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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 周尚君 | 从执法个案到一般理论:法学研究方法论反思

周尚君 政治与法律编辑部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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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何关注执法个案

二、对一起执法个案的分析

三、执法个案的分析路径

四、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方法论

五、结论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受到中国学术界的广泛重视。但各学科面对社会科学的态度和进度有很大差异,法学的社会科学研究进展相对缓慢。这与法学学者们的“规范偏好”有很大关系。但“规范偏好”的规范之下实际上是一种隐含的价值观,甚至有的还是一种承载着个人特定立场和人生经历的价值判断,这种感知是直接的、真实的,却是未经科学检验的。并且,“规范偏好”本质上往往并非规范“工具偏好”,而是一种规范“价值偏好”。与之相比,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追求的是一种针对社会事实的经验研究方法,在方法论的“是”与“应当”之间、“描述”与“评判”之间、“事实”与“价值”之间,从“是”“描述”“事实”出发坚守一种价值中立上的知识“真诚”。当然,“价值中立”(Wertfreiheit)并不是取消价值关联(Wertbeziehung),而是要求研究者在科学研究中严格划清确定经验事实与实践评价判断的界限。个案研究,是为了认识更大单元群而对某一单一单元展开的经验研究。个案研究重在描述事件流或事件链,而不是孤立事件;强调分析事件的动态过程及其与特定社会情景的联系。当然,个案是某一时间点、有限时间内观察到的一种有限空间的聚焦性经验现象,如罗伯特·斯特克所言的个案研究是“有界的系统”(bounded system),“有界”即个案与个案之间有区别;“系统”即个案内各组成部分成其为一个系统。所以,个案研究备受争议的问题是“有界”,就是解释是否具有代表性、普遍性。也就是说,从独特个案中提炼出具有概括性、解释力的一般理论如何可能以及个案研究必须面对如何处理特殊性与普遍性、微观与宏观之间的关系问题。


  基于此,笔者于本文中试图从三个方面思考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一是关注个案以及执法个案的方法;二是从执法个案中发现理论并进而发现一般理论(文中所涉及的理论已有系统性知识构造)的方法;三是法学研究如何处理理论和实践的关系结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笔者撰写本文的目标并非提出某个关于执法的一般命题,建构某个一般理论,而是希望通过个案分析演示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在法学经验问题研究中的一种进路,从而倡导一种在经验世界和理论命题的互动关系中见微知著、小中取大的法学研究方法论。





