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周报:信保合作新规落地、房地产信托募资遇冷、多家信托收到银监窗口指导控制地产业务、吉林信托产品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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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
7月1日,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对2014年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做出修订,本文发布后原文废止。 《通知》由原来的8条增加为19条,保留了保险机构投资资金信托的决策授权机制、专业责任人资质、基础资产范围、法律风险、投后管理、信息报送、行业自律管理等要求;调整了信托公司条件、信托信用等级、关联交易、责任追究等内容。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切实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报告。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对其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要求,执行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的相关规定。
三、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二)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五、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
六、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
(二)信用增级采用以下方式或其组合:
1.设置保证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被担保人信用等级,担保行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且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由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得低于融资主体净资产的1.5倍。
2.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质押担保办理出质登记,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息。
3.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方式。
(三)不得由金融机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四)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信用增级:1.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2.最近三年连续盈利;3.融资主体募投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
七、对于基础资产为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相关基础资产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或不动产的监管规定。
八、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资金信托应当由受托人自主管理,并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及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九、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十、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十一、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不得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等不当交易行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交易条件,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十二、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加强法律风险管理,由专业律师就投资行为、信托目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出具相关意见。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投后管理,制定后续管理制度和风险处理预案;定期监测融资主体和项目的经营等情况;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形成内部定期报告机制,全程跟踪信托投资风险。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出现违约风险的,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维护保险资金安全,并查找风险发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按规定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对于履职尽责不力且违反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保险机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银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三、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有个人投资者参与的,信托公司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坚持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原则,严禁误导投资者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资金信托。
十四、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保险机构和信托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向银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报送信息,对于未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五、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一)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一层嵌套的;
(二)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三)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四)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五)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保监会审核有关报告,认为报告信息披露不完整、外部信用评级风险揭示不充分、不能客观反映投资资产风险的,可以要求保险机构作出相应调整。
十六、保险业、信托业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评估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同时对投资涉及的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定期开展评估,对未能尽职履责且情节严重的,列入行业警示名单。
十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履行本通知规定的相关管理责任,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和投资金融产品的相关规定。
十八、为维护市场稳定,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实行“新老划断”,确保平稳过渡。保险机构投资分期发行产品的,可以继续投资予以衔接,但新增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十九、上述事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同时废止。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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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集合信托成立规模小幅下行。据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上周共有139款集合信托产品成立,数量环比增加6.92%;募集资金147.09亿元,环比减少6.66%。 上周成立的集合信托产品平均年化收益率为7.44%,环比减少0.40个百分点;集合产品周平均期限为1.72年,较此前一周减少0.22年。上周的集合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率持续大幅下行,跌破“7.5%”。集合信托类产品收益下行的趋势较为明显,资金面宽松、融资成本下行是部分重要原因;从信托产品的角度来看,监管趋严房地产信托降温、地方债大规模发行挤压基础产业类信托资金,都有导致集合信托产品的收益率继续下滑的可能。 上周金融和工商企业领域募集规模大幅走高,其他各投向领域募集规模有较大幅度下滑。据统计,上周金融类集合信托募集资金71.54亿元,环比增加95.11%;房地产类信托的募集规模34.72亿元,环比减少35.10%;基础产业类集合信托募集资金23.86亿元,环比减少22.17%;工商企业类集合信托募集资金9.76亿元,环比增长16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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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据公开渠道了解,吉林信托·汇融23号产品已经逾期,违约方是连续多年跻身百强房企的一线地产商东方银座集团。 根据消息,信托计划清算期延长后,尽管投资者本金仍无着落,但是依然收到了支付的利息。吉林信托对投资者表示,融资方主要系流动性不够导致无法及时兑付本金。。 根据“吉信·汇融23号东方银座信托集合信托计划”的推介材料,融资方为沈阳东方银座莱茵城置业有限公司,该产品资金用于“沈阳东方银座莱茵城一期C区”的棚改安置房项目建设,项目位于沈阳自贸区内,属于标准的政府棚改安置房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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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信托业务正经历又一轮监管调控。多家信托公司近期收到银监窗口指导,要求控制地产信托业务规模。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各家公司收到的监管要求不尽相同,有的要求“自觉控制地产信托业务规模”,有的要求“三季末地产信托业务规模不得超过二季末”,甚至有个别公司要求“全面暂停地产信托业务”。 本轮地产信托窗口指导与23号文精神一致的,和当前房地产宏观调控要求也基本一致。“可能针对的是部分房地产信托增速过快、房地产占比过高的信托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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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中基协再次对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提出要求:针对通过重大事项变更进行“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变更”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重大事项变更办结之日起,若无正在运作的私募基金产品,需在6个月内完成新产品备案;逾期未达到要求的,系统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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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中基协公布第四批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名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协会完成登记并入会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以下为正式公布第四批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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