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中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被双开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
中纪委国家监委对王立科的通报,措辞异常严厉,除了“王立科从未真正树立理想信念,从未对党忠诚老实,政治上毫无原则”等,还有“大搞钱色交易”。
中纪委国家监委对涉色的落马官员,通报口径有很多种。粗略统计,2019年9月至今落马官员的双开通报中,除了钱权交易等问题,涉色的也不少,但多数都是“搞权色、钱色交易”。
如海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王勇、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邓恢林、青海省原副省长文国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协原主席姜国文等,被通报“搞权色交易”;福建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张志南和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胡问鸣等,则是“搞权色、钱色交易”,河北省政府原副省长李谦是“搞钱色交易”……
王立科在“钱色交易”方面,显然超出了上述落马省部级官员,不仅“搞”了而且是“大搞”。
当然,还有比王立科厉害的,不仅“大搞”了,而是既“大搞权色交易”又“大搞钱色交易”。根据中纪委国家监委的通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呼和浩特市委原书记云光中、四川省政府原副省长彭宇行就是“大搞权色、钱色交易”。
那么,如何区分权色交易、钱色交易和不正当性关系呢?
案例
【案例1】
唐某,某小学校长,中共党员。唐某已离婚,在与失足女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唐某处以罚款2000元和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
【案例2】
吴某,某县县委副书记,中共党员。吴某偶然认识了女老板小荷,两人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小荷还把自己年轻貌美的表妹小红介绍给吴某,吴某把小红包养起来,每月给其1万元生活费,并为其购买了一套住房。为感谢小荷,吴某利用职权,让小荷以极低价格拿下了该县中心区的一块地皮,获益丰厚。
【案例3】
罗某,某县机关干部,中共党员。罗某已婚,一次偶然机会认识了一女子,两人长期保持情人关系,多次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通过微博打情骂俏,造成恶劣影响。
案例评析
上述3个案例涉及的党员干部都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性质不同,构成不同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案例一中的唐某:
发生嫖娼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应开除其党籍。
嫖娼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党员发生嫖娼行为,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2016年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2016年《条例》”)贯彻纪法分开原则, 对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在分则中不再重复规定,在总则中设定专门条款实现纪法衔接。党员发生嫖娼行为,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已丧失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因此,对党员在2016年1月1 日后发生的嫖娼行为,应当适用2016年《条例》总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因此,相关党组织应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核实后,按程序对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案例二中的吴某:
违反党的廉洁纪律,构成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行为。
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根据2016年《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党员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吴某和小荷之间是典型的权色交易行为。无论是小荷自己投怀送抱,还是将其表妹介绍给吴某,小荷付出的都是“色”,而吴某则利用职权为小荷谋利,付出的是“权”,构成权色交易。
吴某与小红之间是典型的钱色交易行为。吴某包养小红,给其钱物,付出的是“钱”,小红付出的是“色”,构成钱色交易。
另外,吴某利用职权为小荷提供帮助的行为, 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行为,应当依据纪法衔接条款,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三中的罗某:
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构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
罗某与他人长期保持情人关系,多次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违反了2016年《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
罗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钱色交易行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与钱色交易行为的重要区别是,当事人与对方是否存在交易行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不以金钱、财物为媒介, 虽然也有送一些财物给对方的情况,但这不是男女双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前提条件。
注意事项
办案中,要准确甄别嫖娼、权色交易、钱色交易、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
第一,嫖娼与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的区别。
权色交易行为是指违纪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对方谋利而与之进行交易,即一方通过美色,一方通过权力,进行交易。钱色交易是指违纪行为人利用金钱与对方进行交易。
嫖娼与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的区别是对象是否具有特定性,即嫖娼是行为人与不特定对象发生的交易行为,权色交易、钱色交易是行为人与特定对象发生的交易行为。
党员有嫖娼行为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权色交易、钱色交易与和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的区别。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二是不正当性关系必须是双方基于自愿发生的,并且不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三是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表现形式上包括:
双方均有配偶或者一方有配偶而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以玩弄对方为目的,通过诱骗或其他手段与对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同时交往多名对象,并分别与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等。
权色交易、钱色交易与和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的区别在于,双方是否存在交易行为,他们之间的行为是否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一般情况下,钱色交易给予的财物都是价值较大的财产性利益,如房产、车辆、大额现金、股票等;如果仅给予一些价值不大的财物,如纪念品、土特产等,一般不宜认定为搞钱色交易行为。
第三,违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
行为人在权色交易过程中,如果滥用职权为对方谋利,则同时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
行为人在钱色交易过程中,如果交易的钱财属于违纪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如果行为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重婚罪;
如果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则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破坏军婚罪。以上行为应依据纪法衔接有关条款处理。
来源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家人必读、老褚记 等
9月22日,中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被双开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
中纪委国家监委对王立科的通报,措辞异常严厉,除了“王立科从未真正树立理想信念,从未对党忠诚老实,政治上毫无原则”等,还有“大搞钱色交易”。
中纪委国家监委对涉色的落马官员,通报口径有很多种。粗略统计,2019年9月至今落马官员的双开通报中,除了钱权交易等问题,涉色的也不少,但多数都是“搞权色、钱色交易”。
如海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王勇、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邓恢林、青海省原副省长文国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协原主席姜国文等,被通报“搞权色交易”;福建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张志南和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胡问鸣等,则是“搞权色、钱色交易”,河北省政府原副省长李谦是“搞钱色交易”……
王立科在“钱色交易”方面,显然超出了上述落马省部级官员,不仅“搞”了而且是“大搞”。
当然,还有比王立科厉害的,不仅“大搞”了,而是既“大搞权色交易”又“大搞钱色交易”。根据中纪委国家监委的通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呼和浩特市委原书记云光中、四川省政府原副省长彭宇行就是“大搞权色、钱色交易”。
那么,如何区分权色交易、钱色交易和不正当性关系呢?