一、为何关注执法个案


  当前,我国学术界出现并持续发展出了一种去中心化学术研究进路。这种进路在学术研究上体现为,无论是法学、政治学还是社会学甚至是史学都开始从关注主流观念、国家精英或者“大传统”的叙事,向关注支流学术、民众生活与日常观念的“小传统”叙事转变。在空间上,多数学者过去习惯将目光聚焦在中央、国家和城市之上,而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学者们开始重视对区域、边疆、乡村以及日常领域的研究。对于当前中国学术而言,所谓去中心化还有更多的含义,即指两个“去”:一为去西方的中心主义;二为去传统中国学术的中心主义。传统中国学术,无论是董仲舒还是程朱理学、阳明心学,均强调以四书五经为基础的经典学术,忽视了民众的日常生活及其背后的实践逻辑。当前中国的学术研究面临着完成两个“去”的重要任务。
  (一)从宏观理论到微观叙事
  在去中心化视域下,个案研究从本质上来说是从宏观理论转向微观叙事的一种重要研究方法。宏观理论注重对制度与社会发展变迁的宏观把握,是一种大图景的叙事。如阶级斗争理论与社会历史形态理论,均是关于整个社会发展变迁的宏观理论。再如,黑格尔的历史哲学理论所研究的自由意志,其从一个人的自由到少数人的自由,再到多数人的自由,最后到所有人的自由,关于自由的螺旋式上升的历史,称为实现自由意志的历史。个案研究与宏观理论不同,它是一种微观叙事的研究方法,是一种试图通过理解个体之间的互动进而理解社会生活场景的理论分析方法。个案研究的兴起标志着重要的方法论进展,即从大事件因果性到小事件因果性的转向。大事件因果性为一种抽象的因果联系,如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终结对世界上的所有国家与群体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大事件因果性最突出的表现是进化论与人类的联系。与大事件因果性不同,小事件因果性是一种具体的因果联系,也就是因果机制的分析,其因果性要在具体的人的关系中找寻。个案研究带来的理论转向,可以说是从本质主义到经验主义的大转型,也许可以成为中国学术研究摆脱西方现代化宏观范式支配并逐渐走向成熟的重要契机。因为从全球视角看中国,中国同样是一个个案,也只有从中国自身这个独特个案出发,才有可能建构起中国的社会科学理论。
  (二)什么是个案研究
  个案研究,是针对单独的个体、群体、事件或者社区所进行的深度研究。因此,这里的“个案”不同于法律学研究中的“案例”或“判例”。个案研究通过访谈观察或文献与视频资料,对个体、群体、事件或者社区进行深描,以在研究中找寻细节与线索,进而发现问题并提出解释。苏力指出,个案研究主要用来做两件事:第一,从小环境或微观层面去理解人与人之间的复杂互动;第二,用个案研究来挑战、补足、修改甚至推翻一些言之凿凿的基本判断和宏大话语。
  近年来,我国学者已开展了精彩的个案研究。例如,王笛通过对袍哥的个案研究,展现了近代川西地区的风土、经济、社会、组织、管理等特征。袍哥曾经是川渝地区的哥老会,具有半黑社会性质,从清朝至民国,该组织在川渝社会中具有极大影响力。王笛以袍哥首领雷明远为巩固自身地位,处死同他人私奔的亲生女儿这一叙事开篇,进而通过此个案展开叙述,解释活跃于长江中上游的秘密社会组织袍哥组织及近代基层社会权力的运作机制。通过个案,我们可以体会袍哥成员及其家庭在动荡的大时代下个人命运的沉浮,揭开具有神秘色彩的袍哥世界的日常面目,进而理解饱满、立体、生动的近代中国川西社会。又如,吴毅选定一个小镇做人类学式的深度考察,并以“叙述”这一目前在我国主流社会科学研究中不经常使用的方法来展示“乡域政治”实态的复杂面貌,“解说”和“呈现”微观状态下乡村政治实践过程的特性。通过“小镇”的个案去揭示乡镇政治的运行失态,并对之做出理论解释,不仅更加实际,而且可能对于学界和政策研究部门来说也是一个更有价值的贡献。关于群体的个案研究,有熊易寒对农民工子女的命运政治学观察。熊易寒与其同年高考的同学,在高考后走上了完全不同的道路。熊易寒从个体叙事切入,深度解释了农民工子女群体的生存和生产机制。我国法学界如苏力关于“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延安黄碟案”的个案研究,在个案和细节中充分呈现出司法过程中的制度性难题。强世功对“依法收贷案”这一“小事件”的场景化微观叙述,呈现了“炕上开庭”的权力运作及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
  (三)关注执法个案
  因司法活动具有相对封闭性,便于构建逻辑鲜明的研究场域,我国法学研究者往往把关注重心放在司法领域而非执法领域。但事实上,执法深入人们日常生活的各方面,是连接国家与社会的重要桥梁,民众可能很少与司法机关直接打交道,但任何人都无法摆脱执法的不同程度的影响。与执法在公民生活中的重要性不相适应的是,法学界对于执法的研究(特别是对于执法个案的研究)相对较少。
  在西方法学界,执法作为一个学术问题始于十九世纪的欧洲,且往往被纳入警察学进行研究。在具有政治科学、政治伦理学意味的警察学向行政法学转变以后,执法问题开始从警察学剥离出来,成为行政法研究的重要内容。这一传统延续至今,学术界对于执法的研究基本等同于行政执法研究,且主要从历史脉络、执法组织、执法方式等角度来讨论行政执法的规范原理。例如,有学者通过考察行政执法的制度史,试图梳理出行政执法的演进轨迹与机制构建中存在的问题。有学者聚焦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法律依据,致力于解释政府推行的执法体制改革属于政府确定和重新确定行政职权主体的过程。有学者在我国《民法典》颁布实施的背景下阐释行政执法方式的革新,认为行政执法将加速向“相对人中心主义”的执法模式发展。从总体看,行政执法的研究重心仍高度依赖规范研究方法,将特殊的执法问题归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概念体系,予以一般性考察。这一研究方法对于行政法治化建构做出了明显贡献,但其弊端在于对具体执法问题的处理过于抽象,从理论到案例往往仅能得出原则性对策,对解释发生在纷繁复杂社会场域中的执法个案力有不逮。
  有别于传统上对执法进行的规范研究,当前我国学术界出现了一些对执法问题的经验研究,如对城市派出所的个案研究、对司法所的实地观察、对交警执法的个案研究及通过分析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具体数据从侧面研究执法的具体状况等。但总体来看,我国行政法学界目前主流研究方式仍旧集聚在平面的结构理论上,更多关注执法主体是否适格、执法权是否集中、执法监督是否规范等问题,执法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具体原因,往往被归结于执法主体的执法权缺失或权力运用不规范。但当人们考察执法个案运作的微观过程,就会发现并不是权力越大、越集中,执法过程就越为顺畅;换言之,执法权不集中并非导致执法无效的原因。如果深入到田野、执法街头,就会发现在社会中存在着各种类型的执法个案,这些复杂的执法情形绝非仅以合法或非法就能简单概括。因为权力会在具体的执法关系中形成一种力量均势,这种均势的背后暗含着复杂的行为逻辑。




