的丰歉,还作福作祟人间。在卜辞中经常能看到商王或贞人通过占卜来询问在某一方位进行某种人事活动的吉凶。如:
辱鹿其南牧,擒。吉。其北牧,擒。吉。(《合集》28351)
……卜,今日壬王其田在渊北,湄日无灾。吉。(《屯南》722)上揭卜辞表明,“四方”不仅是指地理意义上的四个方向,还具有了吉凶属性。于殷人而言,方位的吉凶当然不是“自然”原因,而是各方神灵操纵的结果。因此,殷人对各方神灵虔诚地祭祀,以祈求他们的褔祐,由此产生了四方神和四方风神崇拜。不过,从殷人祭祀方位神的材料来看,无论是在卜辞数量、祭祀方法,还是在用牲种类、数量上,殷人对东方神灵的祭祀要隆重于其他三方神灵。由此可见,四方神在殷人心目中的地位并不平等,东方神的地位明显高于西方神、南方神、北方神,这表明殷人已经产生了“尚东”的方位观念。殷人“尚东”方位观念的生成与殷人的神灵观密切相关,常玉芝曾指出:“商人把东方神、西方神想象为是司职太阳生死的女神,而加以格外崇拜,给予超出南方神、北方神的隆重祭祀。”据常氏的观点来看,殷人“尚东”的方位观念源于他们崇拜“东方”生命女神。方位的尊卑属性除了体现在殷人的方位神崇拜之外,亦体现在殷人关于“中心”的独特认知中。殷人按照“中心—四方”的结构把王朝地理空间划分为中商与四土,王朝的政治、经济、宗教等内容都与这个结构有着密切联系。该结构的核心是“中心”,“在这中心之上,政治权力得以蕴育发展,有关宇宙和神灵的知识可通过祭祀获得……也正是在这中心之上,神界知识与政治权威得以结合”。因此,殷人对“中心”格外重视,如:
己巳王卜,贞:[今]岁商受年。王占曰:吉。
东土受年。
南土受年。吉。
西土受年。吉。
北土受年。吉。(《合集》36975)
商即中商,指商王朝的王畿地区,亦即政治统治中心区域。“四土”即王畿四周的区域,一般指从属于商王的诸侯领地。由此可知,“中商—四土”结构不仅是商王朝地理的基本结构,也是商王朝的政治结构。自居于中商的政治权威——商王亲自举行祈丰之祭,他先为“中商”祈丰,再为“四土”祈丰,就次序而言,“中商”要优先于“四土”。“中商—四土”结构的生成,在政治上意味着中商统驭四土、四土臣服于中商,在思想层面上预示着中心要尊于、先于四方,这种中心先于、尊于四方的思想表明殷人已经产生了“尚中”观念。此外,方位尊卑的属性还体现在殷人关于其他方位的认知中,卜辞及考古材料表明殷人还产生了明确的“尚右”“重东北”等方位观念,已有学者做过详细的论证,笔者不再赘述。总之,方位最初是先民依据太阳、北极星等天体的运动轨迹,构建起来的一套自然秩序,本无所谓尊卑、吉凶等属性。在殷人用其来组织社会生活和梳理天下秩序的过程中,方位逐渐具有了明确的尊卑、吉凶等属性。在祭祀、祈丰、建都等实践活动中,殷人产生了“尚东”“尚中”“尚右”“尚东北”等诸多方位观念。在政祭合一的商代社会生活中,殷人的方位观念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表现出了强烈的宗教性、政治性,在特定时刻决定着殷人的思维模式和潜在的逻辑设定,并对殷商王朝政治秩序、伦理规范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殷人方位观念之于殷商王朝政治秩序、社会伦理规范形成的影响可通过殷商王朝城址规划原则、墓葬布局理念、邦土地理结构等内容窥见一斑,具体而言:
