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精华合集第2期。上一期我们推送了:
行政执法避坑指南之“告知”篇|精华合集第1期|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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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读者们对这种梳理的认可。在“告知篇”“调查篇”之后,我们还会为你带来更多由鲜活真实的司法裁判构成的行政执法避坑指南。希望这种“多做一步”的努力对你有用有益。除了裁判文书,这个公众号里还有不少行政法实务的深度佳作,不妨读读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对村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布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确认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责令其公开的职责。根据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合法性一体审查原则,除非相关法律规范对行政程序中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对于复议程序中出现的新证据,原机关如果认为对原行政行为结论确有可能产生影响,仍应进一步进行调查处理。但基于新证据进一步进行调查,也不等同于之前的调查处理行为就构成违法,对此行政机关亦应正确理解。证券监管机关应当且仅应当为整个证券市场之秩序及所有投资者之共同利益而依法全面履行其监管职责。证券监管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具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功能。但证券监管并不直接对个别投资者所涉及的权利冲突和市场纠纷进行考量和处理,其保护的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当且仅应当是所有不特定证券投资者的集合性权益。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属于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程序,即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一旦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就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获知的途径既可以是自行搜集线索,也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也就是说,投诉的作用仅在于让主管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而不必然促使主管部门启动缺陷调查。至于是否需要启动缺陷调查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调查,均需由主管部门在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应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若被征收房屋未进行权属登记,市、县级人民政府迳行依据现场调查情况将户主确定为被征收人,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从该规定所列举的情形看,当事人的主观方面系认定偷税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行政机关以构成偷税行为为由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对当事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观方面进行调查认定,并在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并非由当事人选择。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涉案产品标识违法性认定时,关于该认定对涉案产品生产商权益是否造成影响亦应予以考虑;在执法过程中,对因涉及生产环节导致的违法情形进行判断时,应当使食品生产商真正参与到行政程序中,从而全面把握案件事实,促使食品生产商自行纠正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目的;生产商虽不是所涉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当事人,但因其与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故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将行政机关是否就产品的相关问题向生产商调查纳入审理范围。行政机关向生产商的调查可以采取直接调查或委托当地行政机关调查等方式进行。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始于“事故”发生之后,对于涉嫌肇事逃逸的案件,由于不具备立即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的条件,为收集证据,核实或排除事故的相关事实,亦应可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扣留涉案车辆,这种先调查后认定的处理方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亦符合常理。土地利用现状勘验调查的内容和作用范围均有明确限制,属于宏观层面从事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方面的依据,尚不能成为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确权依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职责,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个人土地权属争议问题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土地利用现状勘验调查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范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条款,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准备工作,是作出征收决定的一个环节,属于过程性行为,其本身并不对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产生终局性影响,没有直接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