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婚前因琐事分手,准婆婆要求退还所有款物?到底哪些东西需要归还?

法治新都 2024-04-16


点击上方,关注法治新都



婚前分手

准婆婆要求退还彩礼!

【“彩礼清单”】

八宝粥

烟酒

水果

其他花费

到底哪些东西,属于赠与??


相信各位乖乖

已经看过很多关于彩礼的纠纷

只要一涉及到彩礼的归属问题

就很容易引发矛盾


结婚前分手,彩礼到底退不退?

婚前送礼物、转账,到底哪些算赠与?

哪些情况下,彩礼需归还?


法小新今天带来相关

典型案例

为您一一解答~



典型案例回顾

上海市的小A与小B在婚礼前夕因琐事分道扬镳,小A的母亲王女士将女方小B诉至人民法院。


王女士诉称,小B应该把自己当初给的所有款物都归还。小B与小A谈婚论嫁期间,自己转与小B用于拍摄婚纱照、购买“三金”和喜糖5万元;小B生日时微信转与其520元;见小B家长时,包红包6000元;小B姐姐结婚时,转与小B3000元红包。至于送给小B的洗衣机、水果、烟酒、八宝粥等礼品,如果被消耗了,也应该把相应的钱款返还。



上述所有物品、钱款合计9万多元,除去小B已经归还了价值2.4万元的“三金”和2.9万元现金,小B还应返还3万余元。小B辩称,男方给的钱款、物品大部分属于赠与。除了直接退给王女士的2.9万元外,小B已经将2.4万元的“三金”和2万元现金还给了小A,自己并不需要再归还其余钱款。



法院审理判决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哪些款项属于彩礼。具体而言,王女士给付小B的钱款、物品可大致分为四类:

一、直接给女方个人的钱款

如小B生日时,王女士发的520红包,属于赠与

二、给女方亲属的物品

给女方亲属的物品,表达了对女方亲属的友好,且金额不大,应当视为日常人情往来,属于对女方亲属的赠与,小B无需返还;

三、为置办婚礼所花费的费用

如小B因购买喜糖、拍婚纱照、订酒店等花费的钱款,为男女双方共同使用的部分,需根据实际使用及消耗情况,视情而定;

四、给女方亲属的钱款

给小B亲属的钱款,需要结合当地习俗判断,如“见面礼”等大额红包,与缔结婚姻直接相关,应当属于彩礼,但在小B的姐姐结婚时送出的红包,与缔结婚姻并无关联,则属于赠与。


法小新说法

彩礼需与赠与相区分

属于赠与: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在特定节日等时点给对方及其家人的礼物和礼金,不属于彩礼。一方为表情达意而给与另一方的定情物及其他财物,如果未超过日常生活交往范畴,视为一般性赠与,接受礼品显然不等同于必须缔结婚姻,所以该行为不属于给付彩礼;双方分手后,赠与一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也不予支持。


彩礼认定需按照当地习俗:认定男女双方交往期间给付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应当依据当地习俗判断。如果按照当地习俗,给付钱款、财物与能否缔结婚姻直接相关,则可认定为彩礼。

不得以缔结婚姻为由索取财物

自然人享有婚姻自由,其中包括缔结婚姻的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以给付高额“彩礼”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并不可取,高价彩礼扭曲了爱情和婚姻的本质,也破坏了很多美好姻缘。虽然彩礼由来已久,但彩礼应当回归于礼,婚姻应当回归于爱。



   来源:CCTV今日说法  

编辑:伍丽颖  


往期推荐


长按关注

微信公众号

新浪微博 

法治新都

扫码加入法治新都

微信社群

了解更多资讯

更有超多福利

扫码进入

新都区智慧公共

法律服务平台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