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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婚姻的三个特殊问题

戴卫祥、高超 睿法在线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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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0813)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03)


现役军人婚姻的三个特殊问题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对于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但因军人的特殊职责,其担负着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的光荣使命,故我国法律对现役军人的婚姻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这样既有利于纯洁和巩固部队,提高战斗力,增强军政、军民团结,又有利于提高军人的幸福指数。在实践中,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婚姻登记的前置程序

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外,现役军人在申请婚姻登记之前还应当履行以下前置程序:

(一)在年龄方面

因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故军人的结婚年龄相较于非军人来说较晚。其中,男军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军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的即构成晚婚。(《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二)在恋爱方面

现役军人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政治是否可靠、思想是否进步、品行是否端正等。(《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三)禁止结婚的情形

1.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亦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2.义务兵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并且在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3.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例外情形:①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②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③回原籍择偶确有困难,男士官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女士官年龄超过二十六周岁,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在部队驻地或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4.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5.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结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例外情形:如双方坚持结婚,并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同意,可允许结婚)。(《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四)婚姻登记前的审批程序

军人申请结婚的审批机关为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其中,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副大军区职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的,由总政治部审批。(《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另,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的,还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五)办理婚姻登记时需要的证明、证件及注意事项

1.证明、证件

①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②《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③《居民身份证》。(《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

2. 注意事项

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申请结(离)婚登记声明书》时,“身份证件号”一栏中应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和军人身份证件号,“常住户口所在地”一栏中应填写部队出具证明的政治机关名称及其所在地行政区域。(注:在补办《结(离)婚证》时,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本人持证明、军人身份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另,聘用到军队工作的非现役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申请结婚的,应依照《婚姻登记条例》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到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备案。)(《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有一些部队官兵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未取得居民身份证。在此情形下,军人应向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其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持标注有“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已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或“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即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或补领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受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军人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第一款

如果军人持2010年8月1日之前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或旧式婚姻状况证明,证明中未标注“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且军人确无居民身份证的,其本人应做出无居民身份证的书面声明,并与其他材料一并递交给婚姻登记机关。此时,婚姻登记机关可不要求声明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军人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第二款

另,军人在持有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标注为“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的情形时,其应在《申请结(离)婚登记声明书》、《结(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结(离)婚证》上的“身份证件号”栏填写其《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号码。《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军人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条



二、离婚的条件及程序

(一)离婚的条件

1.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2.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由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3.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的。若军人一方同意离婚,则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若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则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四款

(二)离婚的程序

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此外,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离婚双方应在证明上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三、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特别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属于非军人个人财产部分外,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亦属于其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扣除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剩余费用亦属于军人个人财产【其中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计算公式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一次性费用总额/(70岁-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3.至于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虽然《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但是国家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军人住房,故该部分财产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其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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