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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施行 立法制止“舌尖上的浪费”(图示)

天津日报 文明天津 2023-04-08

每日新报 2021年08月02日 第A1版


《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请客吃饭,“多点一些显得主人大方”;吃自助餐,不管是否吃得了,“多取才能够本儿”;为追求利益,餐馆设置最低消费,“大胃王吃播”广泛兴起……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舌尖上的浪费”现象越来越引发关注。为进一步倡导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7月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将近年来我市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规定,有利于建立标本兼治、协同治理的长效机制。”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办公室主任张志强表示。

  《规定》共35条,明确了社会各类组织的主体责任。其中,着重规范了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责任。如,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为消费者提供半份菜、小份菜等不同规格的选择;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公勺公筷和打包等服务;改进宴席和菜单设计,优化备料制作流程,合理设置多种菜品份量规格;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明示用餐规则,提醒消费者按需、少量、多次取餐;探索建立并实行非居民厨余垃圾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等。

  此外,还规定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组织,新闻媒体,单位食堂,学校等教育机构,食品餐饮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家庭和个人,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等主体在反食品浪费工作中的责任。

  《规定》还明确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单位及单位食堂、公职人员、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如,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误导、诱导消费者过度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等。(记者 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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