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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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于2010年1月15日公告公布,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近年来特别是士宫制度改革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士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政联I 2008]4号)规定,回原籍择偶确有困难,男士官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女士官年龄超过二十六周岁,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在部队驻地或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二、军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应出具下列证明和证件:1、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样式附后);2、《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3、《居民身份证》。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与军人持有证件填写项目如有出入,不予办理。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必须符合关于出证单位级别、驻地等问题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以部队出具的证明为准。
军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申请结(离)婚登记声明书》时,“身份证件号”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和军人身份证件号,“常住户口所在地”填写部队出具证明的政治机关名称及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婚姻登记机关在填写《结(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结(离)婚证》时,“身份证件号”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同时在《结(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备注”中注明军人身份证件号,并将出具的军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证明存档。
军人补办《结(离)婚证》,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本人持证明、军人身份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
三、聘用到军队工作的非现役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申请结婚,依照《婚姻登记条例》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到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备案。
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政组字第84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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