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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智洁,黄琳娜。原文出处:“道可特法视界”公众号。已获转载授权。突发事件中如何“依法快速、从重处罚”?这个问题于疫情初起时即已凸显,在今天和未来仍然值得关注。例如,2020年的口罩与近期的退烧药、抗原都曾引发大量违法逐利的行为,进而被相关行政机关严厉处置。当社会现实对快速、从重处罚确有需求时,行政机关如何在依法的前提下执法?哪些地方可灵活调整,哪些是需要慎重的雷区,哪些是不可逾越的底线?现行《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同年7月15日起施行。该法修订时汲取了我国对于新冠疫情的应对经验,新增了第49条。实施一年多以来,该条款涉及的行政处罚公开可查的不少于257篇[1],适用该条款实施处罚的执法机构主要有:市场监管局198件,公安部(局)26件、交通运输部(局)8件、人民政府3件、文体旅游部(局)12件、城管执法局1件、卫健委(局)9件。在《行政处罚法》最近一次修订过程中,该条备受关注,其具体表述变化如下:本文从现行《行政处罚法》第49条(以下简称第49条)展开分析,具体探讨问题包括:什么情形下可以快速、从重处罚?快速处罚的程序可以多快?哪些权利是必须保障的?从重处罚的幅度可以多重?如何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衔接?涉疫违法行为是否一律顶格处罚?一、什么情形下可依法快速、从重处罚?所谓“快速、从重处罚”,不等同于“斩立决”“杀无赦”,也需要有法可依,遵法而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