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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将出现“实验大学”?“实验教育三法”出台后第一次修法

2018-01-02 陈怡光 LIFE教育创新



上个世纪的台湾教育充满高度管制,国中小只有公立和私立两种选择,后中阶段也只有高中和高职两种选择,且学习内容都是受课纲的约束。


本世纪的前十年,人民开始要求更多的教育选择,部分县市则以开放申请在家教育和公办民营学校来回应。


自从2011年制定了《国民教育阶段办理非学校形态实验教育准则》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办理非学校形态实验教育办法》后,自学学生的权利开始受到保障,不再是所谓“体制外”的次等非学生。


3年后自学的法令位阶提升到特别法《高级中等以下教育阶段非学校形态实验教育实施条例》,同时“立法院”也通过《学校形态实验教育实施条例》和《公立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委托私人办理条例》,让台湾办学的多样性更完整。


2017年底的再修法,不论是在学生人数、外国人参与教学、高教办理实验教育、开放办理非学的场地、经费补助等做更近一步的开放,落实办学多样性的可能,让学习更自由。



从教育管制到学习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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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9日星期五,是2017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也是台湾第9届“立法院”第4会期的最后一天,“立法院”从上午9点开始一直开到晚上11点,完成包括所谓“实验教育三法”等30部法案的三读。这是“实验教育三法”在2014年11月公布实施后第一次大幅修法。


“实验教育三法”包含《学校形态实验教育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学校条例”)、《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委托私人办理实验教育条例》(原《公立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委托私人办理条例》,以下简称“委办条例”)及《高级中等以下教育阶段非学校形态实验教育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非学条例”)。


“三法”所涵盖的学生人数,从发布后隔年2015年的5004人增长2.4倍到2017年的12181人,这也是为什么这次要修法的主要原因,因为计划赶不上变化,教育不能等,孩子在一天天的长大,三年前做的衣服现在已经穿不下了。

实验教育实施校数和人数 2015-2017


学校条例

  • 实验学校上限调高至每县市该阶段公立学校数的15%

  • “学校条例”向上延伸到专科、大学、研究所,实验大学将会出现

  • 非学校形态实验教育机构可以申请成为私立实验教育学校


首先是“学校条例”,三年前在制定“学校条例”时,原本的想象是私立高中职学校会来申请转型,所以23条法律中只有一条是给公立学校而且只能准用,并且设下了每县市最多只能有5%的公立学校可以办实验教育的规定(必要时比例可以增加到10%,但要先报“教育部”同意)。


然而,三年来,“学校形态实验教育”的校数从8家增长到54家,其中9成都是公立学校,而且几乎都是偏远地区的国小改制为实验教育学校已经成为“地方政府”在处理招不到学生的偏远地区国小最有效的工具,一来转型比直接废校争议性低,二来搞得好还能吸引外来人口就读。


因此原本在这次修法提出开放,让三分之一的公立学校改成实验教育学校,但教师工会基于保障其会员工作权坚决反对,最后修法通过的是把“教育部”能核准的实验学校上限调高到每县市该阶段公立学校数的15%,但在“立法委员”的坚持下,也设了实验教育学校总数不超过全台湾学校总数10%的总额管理上限。

 

除了把公立学校办理实验教育的校数比例提高外,“学校条例”也向上延伸到专科、大学和研究所;把高中以下每年级人数从40人增加到50人,中小学全校总人数从480人增加到600人,大学全校总人数上限为500人。


实验教育学校为了教学、师资养成、课程研发及活动推广需要也可以向“教育部”申请聘用外籍教师;非学校形态实验教育机构也可以申请成为私立实验教育学校;“政府”要编列预算补助实验教育学校,且“中央政府”要优先补助偏远地区学校和财力弱的县市“政府”。


实验教育学校即使在提高学生总人数门槛后仍然不符合「规模经济」,尤其是大学阶段只有500人,国中和高中阶段也只能收240人,乃属于精致教育无法普及,因此私立学校在可见的未来不会积极改制成为实验教育学校。


在未来几年,偏远地区国小转型成为实验教育学校后,实验教育学校能否继续成长,就得看有多少非学校形态实验教育机构成功改制成为实验教育学校,以及实验教育大学能否有足够的利基来吸引学生、家长和老师参与


“委办条例”(公办民营)