首先,方位观念统摄着殷商王朝城址的规划与布局。城址建筑既是殷人方位观念的重要载体,又是殷人方位观念得以再现的媒介。从考古遗迹来看,殷人重“东北”的方位观念直接影响了殷商王朝城址朝向及其内部功能区布局。就城址朝向而言,除郑州小双桥城址的宫殿建筑为西北—东南走向及殷墟部分坐西朝东的建筑外,郑州商城、偃师商城、殷墟、焦作府商城、洹北商城等城址大型宫庙建筑多是东北—西南走向,方向为北偏东10°左右。就城址内部的功能分区而言,郑州商城、垣曲商城、郑州小双桥城址、湖北黄陂盘龙城、焦作府商城、殷墟等遗址的宫殿区皆位于城址东北部。除受殷人“重东北”方位观念影响之外,殷商城址的规划与布局亦受到“尚中”观念的制约,具体表现就是殷商城址布局皆遵循着“中轴对称”原则。偃师商城、洹北商城等城址的宫殿区不仅位于整个城址南北中轴线上,而且各宫殿区大型建筑基址基本上也是遵循着“中轴对称”。唐晓峰曾言“中轴线是‘中’的变体,是线状的中心……以轴线、中心体现的空间秩序更贴近人文意义,本质上是人际关系的体现”。具体就城址建筑所遵循的“中轴”线而言,它所体现的人文意义正是王权的独尊。
其次,方位观念影响和制约着殷王朝政治秩序的建构。殷人在“中心—四方”邦土地理结构基础上形成了“中商统治四方”的思想观念。“中商统治四方”的思想观念不仅将殷商王朝统治合法化,而且建构了政治统治秩序本身,即殷王朝形成了内外服制。“内服”即卜辞称为“中商”的王畿区,包括商祖先所居住的都邑、现行都邑,以及王族畋猎区。“外服”即卜辞中称为“四土”“四方”的方国区,包括东土、北土、西土、南土,皆为商侯领地。殷人的内、外服制见于《尚书·酒诰》,其文云:“自成汤咸至于帝乙,成王畏相惟御事,厥棐有恭,不敢自暇自逸,矧曰其敢崇饮?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罔敢湎于酒。不惟不敢,亦不暇,惟助成王德显越,尹人祇辟。”上揭引文表明,内、外服制是殷商王朝基于邦土结构而形成的一种王朝职官的划分,其本质上是殷人利用内、外观念建构起来的一种政治统治秩序。
再次,方位观念规制着殷人墓葬的空间布局。墓葬是殷人方位观念的又一重要载体,殷墓的空间布局自然受到殷人方位观念的制约。方位观念之于殷墓空间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墓向(包括墓主头向、主墓道朝向)。以带墓道的大型商墓的墓向为例,由于年代久远,绝大部分带墓道的商墓墓主骨架不存,以致无法确认头向,我们只能以墓道朝向来判断大型商墓的墓向。目前发现带墓道的大型商墓60多座,其中无论是晚商王畿地区还是王畿以外地区带墓道的商人墓葬,主墓道朝向大多遵循着尚南原则。二是夫妻合葬墓中男女墓位关系。夫妻异穴合葬墓在殷商时期确实存在,只不过并不是主流的埋葬形式。目前可确定为夫妻合葬墓主要有五组,分别是安阳刘家庄的殷人墓葬M44和M47,安阳梅园庄M9和M10,安阳市发掘的殷人墓葬M3和M4,安阳戚家庄的殷人墓葬M259和M256、M233和M234。受殷人“尚右”观念的影响,以上五组夫妻异穴合葬墓皆遵循着“男右女左”的墓位关系。由于墓葬空间方位背后所反映的是族群信仰以及男女尊卑等社会伦理规范,方位观念对殷墓空间布局的规制本质上是对殷代社会伦理的规范。
