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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咨询要求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观察者 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2023-04-02


[裁判要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提出咨询要求,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处理的范畴,其后针对行政机关咨询答复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京行终274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秀竹,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刘福新(李秀竹之夫),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方成龙,北京道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吉宁,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商思刚,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任佳慧,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秀竹因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6)京02行初4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查,2016年8月2日,李秀竹向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依据(2016)第380号答复告知书,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01号百荣世贸商城四层天井位置的商铺租赁经营权(2012年6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行市场调节价法则,但还须进一步公开如下具体定价法则:1、发生商铺租赁经营权被剥夺的刑事案件,是否应由办案单位公安机关依据“市场调节价法则”委托评估鉴定前述“商铺租赁经营权价值(格)”。2、发生商铺租赁经营权被侵害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是否应由法院依据“市场调节价法则”委托评估鉴定商铺租赁经营权价值(格)。市政府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被诉《情况说明》,告知李秀竹,其系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形式提出问题咨询,其申请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当公开的信息。李秀竹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京政复字【2016】7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的《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李秀竹向市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向市政府咨询有关商铺租赁经营权价值(格)问题,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一审法院认定构成咨询并无不当,市政府就该咨询事项所作《情况说明》未对李秀竹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故李秀竹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其所提起的要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的起诉亦应一并驳回,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秀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李秀竹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井玉

代理审判员  哈胜男

代理审判员  周凯贺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静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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