  • 为受托学校提供同级同规模员工员额同样的人事 费、建筑设备费等

  • 入学原则由政府和受托机构共同商定

  • 委托办学学校延伸到高中阶段

  • 可以将学校的分校、分部、分班独立设立为新校后,委托办理,委托方式更多元


在公立学校委托私人办理方面,最大的问题是教育经费的计算基础和学校入学方式,再加上该条例在审查时遇上宜兰县“教育处”与委托办理十多年的人文展赋教育基金会提前解约的风波,因此委员们在“委办条例”的人事和经费规定上都有修正,像是要求“地方政府”要「提供同级同规模学校之教职员工员额编制之人事费、建筑设备费及业务费予受托学校;人事费并应逐年依教职员工叙薪情形调整之」,就是要避免“地方政府”会以最低规格的学校经费要求委托单位提供包山包海的服务,一种只愿意付阳春面的钱,却要吃加面、加汤又加肉的牛肉面的错误观念。


另外,为解决受托人帮“政府”办学还被绑手绑脚,规定补助款「除人事费不得流入及资本支出不得流出外,得于各用途别科目间弹性运用」。此外,这次修法特别明定「受托学校所需之人事费,于支用主管机关所提供之人事费后仍有不足者,由受托人自筹,不得由其他用途别科目流入」,开放让学校得依法募款去补足差额。


在入学方面,修法后已经没有“原学校学区优先入学”的条件,改成“政府”与受托人共同规划学区,但还是以设籍优先顺序或抽签录取。这次也把委托学校延伸到高中阶段,未来不论是市立还是国立高中以下的学校,都有机会可以委托由民间办理。


另外,修正后“政府”不只“将学校之全部委托办理”,也可以“将学校之分校、分部、分班或可以明确划分与区隔之一部分校地、校舍、于新设一所学校后委托其办理”,让可以委托的方式更多样化。


公立学校委托私人办理在过去三年虽然校数有增长,但学生人数的增长趋缓,“地方政府”除了花莲和台东比较积极外,其他对于公立学校委托私人办理的态度仍多持保留。未来委托办理是否能成功,主要的关键还是在受托人是否能得到“地方政府”的信任和家长的支持。因此有可能大者恒大,全台湾的委托办理学校大多被几个有规模的教育理念组织所寡头垄断,成为学校系统。

非学条例

  • 进一步保障非学学生的权利:

  • 非学学生享有和学校学生相同的权利

  • 非学学生可以免费使用设籍学校提供给校内学生的设施设备

  • 普通高中职从优承认高中非学学生的学分,证明其高中学力

  • 非学申请流程简化


至于非学校形态实验教育的部分,主要的修法方向是在进一步保障非学学生的权利:

像是明文规定非学学生就是同一教育阶段的学生,享有和学校学生相同的权利;

非学学生可以免费使用设籍学校提供给校内学生免费使用的设施设备;

普通高中职要从优承认高中非学学生的学分,学生的完成实验教育证明上会注明“已修业完成高级中等教育阶段”以证明其有高中学力;

赋予机构要协助办理中辍、性别事件、社会救助、身心障碍等通报以保障学生安全。

 

在办理非学教育方面:

申请人无需出席“审议会”以简化个人申请的审议,团体实验教育之学生人数变更,其变更人数未达原核定学生数三分之一者,将变更后之学生名册报“地方主管机关”备查,免申请许可;

增加“审议会委员”有实验教育校长或教学人员的种类,审议涉及原住民族实验教育时需有1~2名外加原住民族委员;

机构和团体的建筑物若无法符合D-5使用组别及建筑相关法令规定时,得向地方教育部门申请专案处理,“地方政府”也可以将公有之都市计划学校用地或闲置之校地校舍,依相关法令提供团体实验教育或机构实验教育使用或租用;

机构可以向“教育部”申请聘请外国人从事教学、师资养成、课程研发及活动推广等工作;

“中央和地方教育主管机构”得编列预算,对实验教育机构予以补助;

简化报告,每年只需在学年度结束后两个月提交学习状况报告。

 

在有“政府”经费补助和场地就地合法的诱因下,非学机构将会是各种教育创新的先锋部队,而且机构会以3~5年改制为实验教育学校作为其长期发展的目标。由于申请案件数持续增加,都会区的个人自学审议将采用原则同意并搭配更严谨的年度访视,“审议会”对团体是否为理念相同的家长共学会采取更严苛检核标诊,小本经营的团体未来发展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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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陈怡光

台北市影视音实验教育机构主任/台湾“自学教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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