二、对一起执法个案的分析


  笔者选取发生在某省S区的交通执法个案作为分析样本。该案曾被贴上舆论关注的“暴力执法”标签。笔者所带领的课题组通过视频影像、相关资料查阅,基本还原了该执法个案的全过程。该案因违法停车引起,交警为维持城市管理秩序对车主进行无差别处罚。这一简单的执法行为本是有利于民众出行的常规举措,何以引起舆论的激烈谴责,致使执法者与民众之间产生巨大裂痕?重回现场找寻这一问题答案的过程,也是在事件关系结构的细节中发现理论的思想历程。
  (一)案情回顾
  此案发生地点为S区的小巷道,巷道为城市支路系统下连接社区的双向二车道支线。该区在此案发生时正处在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收官阶段。也正是在此背景下,交警在这一平时未进行过交通执法的小巷道启动了街道整治,且为高强度执法,即对停靠在这一巷道中的、此前未进行过罚款和扣分的车辆,开始无差别的罚款扣分,致使巷道中停靠的所有车辆均被开具罚单。
  如果我们单纯从传统的行政法视角出发,具体行政行为已发生,交警开具罚单后行政处罚即已作出,受处罚车主根据罚单上交罚款后,这一行政行为可告完结。但是,从执法个案的事件链角度来看,这一执法才刚刚开始。一名交警在给一辆违法停靠的车辆贴罚单后,在附近商店买烟的车主立刻返回车辆旁,并承诺将车开走,请求交警撤回处罚,但遭到交警拒绝。车主对交警的执法行为十分不满,并一直跟随交警。车主不满的理由有三点:其一,交警往常并不在此巷道执法;其二,车主在现场,交警理应给车主免予处罚的机会;其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帮助车主解决停车难题。这三点理由背后构成了一条生活场景化的逻辑链。车主在不断重复诉说的过程中,实际上不断巩固了这一自我信念。但对于车主不断重复的理由,交警除回复“都已经贴了”之外,并未做任何回应。当人与人沟通的过程中,一方无法得到另一方的回复,这一沟通很容易上升至一个相对更为激烈的程度。车主越来越激动,并开始辱骂交警,这类似于应星在研究群体性事件时所指出的“聚气成场”。
  此时巷道中的另一重要因素即围观群众的反应,构成了执法场景中一个更加值得关注的对象。虽然此巷道平时并无交通执法,但居住在巷道两旁的群众对车辆乱停乱放现象早已深恶痛绝。因此,群众对交警整治违法停车的执法行为是赞同的,并对纠缠交警的车主进行批评指责。但随着事件的发展,群众与执法者开始出现裂痕。交警在走到位于巷道口的派出所门口时,车主仍在辱骂,此时一名协警出现,开始对车主予以警告,但车主仍未停止辱骂。于是交警便开始向派出所求助,随后三名派出所民警出现,五名警务人员开始与车主对峙。交警再次警告车主无果后,五名警察一齐冲上去,将车主制服在地。围观群众开始聚集并沉默,只剩车主在拼命嚎叫。此时,车主的妻子听到丈夫的呼喊,怀抱着一岁半的幼童从他处冲出,并开始阻拦民警。随后,该名女子亦被民警控制,夫妻双方均被带进了派出所。
  事件发展至此,一个非常重要的场景出现了。当该女子被三名民警摁倒在地的同时,被放置在一旁的幼童目睹了这一激烈场景,开始爆发式号哭,小手指向派出所的门口。目睹这一场景的围观群众开始对被控制的车主及其妻子产生极大同情,并纷纷批评民警的过激做法。热心群众将幼童抱起并予以安慰。随着派出所门口聚集的围观者越来越多,群众开始众口一词指责民警过度执法,并有群众加入辱骂民警的队伍。
  (二)执法场域中的角色分析
  在这一事件中,执法场域中的主体可分为三类,即违法车主、执法民警与围观群众。当然如果细分还远不止这三类主体。这三类主体在执法场域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通过对执法场域中不同角色的行为方式及其态度进行分析,可在微观层面爬梳出这一事件的发生逻辑与流变线索。
