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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年合集:一年中最受关注的好内容都在这篇里 | 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观察者 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2023-08-26

读者,你好 

这是牛年最后一篇推送,为你梳理了全年最受关注的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北京的行政裁判案例。这是本公号的得名由来,也是2017年至今我们坚持在做的事。或许读者已注意到这里开始提供更多彩的行政法内容,但“北京行政裁判观察”仍将作为特色栏目持续下去。

第二部分是行政法实务梳理。这部分没有地域的限制,聚集各种与行政法实务相关的精华文章。

第三部分数量不多,但与眼前的现实紧密相关,我们筛选了与疫情直接相关的北京行政裁判与文章,它们可为当下提供切近的指引。

希望这些回顾对你有帮助。明天就是除夕,编辑团队也要休假啦。提前祝你新年快乐 :)

一如既往,点击文章标题可跳转阅读全文。


以下是今年读者阅读最多的10大案例。

1. 
行政机关邮寄送达不以事先征得受送达人同意及寄出后通知提醒为法定要件|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行政机关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并不以事先征得受送达人同意及寄出后通知提醒受送达人签收为法定要件,故当事人主张行政机关采取邮寄送达方式事先未征求其意见,事后亦未提醒通知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2. 
责令限期改正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而系附属于罚款处罚的行政命令,系要求违法行为人通过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恢复被侵害的行政管理秩序,本身不具有惩戒性或侵益性。故虽然行政机关未在处罚决定中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形式予以明确,内容确有欠缺,予以指正,但不能据此认定该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命令构成违法,亦不足以导致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罚款处罚被确认违法或撤销。

3. 
街道办事处无权干涉居民委员会自治|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居委会的自我管理和服务措施只能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无权干涉居民委员会自治。

4. 
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应采取“高度审慎”标准|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经营异常名录是我国实行企业信用监管的一种手段,从该手段实施的条件以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看,只有在企业出现法定不履行诚信义务的行为时才会导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后果,从而使企业信用评价降低,甚至从事某些经营活动的资格受限。鉴于以上因素的考量,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时,应采取“高度审慎”的标准。

5. 
投诉举报人是否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认定|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投诉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问题,取决于其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接受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以及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作了何种处理。在具备前两个要件的前提下,接受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确认被投诉对象存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人不服该确认或后续处理措施提起行政复议的,其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接受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答复不存在违法行为或因程序原因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人不服该答复提起行政复议的,其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6.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公安机关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12分属于交通管理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法律并未规定记12分不适用简易程序。

7. 
一般性培训机构的招生行为及教育活动应由教育行政部门监管|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教育培训属于需要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方能从事的经营活动,从事相关教育培训活动是否需要经过审批许可,是否存在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的行为,均属于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范围。教育培训机构招生工作的主管部门为教育行政部门,即一般性培训机构的招生行为及教育活动的监管部门为教育行政部门。

8. 
迟延送达处罚决定属于程序轻微违法|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行政机关主张其曾电话通知当事人到行政机关处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交该电话记录证据的时间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且电话通知亦不属于法定送达程序或法定送达形式。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延迟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虽对行政相对人权利未产生实际影响,但仍构成程序轻微违法。行政相对人关于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超期送达程序违法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9. 
行政处罚中“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认定 |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条款即为“一事不二罚款”原则。适用该条款须以“同一个违法行为”为前提。对于多个违法行为,则应分别按照不同的法律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判断是否为“同一个违法行为”,关键要看违法行为是否单一。对此,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认定,一是行为本身客观上是单一的,为自然的一行为;二是客观上自然可分的数个行为,因法律的特别规定而被拟制为一个行为予以处断,为处断的一行为。对于自然的一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对于处断的一行为,因法律的拟制而成为法律上的一行为,同样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10. 行政执法卷宗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行政决定作出过程中的所有法律审批手续、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均属于行政执法卷宗信息,也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特殊规定的,当事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办理,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

附上去年的盘点:

薛政 | “北京行政裁判观察”案例精华盘点(2020年度)
——这是一份基于北京行政裁判观察的观察:按照不同主题选取和归纳公号曾经推送过的(文书落款日期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有典型意义和参考价值的裁判观点,以这样一种注定“片面”的方式记录属于北京行政审判的2020年。几乎无法避免的遗憾是,有更多精彩的文字没有在这里呈现,但在更大的时间和空间维度里,我们终将相遇。


《行政诉讼法》重点条款注释系列

针对《行政诉讼法》重点条款进行注释梳理,内容涵盖相关立法释义、司法解释、请示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及法院参考案例。

干货收藏 | 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规定的释义、答复与案例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关于民行交叉案件规定的释义、答复与案例 |收藏夹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关于民行交叉案件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条件规定的释义、文件与案例 | 收藏夹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


行政执法避坑指南系列

法院裁判对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论证与判断是一座富矿,如果加以梳理整合,对行政机关来说,它就是一部由鲜活真实的司法裁判构成的行政执法避坑指南,可为依法执法提供具体切实的帮助,也能为其他读者提供更具体系性、便于查找和比对的知识。

行政执法避坑指南之“告知”篇|精华合集第1期|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行政执法避坑指南之“调查”篇|精华合集第2期|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行政执法避坑指南之“送达”篇|精华合集第3期|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系列

行政驳回起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收藏夹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收藏夹

治安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收藏夹

道路交通行政处罚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收藏夹


法治视阈下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在法律规范规范下,探讨分析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成立依据、主体性质、组织架构及其发布文件的性质、形式、程序等。

行政机关因新冠肺炎疫情耽误履责期限具有合理性|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然发生、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导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行政机关客观上无法正常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构成不可抗力。因此,行政机关因不可抗力耽误履责期限,具有合理性。

审查起诉期限时应当对新冠肺炎疫情因素予以考量|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众所周知2020年春节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同时亦对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与限制。政府出于防控目的而采取的部分防控措施,必然会对公民正常的出行、工作、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同时考虑到新冠肺炎病毒的广泛传播性,无论是对其自身身体健康的顾虑还是对社会整体防疫的配合均可能成为影响当事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出诉讼的因素。法院综合考虑当时社会的整体状况,可推定疫情对当事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出诉讼确实存在影响。

村委会工作人员组织安排村民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属于村务行为|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村委会工作人员疫情期间组织安排村民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属于进行村委会的村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


如果此刻你已无心工作,只想摸鱼……还可以读读故事 :P

同学里唯一去做了行政法律师的人,都经历了什么?

十个人与行政法的故事,告诉我们美好的改变一直在发生

那么,新年快乐啦! 
期待明年相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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