综上,在祭政合一的人文背景下,殷人的方位观念经历了一个由具象实践到抽象观念进而到王朝秩序表征的发展过程。殷人方位观念之于殷商王朝的城址规划、墓葬空间布局、神灵祭祀乃至职官分类的影响,表明方位观念的力量已经伸入到了商代的政治社会领域,并在殷商王朝政治秩序、社会伦理规范的建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过,殷人方位观念尚未完全成为制度层面的规则,其对于殷商王朝政治社会秩序建构影响的范围和效能均是有限的。从其影响范围而言,殷人方位观念的影响仅及于殷人上层贵族内部,如殷人的墓向仅在大型带墓道殷墓中表现出了一致的特征,各中小型家族墓地的墓向并不统一;就影响的具体效能来说,殷人方位观念表现出了松散的特征,如殷人虽然产生了“重东北”的方位观念,但并不是所有的商代城址都将宫殿区布局在商城东北部,如偃师商城的宫殿区位于城址的南部居中,新郑望京楼商城的宫殿区位于城址的南部、洹北商城的宫殿区位于城址的东南部。
武王克商以后,周人启动了一场自边缘向中心的转移,即由西部方伯转变为位居中心的统治者。在这场转变中,周人继承了商人的统治策略,亦利用空间方位来梳理天下秩序和组织社会生活。周人将“四方”“内外”“上下”“左右”等方位分类方法应用于邦土行政、宫室建筑、职官系统、星象分野以及社会伦理等领域的分类和命名中,客观上建构起了自己的政治空间、社会空间。在政治空间、社会空间建构的过程中,空间方位与周代政治、社会之间也建立起了对应关系。较之殷代,方位与周代人事社会领域的对应内容更为广泛、也更加体系化了。尤其是随着周代社会分层的细化,更强化了周人对于生存空间占有和使用的社会划界,即在建都、朝觐、祭祀、册命等礼仪活动中,周人贵族十分注意利用空间方位来区分君臣、主宾、夫妇、华夷乃至生人与死人的身份、等级。是故,空间方位也就成为了凸显王权、区分贵族身份、等级的一种重要的、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而由空间方位所象征的尊卑、等级身份秩序在周王朝政治社会实践中渐渐固化成为了周人贵族方位观念的主要内容。从现有材料来看,周人围绕“中”形成了“以时中万邦”(《逸周书·祭公》),围绕“四方”方位形成了“圣人南面而治天下”(《礼记·大传》)、“死者北首”(《礼记·檀弓下》)、“尊者西向、卑者东向”,围绕“左右”形成了“左祖右社”(《周礼·考工记》)、“左昭右穆”(《周礼·小宗伯》)、“男左女右”,围绕“上下”方位形成了“上尊下卑”,围绕“内外”方位形成了“内诸夏外夷狄”(《公羊传》成公十五年)等方位观念。以上诸方位观念或内含有礼制因素,或为礼制的直接表达,它们直接显示方位观念已被周人赋予了礼制内涵,成为了周人礼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标志着方位观念出现了制度化的倾向。周人这些方位观念贯穿于周王朝都城选址、朝堂秩序建构、宦学宴会座次、丧葬习俗等诸多活动之中,关涉着周代政治、社会、宗教、族群等诸多层面,这提示了方位观念与周王朝政治、社会秩序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联性,即我们透过周人的方位观念,可以窥探到方位观念与周王朝政治社会之间的多向作用、多重关系。事实上,周人方位观念在产生之后就不再消极地表征周人贵族所生活的政治社会空间,而是表现出了强大的能动作用,以“礼制”的方式实现了对周代贵族政治社会空间的全面渗透和宰制,并深刻地影响着周王朝的政治秩序乃至社会伦理规范的建立,具体而言:首先,方位观念统摄着周王朝的政治秩序。都城是统治者藉以宣示王朝的合法性、凸显政治秩序最核心的场所,我们通过都城的空间布局、建筑朝向等内容可以窥探到方位观念之于周王朝政治秩序的统摄作用。