  1.违法车主:角色的反转
  根据上述案情描述,这一事件的起因是车主不服其违法停车被处罚,而对执法民警使用“语言暴力”。车主之所以选择用语言攻击执法民警,原因在于其所坚持的三个理由,即交警往常并不在此巷道执法;车主在现场,交警按常理应当给免予处罚的机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帮助车主解决停车的难题。因这三个理由有内在的逻辑关联性,车主在重复理由的过程中可以不断进行自我巩固,其行为逻辑表现为拒绝理解、反抗而非服从行政行为。因执法场域中的围观群众对违法停车阻碍交通的行为十分反感,对车主反抗交警执法的行为纷纷予以批评。此时,车主在执法场域中的主要角色为“被批评者”。
  但是,随着执法民警行为的转变,车主所扮演的角色发生了反转,即从“被批评者”转变为“被同情者”。原因主要在于作为弱者的女子与儿童激发了围观群众的强烈同情心,导致执法场域中舆论场哗变。在车主言语攻击民警的情境下,双方处于力量均势,同时围观群众在舆论上支持行使执法权的民警。而在车主妻子携带幼童出现后,此时民警已增加至五人,双方力量对比失衡。同时群众在目睹被视为弱势一方的女子被三名警察摁倒在地以及幼童爆发式哭喊这一情景之后,其同情心被激发,舆论迅速开始倒向车主夫妇一方。此时车主开始从“被批评者”转变为“被同情者”。
  2.执法民警:执法权认同的流失
  在该事件前期,执法民警对于车主的言语攻击始终保持克制,并向车主表示“请你配合”。民警选择文明执法,与车主不断进行的言语辱骂形成鲜明对比,此时民警手中的执法权获得了群众认同。但随着执法民警叫来四名同事,同时其中一名协警开始对车主予以警告,这时民警执法权的外在形式发生了从地位对等的“协商”到无可置疑的“威权”形象的转变。在“威权”执法权力的外观下,民警开始对车主夫妇施以强力手段控制,将言语冲突升级为肢体冲突。同时,由于被控制女子与无人照顾之幼童的弱者形象,增添了围观群众的代入感,使现场舆论迅速由利于执法民警一方转向车主夫妇一方。最终,在围观群众同情心被激发之后,民警的执法行为被贴上了“暴力执法”标签,致使执法民警在舆论场转向的情形下执法权力认同严重流失。
  3.围观群众:舆论场的制造者
  事件主角虽然是作为当事人的车主与作为执法者的民警,但执法场域中的群众所扮演的角色不容忽视。在群众的围观中,这一普通的交通执法场景如同被聚光灯所关注的舞台。舞台上“表演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都会被围观群众制造的舆论场迅速放大。同时,舆论亦会对车主与民警行为逻辑的选择产生重要影响。车主之所以会选择以言语辱骂执法民警而非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执法场域内围观群众正在不断聚集,警察在此情形下如果作出过于强硬的反应,可能会产生高昂的执法社会成本。同时在这一舆论场中,当事人亦可煽动群众情绪以获得支持。按照斯科特的理论,当无权者在有权者面前,他们经常会采取某种“策略性姿态”。该事件中,当民警试图将车主带至派出所时,其妻子冲上前抓住一名民警,大吼:“你们干吗要抓人?你们不能抓人,我们把车开走就行了,你们为什么要抓人?”这正是当事人为争取围观群众支持而试图将事情“闹大”,以增加执法民警在舆论场中的压力,占据博弈的有利位置。因此,围观群众构造的舆论场对执法行为产生的影响是导致事件结论的深层社会原因。




