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八):曾某某、李某乙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天津高法 文明天津 2022-04-25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氛围,天津高院甄选出十二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这些案例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明扼要的风格,对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典型意义及弘扬价值做了提炼,分别从热爱祖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诚信经营、诚信诉讼、诚实守法、环境公益、文明守规、友善互助等不同角度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



曾某某、李某乙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2017年7月,杨某与被害人李某发生矛盾,先后持三角铁、菜刀行凶,致李某及其长子李某甲死亡,致李某次子李某乙轻伤。经法院审理判决杨某死刑并赔偿曾某某(李某之母)、周某某(李某之妻)、李某乙经济损失共计137262.26元。因杨某无财产无法履行民事赔偿义务,2018年2月,曾某某、李某乙以李某被害后失去收入来源、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李某乙所受心理伤害较大等为由,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他们在案发前依靠被害人李某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家庭困难。裁判结果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曾某某系刑事案件被害人之母,需要被害人赡养,李某乙系被害人之子,需要被害人抚养,二申请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此外,李某乙系未成年人,案发时年龄尚小,亲历了父亲、兄长被害的过程,自己也受到轻伤伤害,遭受了严重心理创伤,急需心理治疗。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的规定,在其救助金额中应当考虑心理救助费用。法院作出国家司法救助决定,给予曾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50000元,给予李某乙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0元。典型意义本案是对未成年被害人跨省心理救助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中全面保护、特殊保护、多元救助的理念,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既给予物质救助,又关爱心理恢复和健康成长。本案在司法救助方式上,经济救助与心理救助相结合,让有限的司法救助金发挥更大更优效用,丰富和拓展了司法救助的理论与实践。在心理救助实施的具体方法上,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支持和天津、四川两地高院协调下,市一中院与申请人属地广安市中院实现工作对接,形成心理救助工作常态机制,聘请心理咨询师为申请人实施心理辅导,突出了心理救助的持续性、动态性、专业性特点,依托有关单位,借助专业力量,因人施策,提升心理救助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案件管辖法院和当事人属地法院共同开展多元司法救助做出了有益探索。点 评

陈灿平

天津财经大学教授、博导、处长,天津市案例法学会会长,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

国家司法救助,是比较新的司法为民改革措施,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是更高层次的公正与法治、文明与和谐。本案对确有困难、符合国家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和弱势群体积极救助,依法实行跨省救助,而且依法延伸到心理救助,丰富和发展了司法救助理论及实践,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