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报 2023年11月13日 第09版
爱国主义教育是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立魂的工作。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颁布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宪法关于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等规定的重要举措。 贯彻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在法治沃土上绽放爱国主义教育之花,结出全体中华儿女勠力同心实现中国梦之果,这无疑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要重点把握好四个着力点。 全民普法是贯彻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全民普及爱国主义教育法,需要明确各级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的普法责任,根据不同社会群体的特点,突出青少年,强化对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学校、家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展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全民普及爱国主义教育法,需要创造性开展多种普法活动,推动“送法上门”,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教育中的运用,以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单向式传播向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传播转变,增强受众参与感、体验感、获得感,使普法工作更为群众喜闻乐见。全民普及爱国主义教育法,需要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了解民众需求,努力结合生动的事例来深入浅出阐释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深刻内涵、重要意义,讲清立法的基本原则、任务要求、重要举措、支持保障,唱响弘扬新时代爱国主义精神的主旋律,体现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的本质要求,凸显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鲜明主题。需强调的是,在爱国主义教育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必须坚定“四个自信”,坚决警惕和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同时以理性、包容、开放的理念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防止民粹主义等干扰。
法律要发生作用,全社会必须信仰法律。人民群众成为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是其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基石和重要目标。首先,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发挥他们在忠于国家、为国奉献,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使他们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全民自觉遵守爱国主义教育法。其次,要将爱国主义教育法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防和国家安全教育等紧密结合,融入民众的工作生活,着力培养他们自觉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最后,努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提升全民对爱国主义教育法的良好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让按照爱国主义教育法办事成为大家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严格执法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对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尊崇和敬畏,从而以法治力量确保爱国主义精神在全社会发扬光大。严格执法必须落实行政执法职责,明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职责,严格规范工作、实现文明执法,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达到最佳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严格执法必须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执法队伍,着力培养执法队伍的爱国主义精神,教育和引导他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严格执法必须突出重点,坚决打击侮辱国旗、国歌、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行为,坚决打击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坚决打击宣扬、美化、否认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的行为,坚决打击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的行为,坚决打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严格执法必须加强惩处力度,对违反爱国主义教育法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凡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责令及时消除影响,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依法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法治监督是法治运行的矫正器,要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爱国主义教育法贯彻实施的法治监督体系。其一,推进对爱国主义教育法工作的全面监督。加强党对爱国主义教育法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法治监督合力,发挥整体监督效能。对负有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党委政法委应当指导、推动他们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健全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其二,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法实施工作监督。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爱国主义教育法实施质量。其三,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法相关的司法活动监督。健全对法官、检察官办理爱国主义教育法案件的制约和监督制度,完善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健全政法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机制,通过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 (作者分别为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师范大学基地研究员李朝阳,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姚恒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