三、执法个案的分析路径


  基于上述交通执法个案的发展线索,可从具体细节中探寻重要概念或命题,从而发现一般理论,并将理论反馈印证于个案,实现个案与理论的关联性互动。
  (一)空间、本土与组织
  1.空间
  对于上述执法个案的分析,首先可以从空间概念展开。二十世纪下半期以来,在列斐伏尔和福柯的空间思想引领下,社会理论出现了“空间转向”的趋势。“空间转向”是指社会科学领域中研究方法的转向,其不再把空间单纯地作为客观外在,而是尝试性地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引入一种“空间/地理观察”的新视角、新思维和新方法。列斐伏尔认为空间是社会的产物,“空间,看起来好似均质的,看起来其纯粹形式好像是完全客观的,然而一旦我们探知它,它其实是一个社会产物”。社会学家齐美尔也认为:“强调事物与事件的种种空间意义也并非没有道理。因为它们在实际上的进程往往是这样的,因此对于观察来说,它们的空间性的形式的、正面的或负面的条件特别突显出来,我们能够在它身上获得各种现实力量的最清楚的证明。”
  后来,学界有关空间的阐释与应用,主要沿着两条路径展开。第一,以吉登斯、布迪厄为代表,主张在现代性架构下考察空间与社会的交互关系,目的是审视这一关系对于研究社会结构与社会过程的意义。例如,吉登斯认为,空间是人与人在社会发生互动的具体场景,从根本上制约着实践活动的展开。布迪厄在1979年出版的《区分:判断力的社会批判》一书中提出“社会空间”这一基本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厘清了“地理空间”与“社会空间”之间的复杂关联。第二,后现代社会学家用地理学的有关概念来分析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齐美尔在《空间的社会学》一文中专门探讨了空间理论。他认为,空间正是在社会交往过程中被赋予了意义,“相互作用使此前空虚的和无价值的空间变为某种对我们来说是实在的东西,由于空间使相互作用成为可能,相互作用填充着空间”。
  关于社会空间对执法的影响,笔者曾进行过关于城管执法的田野调查,发现城管执法队员在不同社会空间条件下往往采取不同的执法策略。比如,执法队员在街头执法时对当事人的态度,与在执法机关办公室对当事人的态度完全不同。其原因在于在特定的街头空间内,执法队员的行为受到诸如围观群众、舆论等条件的约束。具体到上述交通执法个案,此案发生在巷道,这即是社会学所谓的“街头”。“街头官僚”或“街头政治家”理论对这一事件中各行为主体行为逻辑的分析有明显的参考价值。“街头官僚”被李普斯基定义为在工作中必须与民众直接互动的公职人员。虽然“街头官僚”处在官僚机构末端,但事实上他们却是公共服务形象的实际建构者。面对资源有限、目标模糊、当事人非自愿的街头工作环境,他们被迫消极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发展出一系列应对模式。在应对过程中,“街头官僚”扮演着关键角色,他们在执行政策的同时,扮演着实际的政策制定者角色。近年来,“街头官僚”理论开始进入国内学者的视野,并被应用于中国社会具体场景的分析。在此案中,民警面对车主言语辱骂选择忍受与沟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处于街头执法环境,受到街头诸多变量的约束。也就是说,在街头执法这一不确定的情景中,民警往往会努力寻求满意的决策和满意的心理、组织过程,从而发展出一系列有效的机制和模式。其目的是回应街头执法工作上的困境与不确定性。
  2.本土
  此案亦可从本土概念切入分析。从本土角度看,诸如“条块关系”概念可作为分析本案的重要参考。我国政府在组织架构上,明显地呈现出纵向层级化和横向部门化的特征。通过层级化把整个行政区域切成了块块,又通过各层级对应的部门化把块块切成了条条,从而形成了条块结合的独特体系。其中,“条条关系”主要指垂直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块块关系”主要为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条块关系”则指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其本质为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划分问题。“条块关系”这一政治体制蕴含着非常浓厚的本土色彩,加之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特点,可成为分析中国特色执法案件的重要理论支撑。陈柏峰就曾从实践逻辑上指出党政体制对基层执法的影响,认为党政体制通过条条、块块、政治伦理三个维度塑造基层执法,呈现出条条推进执法、块块协同治理、政治伦理嵌入三方面的机制特征。
  在上述执法个案中,事件发生的背景是创建国家卫生文明城市,为确保顺利通过验收,党委牵头、全区动员,开展包括交通秩序整治在内的专项治理行动。专项治理是相对于常规治理而言的,其突出特点是为了完成某一特定任务,(暂时)打断、叫停常规运作的官僚体制,而代以自上而下、政治动员的运作方式来集中各方力量和注意力。专项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执法举措,这其中不仅有条条问题,而且包括块块问题。在创建国家卫生文明城市验收的关键阶段,该省需要迅速整合资源完成“创卫”所设定的目标和任务,条条和块块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执法部门上下级因“创卫”专项执法处于紧密关系、高度敏感和频繁互动的状态之中,对“创卫”负责总把关的S区则需要推动各部门的合作、凝聚执法资源、部署任务和指标以及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在此案中,为何选择在以往从未执法过的巷道作为执法的场域,与上述专项行动及其条块动员有关。专项行动中的行为逻辑,则可用“压力型体制”或“指标考核体制”进行解释。