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李清民与潘淑伟离婚登记是否合法有效问题的复函(19951130)

睿法在线 睿法在线 2021-04-01

相关推荐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0428)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7)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40401)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0813)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20180718)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李清民与潘淑伟离婚登记是否合法有效问题的复函

1995年11月30日 民办函[1995]297号


吉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李清民与潘淑伟离婚登记是否合法有效问题的请示》(吉民文〔1995〕9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李清民与潘淑伟离婚登记是否合法有效问题,我们认为,李清民与潘淑伟于1993年9月20日,双方亲自到桦甸市红石镇人民政府申请离婚登记,其证件、证明齐全,离婚协议写明了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方面达成了协议,并交了结婚证,桦甸市红石镇据此办理离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和形式要件是具备的。同时也应明确,该镇在颁发离婚证的程序上没有严格按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确有不当之处,使双方婚姻状况的存续到终止出现了中断。但如果李清民接到离婚证后没有马上提出异议,双方对离婚协议所列事项均已履行完毕,应当视为离婚事实已经成立。李清民在此种情况下,因某种原因要求撤销登记,不应予以支持,并可向法院提出建议。

关于睿法在线

睿法在线,精英律师团队打造,倡导并推行律师执业标准化、规范化,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睿法在线

更多内容,敬请期待

投稿、合作或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电子邮箱:dailvshi8@163.com

郑 重 推 荐:

司法鉴定律师


专注司法鉴定,致力于推动司法鉴定专业化、标准化!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司法鉴定法律服务。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