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20200116)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20200116)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6日发布。
一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底,被告人陈某某承建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某工程。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专用农民工工资名义申领工程款1900万余元,但擅自挤兑部分农民工工资,导致拖欠200多名工人工资共计446万余元。2019年1月31日,芜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陈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在2019年2月2日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被告人陈某某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支付,芜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芜湖县公安局予以立案。经芜湖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同年2月15日,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芜湖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28日移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督促其在提起公诉前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还清。在其付清拖欠工人工资后,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逮捕措施。经提起公诉,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7日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
1.引导侦查,及时锁定证据。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及时锁定证据,为督促被告人及时履行支付劳动报酬义务打下证据基础,做到严惩与宽待相结合。
2.释法说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陈某某案时,发现陈某某对办案部门有一定抵触情绪,并表达了不满和疑问。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注重释法说理,阐释相关法律制度,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一是从法律认识角度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向其阐释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告知其还清农民工工资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是以真诚态度取得被告人的信任。承办检察官以平和、坦诚的态度与其交流,详细告知了认罪认罚可以从宽的相关制度等,在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后,决定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护航民营经济,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不仅促使陈某某认罪认罚配合司法机关工作,还注重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积极促成其履行支付义务,在陈某某还清农民工工资后,积极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了逮捕措施,并主动联系发包方,使其继续承建原工程,最大限度地减少民营企业经济损失,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4.促进“两法衔接”机制构建。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在本案办结后继续加强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沟通配合,要求及时通报,定期了解相关投诉处理情况,并就“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达成共识。芜湖县人社局拟向公安局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应提前将《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抄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同意后向行政机关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有序、顺利衔接。
二吴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吴某注册并实际经营管理上海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017年起,吴某因经营不善开始拖欠郁某某、冯某某等部分员工的劳动报酬91.9万元。2019年5月9日、16日,上海市嘉定区劳动监察部门两次通知吴某前往该部门配合调查,吴某均未配合。2019年7月4日,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四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劳动报酬,吴某在期限内仍未支付。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于同年8月15日将吴某抓获,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9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逮捕,在审查逮捕阶段,嘉定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多次沟通、说理,说服吴某支付了一半欠薪45万元,发现其经营中还有大量应收账款未收回,考虑其需亲自联系收取账款,检察机关对吴某作出不予逮捕决定。10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以吴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吴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取得谅解。11月29日,检察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典型意义
1.及时提前介入,加强工作配合。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并与嘉定区公安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该案查办中的争议和难点,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对证据予以补强,明确取证重点。
2.用好不捕措施,助力追讨欠薪挽回损失。检察机关主动联系吴某家属,阐明主动缴付欠薪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积极促成吴某履行支付欠薪的义务。在审查逮捕阶段,吴某通过亲属向员工支付了45万元即一半欠薪,并向员工承诺支付剩余报酬的期限。为了便于吴某收回应收的欠款,检察机关没有“一捕了之”,而是未予羁押让其能够追回欠款,同时督促吴某落实还款计划,同步告知被害人追讨工作进展。审查起诉阶段,吴某如约支付剩余欠薪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积极履行支付欠薪义务可获从宽处理的政策,促使吴某积极还款。在吴某全部履行支付义务,自愿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结合案件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等情形,依法从宽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王某、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四黄某、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五蒲某、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蒲某、唐某通过工程转包方式承揽了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工业园工程。到2018年11月份,二人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导致拖欠125人工资共314万余元。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1月7日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犯罪嫌疑人蒲某、唐某十日之内支付工人工资。犯罪嫌疑人蒲某、唐某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工人工资。同年12月19日,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唐某、蒲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21日对此案立案侦查,于2019年9月3日移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主动对二人释法说理,讲清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打开了二人心结。后检察机关对唐某、蒲某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9月9日,蒲某、唐某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结清,取得农民工谅解。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提出了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分别单处二人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
1.善用释法说理,防范化解社会风险。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来到检察机关,情绪非常激动。办案人耐心接待被害人并稳定被害人情绪,没有对该案“一诉了之”。随后找到两名犯罪嫌疑人了解原由,当得知是因为上线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后,办案人对二人进行释法说理,告知上线拖欠其工程款和其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两个问题,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由此,打开蒲某、唐某心结,促成问题解决。
2.宽严相济,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并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支付了农民工工资。检察机关从追缴欠薪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角度,提出了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该量刑建议,二人感受到了司法关怀,表示以后要诚信经营。
六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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