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拐卖婴儿的“恶魔院长”,戴上“最美巾帼奋斗者”桂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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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刊、网络上,我们经常能够读到这样一段名句:“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很多人认为这是马克思的名言,实际上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的,真正的版权属于英国经济评论家托•约•登宁,是他在《工会与罢工》一文中所写的句子。
老百姓也有一句类似的俗话,叫“要钱不要命”。为了钱财,一些人甚至可以连性命都不顾惜,真正是“钱迷心窍”。
01.
最近引发广泛关注的湖北襄阳健桥医院院长叶有芝,就是一个“要钱不要命”的主儿。
看照片,叶院长雪白皮肤,秀发飘飘,瓜子脸,两瓣红唇映衬满口整齐的白牙,配上适体的白大褂,是个货真价实的美女,人见人爱的白衣天使。
然而,人不可貌相。她不是人,而是条蛇,美女蛇,吃人不见血,极为阴险可怕。
据媒体披露,叶有芝背靠襄阳健桥医院,长期公开以近10万元价格贩卖出生证、疫苗本等完整手续,用以洗白孩子身份,同时还有收购、贩卖婴儿等违法行为。
贩卖假出生医学证明最大的恶,就是让那些被拐的孩子真实身份被成功“洗黑”,再也不可能找到回家的路。
仅仅是制售、贩卖全套假的“真实”出生资料还不过瘾,叶有芝和其团伙还把眼睛盯上代孕业务,甚至还干起收购和贩卖婴儿的勾当。他们通过网络中介,寻找那些不小心怀孕的大学生,诱导其打下孩子,并为孩子找到买家,仅仅9月份和10月份,就成交了2名女婴,分别以11.8万、14万的价格,卖给了四川和广东的买家。
据知名律师孙成山介绍,叶有芝的行为至少涉嫌三项罪名:第一,非法实施代孕罪;第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第三,收购、贩卖儿童罪。目前已知其贩卖过两个女婴,如果数量在3人以上,至少是10年以上量刑,最高可至死刑。
叶有芝曾说过“自己干的是死罪的事”“我们犯的是死罪”“风险是极大的”等话,看来她并不是不懂法,并不是不知道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可为了金钱、暴利,她仍然不愿收手,如果不是被打拐志愿者卧底曝光,不知她还会干出多少伤天害理的恶行。
11月9日,健桥医院贩卖出生证明事件举报人上官正义发布视频称:其举报该叶姓院长涉嫌贩卖出生证,贩卖疫苗本,贩卖婴儿的问题,经襄阳警方调查全部属实,目前他们已经查获多起贩卖婴儿的违法犯罪事实。
看来,叶有芝的预言很快就要成真了,她正走在通往死亡的路上。
03.
实际上,早在2010年,叶有芝便因非法节育罪被判处5个月有期徒刑。而叶有芝出任襄阳健桥医院院长后,不思悔改,在近6年时间,医院因违法违规经营,至少被处罚8次之多,可谓劣迹斑斑。
在当地医疗界,叶有芝也是声名狼籍。很多同行都对其避而远之,认为其破坏了市场规则,影响了行业形象,完全失去了一名从医者的底线。
但诡异的是,就是这样一个劣迹斑斑的人,不仅当上了襄阳市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甚至成为2022年襄阳“最美巾帼奋斗者”。
一个丧尽天良、罪行累累的“恶魔院长”,为何会被评为“最美巾帼奋斗者”?
这绝不仅仅是讽刺,更是一种腐败,背后极可能隐藏见不得人的交易。
在现实生活中,外貌不佳的人一般都爱涂脂抹粉、乔装打扮。想来叶有芝也有这种心理,用“最美巾帼奋斗者”这个桂冠,来充当遮羞布、护身符,以迷惑视听,欺骗大众,掩盖自己的罪恶行径。
无数事实反复证明,最想得荣誉的人,常常是最不该得荣誉的人。
03.
实际上,这样的“荣誉腐败”,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
“全国劳动模范”是党和国家授予劳动者的最高荣誉称号,如中国著名水稻专家袁隆平、铁人王进喜等都曾获得这一殊荣。
而在海南,有一位“明星官员”吴伟雄,在1989年、1995年、2015年,先后三次获得“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实际上,吴伟雄是一个利用职权疯狂敛财的巨贪,在海南农信社理事长任上,其违规审批的各类贷款便高达3亿元以上,而自己则受贿6300万之巨。
甘肃兰州市公安局副厅级干部黄大功,受贿高达1457万余元,同时向他人行贿40万元,最终被判刑11年6个月。
而被指“善于伪装”的他,曾经头顶无数耀眼的光环,先后获得过公安系统多项重要荣誉:2000年被公安部授予“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称号,并荣立个人一等功。2005年8月25日,全国公安保卫战线英雄模范立功集体代表大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28名“任长霞式公安局长”在会上受到了表彰,其中就有时任兰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的黄大功。
而某些掌管相关职能的领导干部,也敏锐地发现了商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把党和国家的荣誉作为敛财谋私的工具。
今年9月19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省总工会原主席龚建华,因受贿8361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值得注意的是,在官方的通报中,龚建华被指“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会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力,私下操作劳模评选事宜,将党和国家的荣誉私相授受”。
无独有偶。同样被通报存在“将党和国家的荣誉私相授受”问题的,还有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市总工会原主席郑洪。
党和国家的荣誉是神圣崇高的无价之宝,代表价值的肯定、人民的礼遇、社会的尊崇,荣誉的获得者必须德才卓越,在各行各业作出突出贡献,因此荣誉的颁授具有很强的示范导向作用和激励意义。
如果党和国家的荣誉授予了不该授予的人,就会使“荣誉”之花蒙尘、遭到玷污,就会使荣誉的尊严感、严肃性、美誉度不再,就会导致价值混乱、认知错位。
不能让“荣誉”失去荣誉。“荣誉腐败”现象不容小觑,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深入整治。
来源|仕道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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