案例
【案例1】
唐某,某小学校长,中共党员。唐某已离婚,在与失足女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唐某处以罚款2000元和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
【案例2】
吴某,某县县委副书记,中共党员。吴某偶然认识了女老板小荷,两人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小荷还把自己年轻貌美的表妹小红介绍给吴某,吴某把小红包养起来,每月给其1万元生活费,并为其购买了一套住房。为感谢小荷,吴某利用职权,让小荷以极低价格拿下了该县中心区的一块地皮,获益丰厚。
【案例3】
罗某,某县机关干部,中共党员。罗某已婚,一次偶然机会认识了一女子,两人长期保持情人关系,多次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通过微博打情骂俏,造成恶劣影响。
案例评析
上述3个案例涉及的党员干部都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性质不同,构成不同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案例一中的唐某:
发生嫖娼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应开除其党籍。
嫖娼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党员发生嫖娼行为,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2016年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2016年《条例》”)贯彻纪法分开原则, 对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在分则中不再重复规定,在总则中设定专门条款实现纪法衔接。党员发生嫖娼行为,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已丧失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因此,对党员在2016年1月1 日后发生的嫖娼行为,应当适用2016年《条例》总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因此,相关党组织应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核实后,按程序对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案例二中的吴某:
违反党的廉洁纪律,构成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行为。
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根据2016年《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党员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吴某和小荷之间是典型的权色交易行为。无论是小荷自己投怀送抱,还是将其表妹介绍给吴某,小荷付出的都是“色”,而吴某则利用职权为小荷谋利,付出的是“权”,构成权色交易。
吴某与小红之间是典型的钱色交易行为。吴某包养小红,给其钱物,付出的是“钱”,小红付出的是“色”,构成钱色交易。
另外,吴某利用职权为小荷提供帮助的行为, 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行为,应当依据纪法衔接条款,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三中的罗某:
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构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
罗某与他人长期保持情人关系,多次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违反了2016年《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
罗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钱色交易行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与钱色交易行为的重要区别是,当事人与对方是否存在交易行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不以金钱、财物为媒介, 虽然也有送一些财物给对方的情况,但这不是男女双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前提条件。
注意事项
办案中,要准确甄别嫖娼、权色交易、钱色交易、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
第一,嫖娼与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的区别。
权色交易行为是指违纪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对方谋利而与之进行交易,即一方通过美色,一方通过权力,进行交易。钱色交易是指违纪行为人利用金钱与对方进行交易。
嫖娼与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的区别是对象是否具有特定性,即嫖娼是行为人与不特定对象发生的交易行为,权色交易、钱色交易是行为人与特定对象发生的交易行为。
党员有嫖娼行为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权色交易、钱色交易与和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的区别。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二是不正当性关系必须是双方基于自愿发生的,并且不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三是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表现形式上包括:
双方均有配偶或者一方有配偶而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以玩弄对方为目的,通过诱骗或其他手段与对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同时交往多名对象,并分别与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等。
权色交易、钱色交易与和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的区别在于,双方是否存在交易行为,他们之间的行为是否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一般情况下,钱色交易给予的财物都是价值较大的财产性利益,如房产、车辆、大额现金、股票等;如果仅给予一些价值不大的财物,如纪念品、土特产等,一般不宜认定为搞钱色交易行为。
第三,违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
行为人在权色交易过程中,如果滥用职权为对方谋利,则同时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
行为人在钱色交易过程中,如果交易的钱财属于违纪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如果行为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重婚罪;
如果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则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破坏军婚罪。以上行为应依据纪法衔接有关条款处理。
来源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家人必读、老褚记 等
9月22日,中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被双开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
中纪委国家监委对王立科的通报,措辞异常严厉,除了“王立科从未真正树立理想信念,从未对党忠诚老实,政治上毫无原则”等,还有“大搞钱色交易”。
中纪委国家监委对涉色的落马官员,通报口径有很多种。粗略统计,2019年9月至今落马官员的双开通报中,除了钱权交易等问题,涉色的也不少,但多数都是“搞权色、钱色交易”。
如海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王勇、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邓恢林、青海省原副省长文国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协原主席姜国文等,被通报“搞权色交易”;福建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张志南和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胡问鸣等,则是“搞权色、钱色交易”,河北省政府原副省长李谦是“搞钱色交易”……
王立科在“钱色交易”方面,显然超出了上述落马省部级官员,不仅“搞”了而且是“大搞”。
当然,还有比王立科厉害的,不仅“大搞”了,而是既“大搞权色交易”又“大搞钱色交易”。根据中纪委国家监委的通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呼和浩特市委原书记云光中、四川省政府原副省长彭宇行就是“大搞权色、钱色交易”。
那么,如何区分权色交易、钱色交易和不正当性关系呢?
