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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外借款,妻子不知情!是否需要共同偿还?

法治新都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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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乖们

我们常说

夫妻是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

那么

当夫妻一方借款

借条中有两人名字时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今天跟着法小新

一起通过实例来看看~


典型案例回顾


2012年10月25日,被告李某因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郝某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 今欠现金拾万元整,100000元 李某 徐某 2012年10月25日”。


偿还10000元后,2022年11月29日,经结算,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 今借现金拾万元整,利息壹万元整,共计:拾壹万元整(110000元)  李某 2022年11月29日”。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将被告李某、徐某(徐某原系李某妻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郝某认为,二被告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徐某无论是否在借条中签字,均应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徐某认为,案涉借款系李某单方借款,自己对此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借条中“徐某”的签字,是李某书写,并非本人书写,李某在书写时更未告知被告,也未得到自己的认可,且两人已离婚多年,双方之间没有共同债务,应依法驳回原告对徐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判决


本案中,被告李某于2012年10月25日向原告郝某借款100000元,后偿还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真实有效,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徐某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案涉借条中虽有“徐某”字样,但被告徐某不认可是本人所签,被告李某承认“徐某”二字是其签的,原告不申请对“徐某”二字是否为被告徐某所书写进行鉴定,仅以案涉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被告徐某和被告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债务属于二被告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郝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000元。




法小新说法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欠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或者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一旦认定,将有深远影响,为避免发生纠纷,债权人在出借之时一定要签订好完备的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注意啦!!



   来源:中国普法  

编辑:伍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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