与周王朝政治秩序密切相关的方位观念主要是“以时中万邦”和“圣人南面而治天下”,前者影响着周王朝都城选址以及统治“合法性”之获得;后者制约着周王朝的朝堂秩序。当“小邦周”打败“大邑商”后,出于军事防御及王朝统治合法性之获得,武王提出在“天下之中”洛邑地区营建都城。西周早期何尊铭文有文云:“唯王初迁,宅于成周。复稟武王礼,福自天。在四月丙戌,王告宗小子于京室……曰:余其宅兹中国,自之乂民。”(《集成》6014)新邑尚未营建,武王便去世了。周公继承了武王遗志,主持完成了东都洛邑的营建工作,《逸周书·作雒》云:“周公敬念于后,曰:‘予畏周室克追,俾中天下。及将致政,乃作大邑成周于土中。’”周公认为周王朝想维持天命,最根本的条件是占据天下之中,即“作大邑成周于土中”。作洛邑于“土中”的方位观念不仅影响着西周王朝的都城选址,同时它本身也被周人当作一种重要的统治思想,世代相传,以至于西周中期祭公在临死前还告诫穆王要“自时中乂万邦”(清华简《祭公之顾命》)。
“圣人南面而治天下”具体规定了周代朝堂礼仪中君与臣应遵守的方位秩序,即在南向布局的朝堂中,君王坐北向南发布任命、训诫、赏赐,臣属立南向北接受任命、赏赐、训诫。“圣人南面而治天下”方位观念在西周册命礼仪中体现得最为彻底。从铜器铭文来看,西周册命礼的具体程序为:册封者(王)位于廷北,南面,受命者由傧引入,立于中廷,北向而接受册命。然后,王授册命之文书给史官,史官在王的右侧,南面宣读文书。周王立北面南发布册命,受命者于中廷面北而立,这正是“君王南面而治”方位观念在朝堂秩序中的具体实践。“君王南面而治”观念逐渐脱离了具体施政场所,抽象成为了周王朝君臣不可逾越的政治准则。西周晚期晋侯苏钟铭文云:“至晋侯苏师,王降自车,立南向。”(《新收》NA0872)铭文特意交代了周王巡视晋师,下车后所立方位为立北面南,可见“君王南面而治”观念已深深根植于时人的思想中。一旦有人违反了该准则,在时人看来这是十分严重的事情。如《左传》昭公三十二年记载:“魏子南面。卫彪徯曰:‘魏子必有大咎。干位以令大事,非其任也。’《诗》曰:‘敬天之怒,不敢戏豫;敬天之渝,不敢驰驱。’况敢干位以作大事乎?”魏子南面,以卿份居君位,在卫彪徯看来这是比不敬“天”还严重的事情。由此可见,“圣人南面而治天下”方位观念严格规范着周王朝君臣之间的身份、等级、尊卑秩序。其次,方位观念影响着周人贵族的丧葬秩序。与丧葬秩序关系最密切的方位观念便是“死者北首”。“死者北首”最早见于《礼记·檀弓下》篇,其文云:“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该方位观念的形成与周人认为北方为鬼神居住之所、幽冥之地密切相关。“死者北首”方位观念对周人丧葬秩序的影响具体落实到考古资料中,就是死者头向北而葬。从现有墓葬资料来看,西周时期无论是王畿地区的扶风县黄堆墓地、张家坡井叔墓地、洛阳北窑墓地等高等级贵族墓地,还是王畿以外地区的北京房山琉璃河燕国墓地、曲阜鲁国墓地、三门峡上村岭虢国墓地、辛村卫国贵族墓地等姬姓诸侯贵族墓地,皆遵循着“死者北首”的方位观念。然而,王畿地区的平民墓地如丰镐地区的少陵原墓地,以及王畿以外的其他异姓贵族墓地如宝鸡国墓地、翼城大河口霸国墓地等,并不严格遵循“死者北首”的方位观念(如表1)。这表明“死者北首”方位观念主要流行于周人文化共同体内部,至于低等级的平民墓地并不遵守该方位观念,应与“礼不下庶人”这一文化传统有关。