荣敬本等较早提出“压力型体制”或“指标考核体制”分析范式,认为它是指一级政治组织(县、乡)为了实现经济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种指标而采取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由于这些任务指标中不少采取“一票否决”制,各级组织实际上只能在这种评价体系的压力下运行。“压力型体制”或“指标考核体制”能够在一个多层级的政府结构中推行和实施,主要依靠行政体系内的优势地位,依靠上级对下级事权和财权的控制。这一政治体制将执法官员个体置于分析的焦点位置,其监督和激励都以行政压力为基础,都会采取指标化的方式分解、下派任务,为人们分析执法官员的行为和现象、乃至地方政府的行为和现象奠定了重要的微观基础。回归事件本身,S区执法部门为确保顺利通过创卫验收,将创卫的执法任务层层分解、层层下派给基层执法机关,最后落实到每个街道的具体指标和分值。指标化之后,基层执法机关围绕各个街道的执法指标展开竞争,以实现执法指标提升的高投入竞争来提升“执法显示度”,并产生一系列评比排名、奖惩措施、晋升激励等,从而形成一种执法“锦标赛”。
  3.组织
  组织概念亦可成为分析本案的重要支撑。在社会学意义上,马克斯·韦伯被认为是组织理论或组织研究的创始人,他把科层制看作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韦伯认为,科层制只是众多组织类型中的一种,但基于理性原则的现代科层制,是人类有史以来发明的最有效率的组织形式,因此科层制是任何组织的最理想形式。之后,相关理论和经验研究都在韦伯的基础上进行扩展。
  从组织理论出发,不同的行政组织具有不同的执法效果。笔者在进行城管执法调查中发现,民众对于城管执法组织存在先天不信任,“城管来了”是民众对城管抵触情绪的一种习惯性表达。与之相比,对于警察或公安执法组织,民众是先天认同的。其深层原因在于,公安组织与城管组织属于两个不同的组织,拥有各自的组织史、具体的执法场景分配、不同的执法资源配置。由于这些组织层面的不同之处,两个组织获得了不同的文化结构认知。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民众产生了对公安组织的“先天”信任与城管组织的“先天”不信任。
  与此同时,每个组织都存在于特定的组织环境中。组织环境是指“组织之外所有影响组织生存和实现其目标的能力的重要因素”。组织环境的变化往往会创造新的利益组合,从而影响执法人员的态度和行为。此案中,在S区“创卫”之前,执法组织面临当时的常规执法环境,基本上不会对不起眼的小巷道进行执法,更不可能采取高强度执法措施。但在确保顺利通过“创卫”验收成为S区的中心任务后,执法环境就发生了明显变化。执法组织对所有小巷道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和高强度执法,并开始无差别的罚款扣分,致使巷道中所有车辆均被贴上罚单。因此,组织环境的突变,会对执法组织及其人员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他们面对新的执法目标和任务,往往会改变原有的执法态度、范围、方式和强度。
  (二)微观权力
  对于我国行政执法难以取得实效的问题,行政法领域的诸多学者认为问题的原因在于行政权力不够集中,因而建议“加强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权”。然而,运用微观权力理论进行个案研究,我们会发现权力并不是被赋予、被直接占有和实施的简单样态。
  “微观权力”概念是米歇尔·福柯的发明。福柯在个案中所关注的对象、人物、群体与问题均是边缘性的,他更多关注的是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所实施的权力技术。福柯关于微观权力的论述散见于其多部著作中,《规训与惩罚》提出“规训权力”,《古典时代疯狂史》和其博士论文研究精神病人如何产生并扩充自身的权力,《临床医学的诞生》论述了医学关系中的权力,等等。但系统论述微观权力的著作是福柯在法兰西学院的演讲集《必须保卫社会》,在该著作中他归纳出权力的一系列重要特征。
  一是权力的普遍性。福柯认为权力是无孔不入的,每一关系结构之中均具有权力,其并非仅存在于某一主体或群体之中。从此视角出发,上述交通执法场域中的所有人均拥有权力,警察拥有执法权;围观群众创造了舆论场,对事件发展具有重要的引导力量。在此意义上,围观群众每个人也均拥有权力。在具体的个案之中,每个人都将其不同的权力聚集到个案场域之中,使得权力场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结构。
  二是权力运作的规律性。权力的具体运作在一定的社会场域中展开,并遵循着一定规律。权力、规则和话语三者之间相互支撑、相互塑造、相互强化,权力、规则与话语构成稳定的三角关系。从此语境出发,权力强化规则,且可将自身外化为规则并形成一种话语。同时话语亦可强化权力,从而使权力获得人们的认同。权力、规则与话语三者形成了一种相互强化的细胞结构,权力在社会中的运行即遵循着这一种三角关系。
  三是权力的流动性。权力不会永远停留在某个地方,其总在社会关系网络中运作。所以,并非所有人都拥有权力,而是我们构成了关系网络,权力通过我们行使它自己。马克思在讲述权力的异化与权力辩证法时对权力这一特性进行过讨论:“资本家拥有这种权力并不是由于他的个人的或人的特性,而只是由于他是资本的所有者。他的权力就是他的资本的那种不可抗拒的购买的权力。”斯洛文尼亚的新马克思主义学者斯拉沃热·齐泽克指出:“当你处在权力位置上时,并不是说你就拥有权力,而是权力通过你来行使它自身的力量。”如将权力的流动性应用至上述执法个案的分析,就能够发现执法权认同是如何从交警手中慢慢流失的。
  权力具有微观状态,这要求我们进入权力的毛细血管状态,进入社会的末梢。因为只有进入到微观状态,方能感知到权力运作的细微变化,才会明晰权力何以在点滴流失。以微观权力重新切入上述交通执法个案,可以发现,在执法场域中,拥有权力的主体并非仅限于民警,所有在场的与不在场的“在场”人们都拥有权力。在执法伊始,民警的权力是相当稳固和集中的,因为围观群众对民警执法的支持态度在不断巩固民警的执法权。在民警试图控制车主时,民众开始沉默,这表明民警的权力认同处于流动状态,一个巩固的、集中的、在民警手中的权力认同开始“从指缝中流走”。最终,当民警将车主妻子摁倒、幼童放声大哭、围观群众开始指责警察暴力执法时,民警的执法权认同已基本流失殆尽,强行实施也于事无补。






