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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说《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公共场所篇)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5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
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
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防止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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