数据来源:《张家坡西周墓地》附录一;《少陵原西周墓地》附表一;《洛阳北窑西周墓》附表一、二、三、四;《上村岭虢国墓地》墓葬形制;《浚县辛村》墓葬概述;《宝鸡国墓地》附表一、二。琉璃河燕国墓地数据来源于《琉璃河西周燕国墓地(1973-1977)》以及零散的考古简报。扶风黄堆西周墓地、翼城大河口霸国墓地资料依据零散考古简报统计而得。
此外,周人的丧葬秩序还受到“左昭右穆”“男左女右”方位观念的影响。《周礼·春官·冢人》云:“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而为之图。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后,各以其族。”周代贵族流行“族葬制”,贵族家族墓地由专门的官员来管理和规划,家族成员死后按照先王居中,左昭右穆的方位顺序进行埋葬。遗憾的是,在已发掘的姬姓诸侯墓地中尚未找到“左昭右穆”制的实例。不过,“男左女右”方位观念对周人贵族丧葬秩序的影响却可得到晋侯墓地资料的证实。从晋侯墓地的资料来看,从西周中期开始,夫妻合葬墓中大多遵循着“男左女右”的方位观念。李伯谦、刘绪等先生亦言,(晋侯墓地)西周早期的夫妻合葬墓大都是“男右女左”,从西周中期开始,“男左女右”的墓位关系已逐步成为定制。晋侯墓地夫妻合葬墓中男女墓位关系的历时性转变,反映了周人贵族在墓位选择时由西周早期的“尚右”转变为西周中期的“尚左”。周人贵族方位观念的这一转变与西周礼制的发展密切相关。西周早期由于礼制不完备且去殷未远,晋国贵族可能受殷人贵族“尚右”观念遗风的影响,夫妻合葬墓的墓位以“男右女左”为主;至西周中期,周人礼制逐渐完备,“尚左”的方位观念业已形成,“男左女右”的墓位关系也最终确立了下来。总之,墓葬作为周人方位观念的主要载体,我们通过贵族墓地中墓葬的朝向、墓位规则可以清晰地看到方位观念如何深刻地影响着周人贵族的丧葬秩序。
再次,方位观念规制着周代贵族的伦理秩序。方位观念之于周代贵族伦理秩序的规制体现为“东西”方位观念和“左右”方位观念对于周代贵族人际、伦际关系的规范。周代贵族在婚、冠、丧等礼仪活动中,严格遵循着“尊者西向,卑者东向”的方位观念,即在坐北朝南、中轴对称的庙、堂、庭等建筑空间中,身份尊者如君、主、夫、师、同姓诸侯等往往立东,面西,身份卑者如臣、宾、妇、徒、异姓诸侯则立西,面东。这通过礼经中有关贵族所处方位的描述可窥见一斑,如《仪礼·士昏礼》云:“主人以宾升,西面。宾升西阶,当阿,东面致命。主人阼阶上北面再拜。”此处东、西二向以别主、宾之位,主人立东、面西,宾客立西、面东。《仪礼·燕礼》又载:“小臣设公席于阼阶上,西乡……宾升自西阶,主人亦升自西阶。宾右,北面,至再拜。宾答,再拜。”此处东、西二向用以分君、臣之位,君立东、西面,臣立西,面东。以上史实表明在坐北朝南布局的庙、堂建筑空间中,贵族之间的人际、伦际关系受到“东西”方位观念的制约,东、西二向成为了贵族等级身份秩序的重要标志。
此外,周代伦理秩序亦受到“左右”方位观念的制约。周代贵族在礼仪活动中往往通过左右方位来表征男女尊卑等级秩序,如《礼记·内则》云:“子生,男子设弧于门左,女子设帨于门右……凡男拜尚左手……凡女拜尚右手。”周人正是运用“男左女右”方位观念来规范男女之间的身份秩序,“左右”方位观念成为了周人规范社会伦理秩序的一种重要手段。
