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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一男子法庭上“秀演技”露马脚,被罚款3万元!

诉讼非儿戏

法庭也不是“发挥演技”之地

但却总有人想着“火中取栗”

近日

余姚法院对一起不诚信诉讼当事人

开出“3万元”高额不诚信罚单

今年年初,黄某向余姚法院起诉,称蔡某借钱不还,涉及金额40多万元。在庭审过程中,黄某向法庭出示了有关证据,包括蔡某的“借条”、协议及银行流水账单。

表面上看

这是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民间借贷案件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

法官却发现了不少猫腻!


汇款往来频繁,可疑!

根据原告黄某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显示,借款发生期间,原被告之间有较多款项往来。因被告蔡某未答辩应诉,法官在仔细核对了300余条交易明细后,从中发现了蹊跷。


原被告之间的金钱往来,一来一回都是同样的数目,而且多笔款项往来发生在同一天。


2016年和2017年,原告黄某分多次向被告蔡某汇款40多万元,同期,蔡某也给黄某汇款40多万元。更神奇的是,2016年9月2日,黄某给黄某汇款17万元,当天蔡某就汇款17万元给黄某;同样,2016年12月14日,黄某汇给蔡某1万,蔡某当天又汇给黄某1万元。


法官通过交易明细获取了蔡某汇款信息,并向多家银行进行了调查核实,确认了蔡某汇款情况。


原告间歇性“失忆”,谎言败露!

“黄某,你们双方有没有约定利息,蔡某有没有付过利息给你?”


记不清楚了,可能有付过吧!”


“蔡某汇给你的这些钱是什么款项?”


“我只记得我借钱给他,但是他汇给我的钱是什么内容我不记得了!”


黄某以记不清楚了回避法官的提问,进一步加深了法官的怀疑。


法官认为,原告黄某主张的借款发生后,原被告之间款项往来金额相当,而原告黄某对被告蔡某向其所汇大金额款项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原告黄某所述不符合常理,明显存在不诚信陈述。



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还要负担案件受理费7000多元。此外,因未尽到如实陈述义务,故意隐瞒客观事实,余姚法院决定对黄某罚款3万元。
事后,黄某主动向法院缴纳了罚款,接受了处罚。

诉讼应以“真凭实据”为基础
不可为个人目的,利用司法为自己“站台”严惩不诚信诉讼对虚假诉讼“绝不留情”发现一起打击一起
余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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