四、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方法论


  通过对上述执法个案的分析,不仅明确了执法个案与执法权力自身的运行逻辑,而且可以发现权力运行的一般性关系网络,找到普遍性的权力概念,并最终运用认识权力、解释执法权的工具。遵循在微观层面解剖权力的个案分析路径,可初步回答笔者于本文中提出的第三个问题:如何从执法个案走向一般理论。这个问题本质上是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问题,属哲学方法论范畴。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是最重要的一对范畴,虽然这一关系很难处理,但法学研究必须对其保持高度的方法论自觉。陈瑞华是我国法学界较早意识到“已经到了反思研究方法的时候”的学者。他认为:“‘纸上谈兵式’的法理思辨,一经遇到活生生的法律实践,就很容易暴露出问题和不足,并最终被研究者所抛弃。”他提倡一种“从经验到理论的学术道路”,并称其为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社会科学家杰弗里·亚历山大编制了一个科学连续体模型(如图1所示),从这个模型中可以非常清晰地梳理出从经验到理论的整个过程。

图1科学连续体
  (一)从实验环境出发
  在图1中,箭头朝两端延伸,可大致将从左端出发理解为规范研究方法,将从右端出发理解为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社会科学从箭头右端出发,首先需要进入实验环境中进行观察,并发现、收集材料。然而,社会科学研究最缺乏的就是将大量经验材料予以整合的方法论,即通过何种方法把握有效的经验材料。一项研究做得是否科学取决于它所使用的方法。做好一项研究需要在研究的各个环节上使用不同的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地使用这些研究方法,是保证研究能否做好、经验材料是否被准确运用的前提。“从一般学术研究来看,将‘事实’转换为‘数据’、将‘数据’转换为‘证据’、将‘证据’转换为‘结论’的方法,就是广义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乔晓春将研究方法分为方法论、一般方法和特定方法三个层次。并且,三者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后者通常需要以前者作为基础和条件。具体而言,方法论的意义在于帮助研究者观察社会现象的本质,去体会社会科学是什么样的,进而发现怎样去做一项研究才是“科学”的。一般方法是适用于各门社会科学的各种技术方法。社会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定量或量化研究方法,另一类是定性或质性研究方法。定量研究方法总体上承袭了自然科学的研究思路,强调在研究中发现事物或关系的因果规律,做细致的经验观察,并要求研究者在面对研究内容时保持价值中立。定性研究方法具有很强的解释性,侧重于引领研究者去找寻到由于个体动机所形成的个人内在感受,并决定人们以特定方式采取行动。这一方法往往需要借助广泛的推断来对原因和意义进行深入剖析,属于“解剖麻雀”式的分析。特定方法是在一般方法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来的、只与特定学科有关的技术方法,例如经济学特定方法、社会学特定方法以及人类学特定方法。
  值得强调的是,在寻找有效经验材料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找到行为与现象之间的相关性,即从各种变量对结果的影响中找到因果关系机制,并从因果关系出发逐渐逼近提炼一般性命题。
  (二)从抽象环境出发
  如果从抽象环境出发,首先进行图1箭头最左侧的一般性预设,假定一个判断,从而进入理论模型,则是另一种完全不一样的研究进路。在确定理论模型后,即需在选定模型基础上提出概念,并进行定义。但我们会发现,在定义过程中,用一个概念无法完全涵盖多数模型的含义,因此会出现多个概念,研究者需要对这些概念进行分类。很多研究者就是在对概念进行分类的过程中,抽象出一般性理论,最终发现“规律”。
  然而,实际上,根据对亚历山大所绘的科学连续体模型,从抽象环境到实验环境的过程中,每一个节点都要求抽象要素与实验要素结合起来。并不真的存在单纯的抽象要素和纯粹的理论模型。在法学研究中,无论是一般性的理论预测,还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深入田野,对抽象要素与实验要素都不能有所偏颇。