从次,方位观念塑造着周代华夷秩序。与华夷秩序密切相关的方位观念便是“内诸夏外夷狄”。“内诸夏外夷狄”方位观念形成的基础是夷夏之辨。所谓夷夏之辨,就是指华夏族与其他族群之间的相互认识与所持态度,即古代文献里通常所说的夷夏观。从现有资料来看,夷夏对举始于西周,夷夏之辨则出现于东周时期。在华夏民族看来,“戎狄豺狼,不可厌也”(《左传》闵公元年),“戎,禽兽也”(《左传》襄公四年);而在夷狄看来,“我诸戎饮食衣服不与华同,贽币不通,言语不达”,“昔秦人负恃其众,贪于土地,逐我诸戎”(《左传》襄公十四年)。东周时期的夷夏之辨包含着强烈的“夷夏之别”,即夷夏之间存在着尊与卑、文明与野蛮、中心与边缘之别。周人的“内诸夏外夷狄”观念正是在夷夏之辨基础上产生的,他们认为“诸夏”居于“中国”,“夷狄”居于周边,即所谓的“《春秋》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公羊传》成公十五年)。由此观之,“内诸夏”之“内”和“外夷狄”之“外”除具有方位指示功能之外,还兼有强烈的文化尊卑意涵。
“内诸夏而外夷狄”既有安排夷夏地理方位之意,也有夷夏彼此防范隔阂之心,即一方面夷夏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共组“天下”地理空间和政治秩序;另一方面也是明确夷夏内外之别,意为夷狄不可打破内外之别,由外入内,严守夷狄之大防,如“不与夷狄之执中国”(《公羊传》隐公七年),“不与夷狄之获中国”(《公羊传》庄公十年),“不使夷狄之民加乎中国之君也”(《谷梁传》襄公七年)。总之,“内诸夏外夷狄”本质上就是周人利用内、外方位构建起来的一套华夷秩序,它成为了周人认知和处理华夷关系的一条准则。最后,方位观念之于周王朝秩序的影响还体现在“惟王建国,辨方正位”(《周礼·天官·叙官》)方位观念的具体实践中。“惟王建国,辨方正位”,该礼制虽不涉及具体方位,但其与时人的方位观念息息相关。“辨方正位”,贾公彦疏曰:“谓建国之时,辨别也。先须视日影以别东西南北四方,使有分别也。正位者,谓四方既有分别,又于中正宫室朝廷之位,使得正也。”辨方,即辨别东西南北,正位,指正宫室朝廷之位。“辨方正位”目的便是通过确立方位秩序进而建立一种社会秩序,即使整个社会都被纳入到了一个秩序化的空间环境之中,位处不同社会等级的人,应该各居其位,上至天子,下至庶民,都各有其位,各在其序,从而做到整个社会都能够“大居正位,以礼进退”。统治者通过辨方正位的手段将方位秩序转化为一种观念秩序,将不同社会等级的人连结到一起,这构成了“惟王建国,辨方正位”的内在依据。由此看来,中国早期方位观念是为政治秩序服务的,“辨方正位”等方位观念体现的是统治者在既有方位观念指导下对社会诸要素的整合和规制。综上,周人方位观念因其鲜明的政治性,成为了周王朝秩序之必要构成部分,并以“礼制”的形式得以形成传统,在广阔的政治层面发挥着准则作用,不仅支配着周王朝的都城、庙堂、墓穴、陵寝等建筑布局,亦规范着君与臣、师与徒、华与夷、夫与妇以及男与女之间的伦理秩序,对华夏民族的政治秩序、伦理规范、文化认同产生了深远影响。与殷人相较,周人的方位观念超越了族群属性的范畴,成为了周文化共同体内部民众遵守的政治社会准则,“在影响层面上具有社会性,在认同度上具有共识性,在流行范围上具有普遍性”。
