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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接报警信息和处警信息均不属于政府信息|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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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接报警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公安机关处警信息属于内部信息,以上均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



标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2)京02行终95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培,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亓延军,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洪,部长。


上诉人徐培因诉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1)京0101行初911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徐培一审诉称,徐培于2021年7月12日向市公安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依法申请公开:徐培于2021年6月19日22点08分拨打010110的接报警、处警信息。


市公安局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京公信息公开(2021)第1261号-答复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1261号告知书)并邮寄给徐培。徐培认为市公安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违法,于2021年9月17日以邮寄方式向公安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公安部依法受理并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公复决字〔2021〕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75号复议决定),徐培认为公安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起诉请求:1.撤销公安部作出的75号复议决定;2.确认市公安局作出的1261号告知书内容违法;3.本案诉讼费由市公安局承担。


市公安局一审辩称,徐培要求公开的110报警信息是110报警服务台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故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徐培不予公开正确。徐培要求公开的处警信息,市公安局已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予以公开。综上,市公安局作出的1261号告知书程序合法,内容正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法院依法驳回徐培的诉讼请求。


公安部一审辩称,本案中,徐培申请公开的接报警信息是开展后续处警工作的重要依据,需要通过处警工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具有明显的内部工作流程和过程性信息的特征,依法可以不予公开。申请公开的处警信息,市公安局已将处警情况提供给徐培。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所作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安部收到徐培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徐培,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徐培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徐培向市公安局申请公开“徐培于2021年6月19日22点08分拨打010110的接报警、处警信息”,经审查,一审法院认为,该申请所涉内容不属于市公安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故上述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徐培所提申请及市公安局据此所作的答复告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畴,因此,徐培就1261号告知书及75号复议决定所提起的本案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徐培的起诉。


徐培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未公开其所申请的信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驳回其起诉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撤销75号复议决定,确认1261号告知书违法。


本院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110接报警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公安机关处警信息属于内部信息,以上均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故徐培所提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驳回徐培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徐培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波

审判员  王 琪

审判员  胡珊珊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吕小彤

书记员  董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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