  一方面,“经验调查会看到太多现象,但什么现象是有意义的?哪些现象是相互关联的?这需要解释力,这不可能仅仅通过看并记住所有看到的现象本身就能完成”。因此,需要理论分析框架来帮助我们看到重要的、有意义的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研究者观察到的经验性事实通常没有(或无法表达)自己的意义,只有通过研究者带着分析框架对其进行理论分析以后才会“产生”意义。这些通过理论分析而“产生”的意义可以加深人们对这些事实的认识。同时,我们在进入田野和观察发现时,还很难摆脱自己主观理论预设,就如同伽达默尔所言的解释者始终无法消除自己的“前见”一样。
  另一方面,从抽象环境出发提出一般性理论预测,从方法论上不能简单嫁接移植某个域外学说或理论观点。尤其不能将移植过来的理论观点,作为某种价值评判的根据和标准。科学连续体要求带着最终需要实验环境证实或证伪的决心,来谨慎梳理各种相关理论及其逻辑基础,将理论与日常生活中的经验要素结合起来,一步步探索性地运用理论预测、改造理论命题、创造性转化一般理论。
  (三)理论与经验的连接
  经验研究中,没有绝对好的理论,只有对具体个案解释最有效的理论。例如,上述执法个案中,空间理论、本土学说、组织学都有可能解释执法过程的某个场域或某类现象,但很难说哪种理论是最有效的理论或没有缺陷的理论。同时,尽管我们可能会通过经验逐渐否定在进入田野之前的理论预测,但在执法个案研究中,甚至是在所有法学研究中,都应明确科学连续体是由抽象与实验两大要素相结合而构成的。因此,没有无理论的实践,亦没有无实践的理论。
  我们需要的既不是单纯的理论预测,也不是简单的经验积累,而是经验与理论的手脚、头脑并用,是紧密连接经验与理论、从新鲜的经验证据提取一般性命题的方法论。正如黄宗智所言:“一旦连接理论,便有可能超越经验的简单描述性、回顾性和特殊性;同时,一旦连接经验,便会承认理论的历史性,避免其超时空的绝对化或意识形态化。我们可以这样来总结:经验是一回事,理论是一回事,但是连接起来,则又是另一回事。”
  从理论与经验的关系看,理论必须服务于对经验的理解,而不是相反。正是借助理论这个“介质”,研究者得以深入复杂经验,进而观察、理解经验的本质。与此同时,对经验本质的认识一经体系化,就转化成了理论。对于研究者而言,要理解经验与实践,就必然要带着理论资源和理论预设,并且要宽口径地准备各种理论资源与理论预设,以便在研究中相对灵活地选取、运用理论资源。但是,研究者用理论并不是唯理论至上,更不是完全套用某种理论来解释中国实践,而是以理论去筛选、剪切甚至拒绝经验。因此,研究者需要运用现有社会科学理论和方法资源来理解经验,在具体经验研究中应用合适的理论与方法,从而不断提升对经验与实践的理解。




五、结论


  从法学研究方法论角度来看,如何从具体个案走向一般理论,如何将对经验的分析研究上升到“概念化”或“理论化”的程度,需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素材中提出假设性命题。这种假设性命题不仅应来自已经发生过的经验事实,而且还要对问题发生的原因具有理论上的解释力。第二,需要做到“先归纳后演绎”。“先归纳”是指从中国的经验上升为理论,从“个别”上升为“一般”;“后演绎”是指将我们先前通过归纳得出的概念或者命题放到具体的情境中进行证实或证伪。第三,在因果关系分析中,需要注重发现从问题外部提出、对问题成因具有充分解释力的外生变量,以及找到直接的因果关系。总而言之,在执法个案中发现一般理论,需要我们沿着“观察个案——分析经验性事实——寻找概念——比较和对照——发现一般理论”的路线进行:在系统收集个案资料的基础上,从多个角度观察个案的经验性事实;用简单的理论性语言对个案的经验性事实进行初步描述、分析和综合;寻找反映个案经验性事实的概念,然后通过这些概念与理论框架建立起联系。在这个过程中,研究者首先应当对现有理论、前人理论以及个案中呈现的理论保持高度的敏感,并有效地利用实践知识以及对研究问题的直觉;然后在个案的经验性事实与理论框架中的概念和命题之间不断进行比较和对照,考虑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将这些关系联系起来;最终发现(建立)一个具有内在联系、普遍解释力的理论体系或比较系统的理论假设。




作者:周尚君(西南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教授、国家制度与国家能力建设创新团队首席专家)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1期“主题研讨——“三大体系”建设与法学研究路径的转型”栏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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