华夏民族是一个非常务实的民族,作为华夏民族主体的商周两族,他们对方位的思考一开始就与现实生活实践联系了起来,他们不仅重视对方位功能的思考,并且特别突出在功能的实现中来把握方位。殷周两族对于方位的认知不再局限于方位的指示功能,而是将方位作为一种原始的分类方法,用其来组织人事社会。殷周两族习惯于将非空间的事物空间化后来认识,在具体事物的空间化过程中,自然方位秩序也就成为了政治、社会秩序的参考和准绳。具体而言,殷人通过与邦土空间同构的形式,将政治、神灵等内容与方位建立起对应关系。在祭祀、建都等政治实践中,殷人产生了尚中、尚右等方位观念。在政祭合一的殷商社会中,殷人的方位观念表现出了浓厚的宗教性和政治性,不过其尚未完全成为制度层面的规则。周人将方位观念纳入宗法礼制之中,方位观念藉此实现了对周代政治、社会领域的全面渗透,并成为了周王朝秩序之必要构成部分。方位观念演进的具体史实表明,方位观念与商周王朝秩序之间构成了一种互动共生关系,商周王朝的政治社会实践构成了方位观念生成的人文背景,而方位观念的形成又进一步影响和规制着商周王朝政治社会秩序的建构。可以说,空间方位观念的生成与演变为我们探究商周文明的运行机制提供了一个基于空间的解释框架。商周空间方位观念的历史演进客观上还促进了传统“天下观”的生成。“天下观”是时人关于自身所处世界的空间边界以及由此展现的政治文化秩序的认知,广泛涉及中心、四方、内外等诸多方位观念,其理论建构的核心即是以服制为基础的内外观念,以“内诸夏外夷狄”为内核的夷夏观,以疆域为基准的中央—四方论。而殷人、周人所形成的内外观念、中国观、夷夏观不仅构成了“天下观”的核心概念,还为“天下观”的形成提供了理论依据。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战国诸子,尤其是名家、道家的兴起,他们对于“中央”“四方”等空间方位观念提出了新的认知,这些新认知对商周以来形成的王朝秩序观构成了一种挑战。如名家的代表人物惠施曾指出:“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惠施认为天下是无限大的,燕国之北,越国之南到处都可以成为天下的中心,惠施的这一命题否定了商周以来形成的以成周洛邑地区为“天下之中”的传统观念。又如道家的代表人物庄子亦言:“计四海之在天地之间也,不似礨空之在大泽乎?计中国之在海内,不似稊米之在大仓乎?”庄子列举中国与四海、天地之相对关系,意在强调中国、四海地理空间内涵的相对性,这又与商周以来强调政治内涵的“中国观”有很大的不同。析言之,以惠施和庄子为代表的名家和道家关于空间方位的思考和认知走上了一条与儒家王朝秩序观截然不同的道路,前者关注的是空间方位的自然属性,而后者强调的是空间方位的社会、政治属性。这种多元的认知和思考,正是东周礼崩乐坏、封建制逐渐解体以后思想界“百家争鸣”的一个具体缩影。综上,空间方位观念的历史演进,不仅奠定了华夏文明的基础,还影响了中国文化的性质特点和延伸方向。空间方位观念因其在商周王朝政治社会秩序建构中起着总体导向性和根本制约性作用,也成为了中国传统文化乃至“中国性”的重要的文化基因以及标识符号。此外,商周方位观念演进的历程亦反映了方位在中国古代文化中的模式化过程,这种模式一旦被社会所接受,它就持续地影响着华夏民族的思维习惯。方位观念作为华夏民族的集体记忆,在历史上表现出了强劲的传承性,其所蕴含的伦理规范在当今社会并未完全消失,如“尚中”“以右为尊”等观念在如今官方的社交礼仪场所和民间的日常生活中依然发挥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