案例
【案例1】
唐某,某小学校长,中共党员。唐某已离婚,在与失足女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唐某处以罚款2000元和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
【案例2】
吴某,某县县委副书记,中共党员。吴某偶然认识了女老板小荷,两人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小荷还把自己年轻貌美的表妹小红介绍给吴某,吴某把小红包养起来,每月给其1万元生活费,并为其购买了一套住房。为感谢小荷,吴某利用职权,让小荷以极低价格拿下了该县中心区的一块地皮,获益丰厚。
【案例3】
罗某,某县机关干部,中共党员。罗某已婚,一次偶然机会认识了一女子,两人长期保持情人关系,多次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通过微博打情骂俏,造成恶劣影响。
案例评析
上述3个案例涉及的党员干部都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性质不同,构成不同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案例一中的唐某:
发生嫖娼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应开除其党籍。
嫖娼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党员发生嫖娼行为,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2016年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2016年《条例》”)贯彻纪法分开原则, 对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在分则中不再重复规定,在总则中设定专门条款实现纪法衔接。党员发生嫖娼行为,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已丧失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因此,对党员在2016年1月1 日后发生的嫖娼行为,应当适用2016年《条例》总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因此,相关党组织应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核实后,按程序对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案例二中的吴某:
违反党的廉洁纪律,构成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行为。
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根据2016年《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党员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吴某和小荷之间是典型的权色交易行为。无论是小荷自己投怀送抱,还是将其表妹介绍给吴某,小荷付出的都是“色”,而吴某则利用职权为小荷谋利,付出的是“权”,构成权色交易。
吴某与小红之间是典型的钱色交易行为。吴某包养小红,给其钱物,付出的是“钱”,小红付出的是“色”,构成钱色交易。
另外,吴某利用职权为小荷提供帮助的行为, 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行为,应当依据纪法衔接条款,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三中的罗某:
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构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
罗某与他人长期保持情人关系,多次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违反了2016年《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
罗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钱色交易行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与钱色交易行为的重要区别是,当事人与对方是否存在交易行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不以金钱、财物为媒介, 虽然也有送一些财物给对方的情况,但这不是男女双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前提条件。
注意事项
办案中,要准确甄别嫖娼、权色交易、钱色交易、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
第一,嫖娼与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的区别。
权色交易行为是指违纪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对方谋利而与之进行交易,即一方通过美色,一方通过权力,进行交易。钱色交易是指违纪行为人利用金钱与对方进行交易。
嫖娼与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的区别是对象是否具有特定性,即嫖娼是行为人与不特定对象发生的交易行为,权色交易、钱色交易是行为人与特定对象发生的交易行为。
党员有嫖娼行为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权色交易、钱色交易与和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的区别。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二是不正当性关系必须是双方基于自愿发生的,并且不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三是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表现形式上包括:
双方均有配偶或者一方有配偶而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以玩弄对方为目的,通过诱骗或其他手段与对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同时交往多名对象,并分别与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等。
权色交易、钱色交易与和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的区别在于,双方是否存在交易行为,他们之间的行为是否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一般情况下,钱色交易给予的财物都是价值较大的财产性利益,如房产、车辆、大额现金、股票等;如果仅给予一些价值不大的财物,如纪念品、土特产等,一般不宜认定为搞钱色交易行为。
第三,违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
行为人在权色交易过程中,如果滥用职权为对方谋利,则同时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
行为人在钱色交易过程中,如果交易的钱财属于违纪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如果行为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重婚罪;
如果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则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破坏军婚罪。以上行为应依据纪法衔接有关条款处理。
来源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家人必读、老褚记 等
9月22日,中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被双开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
中纪委国家监委对王立科的通报,措辞异常严厉,除了“王立科从未真正树立理想信念,从未对党忠诚老实,政治上毫无原则”等,还有“大搞钱色交易”。
中纪委国家监委对涉色的落马官员,通报口径有很多种。粗略统计,2019年9月至今落马官员的双开通报中,除了钱权交易等问题,涉色的也不少,但多数都是“搞权色、钱色交易”。
如海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王勇、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邓恢林、青海省原副省长文国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协原主席姜国文等,被通报“搞权色交易”;福建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张志南和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胡问鸣等,则是“搞权色、钱色交易”,河北省政府原副省长李谦是“搞钱色交易”……
王立科在“钱色交易”方面,显然超出了上述落马省部级官员,不仅“搞”了而且是“大搞”。
当然,还有比王立科厉害的,不仅“大搞”了,而是既“大搞权色交易”又“大搞钱色交易”。根据中纪委国家监委的通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呼和浩特市委原书记云光中、四川省政府原副省长彭宇行就是“大搞权色、钱色交易”。
那么,如何区分权色交易、钱色交易和不正当性关系呢?
