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19911024)
相关推荐阅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7)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40401)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08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
1991年10月24日 法(民)发[1991]33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最近向我院反映,他们在工作中对当事人所持的我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无法判断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给工作带来不便,因此,建议我院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该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
附:×××人民法院证明书
(年度)×民初字第×号
本院关于×××诉×××离婚一案的(年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生效。
(院章)
年 月 日
睿法在线,精英律师团队打造,倡导并推行律师执业标准化、规范化,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睿法在线
更多内容,敬请期待
联 系 我 们
投稿、合作或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微信号码:dailvshi8电子邮箱:dailvshi8@163.com
郑 重 推 荐:
司法鉴定律师
专注司法鉴定,致力于推动司法鉴定专业化、标准化!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司法鉴定法律服务。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