案例
【案例1】
唐某,某小学校长,中共党员。唐某已离婚,在与失足女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唐某处以罚款2000元和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
【案例2】
吴某,某县县委副书记,中共党员。吴某偶然认识了女老板小荷,两人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小荷还把自己年轻貌美的表妹小红介绍给吴某,吴某把小红包养起来,每月给其1万元生活费,并为其购买了一套住房。为感谢小荷,吴某利用职权,让小荷以极低价格拿下了该县中心区的一块地皮,获益丰厚。
【案例3】
罗某,某县机关干部,中共党员。罗某已婚,一次偶然机会认识了一女子,两人长期保持情人关系,多次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通过微博打情骂俏,造成恶劣影响。
案例评析
上述3个案例涉及的党员干部都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性质不同,构成不同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案例一中的唐某:
发生嫖娼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应开除其党籍。
嫖娼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党员发生嫖娼行为,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2016年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2016年《条例》”)贯彻纪法分开原则, 对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在分则中不再重复规定,在总则中设定专门条款实现纪法衔接。党员发生嫖娼行为,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已丧失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因此,对党员在2016年1月1 日后发生的嫖娼行为,应当适用2016年《条例》总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因此,相关党组织应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核实后,按程序对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案例二中的吴某:
违反党的廉洁纪律,构成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行为。
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根据2016年《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党员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吴某和小荷之间是典型的权色交易行为。无论是小荷自己投怀送抱,还是将其表妹介绍给吴某,小荷付出的都是“色”,而吴某则利用职权为小荷谋利,付出的是“权”,构成权色交易。
吴某与小红之间是典型的钱色交易行为。吴某包养小红,给其钱物,付出的是“钱”,小红付出的是“色”,构成钱色交易。
另外,吴某利用职权为小荷提供帮助的行为, 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行为,应当依据纪法衔接条款,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三中的罗某:
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构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
罗某与他人长期保持情人关系,多次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违反了2016年《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
罗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钱色交易行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与钱色交易行为的重要区别是,当事人与对方是否存在交易行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不以金钱、财物为媒介, 虽然也有送一些财物给对方的情况,但这不是男女双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前提条件。
注意事项
办案中,要准确甄别嫖娼、权色交易、钱色交易、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
第一,嫖娼与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的区别。
权色交易行为是指违纪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对方谋利而与之进行交易,即一方通过美色,一方通过权力,进行交易。钱色交易是指违纪行为人利用金钱与对方进行交易。
嫖娼与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的区别是对象是否具有特定性,即嫖娼是行为人与不特定对象发生的交易行为,权色交易、钱色交易是行为人与特定对象发生的交易行为。
党员有嫖娼行为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权色交易、钱色交易与和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的区别。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二是不正当性关系必须是双方基于自愿发生的,并且不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三是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表现形式上包括:
双方均有配偶或者一方有配偶而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以玩弄对方为目的,通过诱骗或其他手段与对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同时交往多名对象,并分别与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等。
权色交易、钱色交易与和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的区别在于,双方是否存在交易行为,他们之间的行为是否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一般情况下,钱色交易给予的财物都是价值较大的财产性利益,如房产、车辆、大额现金、股票等;如果仅给予一些价值不大的财物,如纪念品、土特产等,一般不宜认定为搞钱色交易行为。
第三,违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
行为人在权色交易过程中,如果滥用职权为对方谋利,则同时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
行为人在钱色交易过程中,如果交易的钱财属于违纪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如果行为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重婚罪;
如果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则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破坏军婚罪。以上行为应依据纪法衔接有关条款处理。
来源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家人必读、老褚记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