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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工作|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观察者 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202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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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工作,是为了明确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园林绿化管理机关虽不具有林权不动产登记职责,但其仍具有林地、林权管理职责,即使勘界图未予签字盖章,规划与自然资源保护部门亦可通过信息共享从园林绿化管理机关处获取当事人承包区域勘界图的准确信息。当事人作为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其提交了由园林绿化管理机关作出的承包区域勘界图应视为已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1)京03行终1166号

诉讼记录


上诉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以下简称规自委怀柔分局)因不履行行政登记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行初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卜大财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规自委怀柔分局立即给卜大财承包治理荒山荒地的相关不动产进行登记、颁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18日,卜大财与原北京市怀柔县某镇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荒山荒地租赁合同》,承包期为50年,2003年3月22日,双方签订《合作补充协议》将承包期延长至70年,2011年7月20日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特别补充说明)》,强调1998年签订的《荒山荒地租赁合同》中界定双方为“租赁”关系是受原怀柔县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站提供的合同范本影响,双方实际关系应为承包经营。为方便办理林权证,2011年11月1日,卜大财与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卜营村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卜营村合作社)签订《荒山荒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自1998年3月18日至2068年3月17日。

2011年3月,卜大财向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怀柔园林局)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经过补充材料,卜大财于2011年11月28日向怀柔园林局提出办理林权登记及颁发林权证的书面申请。2011年11月30日,怀柔园林局对卜大财办理林权登记申请时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登记,制作了材料清单并向卜大财送达了《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该通知书在需补齐材料栏注明“与毗邻单位(个人)签订的协议书、加盖印章和签字的万分之一地形图”,在材料补齐说明栏中注明“与毗邻单位加盖印章和签字的万分之一地形图两份”。2011年12月16日,怀柔园林局再次向卜大财送达通知书,该通知书表明经林政资源科审核,卜大财还需向怀柔园林局提供:1.承包合同及镇政府批准文件(即镇政府批准合同的文件证明);2.加盖印章和签字的万分之一地形图(即与毗邻单位签章的万分之一地形图)。2012年8月21日,怀柔园林局和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汤河口镇政府)经研讨形成了书面意见,将提供与毗邻单位签章的万分之一地形图改为提供与毗邻单位签订的边界协议书,以及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承包地块四邻签字、盖章的确界图,并要求卜大财按农村八步法要求完善与卜营村签订的荒山荒地承包合同。因万分之一地形图的获取确有难度,怀柔园林局准许卜大财以一份四邻签字或盖章的毗邻关系确界图作为代替。之后因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问题,卜大财与怀柔园林局之间进行了多次行政诉讼,卜大财未能办理林权登记。

2015年3月10日,卜大财起诉汤河口镇政府及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卜营村民委员会要求汤河口镇政府给卜大财提供汤河口镇政府对卜营村与卜大财承包荒山荒地合同的批准文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卜大财与卜营村签订合同时并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承包时需要报镇政府批准,卜大财要求汤河口镇政府给卜大财提供汤河口镇政府对卜营村与卜大财承包荒山荒地合同的批准文件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最终依法驳回了卜大财要求汤河口镇政府给卜大财提供汤河口镇政府对卜营村与卜大财承包荒山荒地合同的批准文件的诉讼请求。
2017年5月14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怀民(商)初字第05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卜营村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卜大财提供其承包的荒山荒地区域四邻边界所有权人签字盖章的确界图。上述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于2017年6 月30日作出(2015)怀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怀柔园林局自卜营村合作社向卜大财提供其承包的荒山荒地区域四邻边界所有权人签字盖章的确界图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卜大财所承包的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卜营村的荒山荒地进行林权勘界。怀柔园林局上诉后,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京03行终43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上述判决生效后,卜大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4月29日,怀柔园林局出具《判决履行情况说明》,表示其根据现场勘查、指认情况、参考边界协议书和执行启动会各方共识,进行勘界,履行了怀柔法院(2015)怀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要求。但同时表示因卜营村和卜大财存在合同争议,勘界图中未予签字盖章。

一审法院另查明,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15年7月2日发布《关于整合本市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明确本市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体制,明确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为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负责全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自委怀柔分局所属的怀柔不动产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有关的事务性工作。201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变更名称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2019年12月16日,怀柔园林局与北京市怀柔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怀柔不动产中心)就卜大财办理林权证材料进行交接,怀柔园林局将卜大财林权登记申请表等21项材料移交给怀柔不动产中心,其中包括“判决履行情况说明(附勘界图)”。

一审法院再查明,北京市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之后,卜大财多次向怀柔不动产中心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承包的荒山荒地进行不动产登记。2019年4月23日,卜大财向怀柔不动产中心书面提出《卜大财承包租赁治理荒山荒地相关不动产权利登记申请》,要求为其承包荒山荒地的几项不动产权利依法登记。2019年8月,卜大财将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履行登记职责。2019年12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卜营村合作社与卜大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曾中止诉讼,后卜大财撤诉。2020年12月21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京0116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卜营村合作社与卜大财签订的《荒山荒地承包合同》第十一条第3项中“甲方需划拨国家征占同样大小面积的土地给乙方使用”的约定,以及“相应的占地补偿费全部归乙方所有”的约定中涉及土地补偿费归乙方所有的约定均无效,驳回卜营村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上述判决并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月,卜大财再次提出进行不动产登记的申请,规自委怀柔分局工作人员亦与卜大财就此事多次进行沟通,但至今未能办理登记。
2021年4月20日,卜大财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规自委怀柔分局立即给卜大财承包治理荒山荒地的相关不动产进行登记、颁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规自发〔2018〕80号)、《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18〕7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的相关规定,规自委怀柔分局具有林权登记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卜大财数次向规自委怀柔分局所属的怀柔不动产中心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规自委怀柔分局是否应履行不动产登记职责。
《北京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1.1.3条申请材料规定,申请不动产权登记需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权属来源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原件及其他必要材料。根据查明的事实,卜大财已经向规自委怀柔分局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证明权属来源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人民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怀柔园林局就卜大财承包区域的勘界图。规自委怀柔分局认为,卜大财未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且卜大财为卜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还需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对承包合同的批准文件,不符合受理条件。一审法院将对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及乡镇人民政府对承包合同的批准文件分别进行论述。

首先,关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工作,是为了明确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本案中,怀柔园林局曾按生效判决要求为卜大财所承包的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卜营村的荒山荒地进行林权勘界,该勘界图可以明确卜大财承包区域的界址、面积等,怀柔园林局虽因卜营村和卜大财存在合同争议,未在该勘界图中签字盖章,但该勘界图足以确定卜大财承包区域的界址、面积等,且怀柔园林局已经将该勘界图移交给怀柔不动产中心。另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怀柔园林局虽不具有林权不动产登记职责,但其仍具有林地、林权管理职责,即使勘界图未予签字盖章,规自委怀柔分局亦可通过信息共享从怀柔园林局处获取卜大财承包区域勘界图的准确信息。综上,卜大财作为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其提交了由怀柔园林局作出的承包区域勘界图应视为已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
其次,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对承包合同的批准文件,一审法院认为,相关生效判决已认定卜大财与卜营村签订合同时并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承包时需要报镇政府批准,故规自委怀柔分局要求卜大财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提供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卜大财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材料已经齐全,规自委怀柔分局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其在收到卜大财的登记申请及相应材料后,未书面告知卜大财不予受理,应视为已经受理,规自委怀柔分局应依法履行登记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规自委怀柔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为卜大财所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履行不动产登记职责。

规自委怀柔分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主要理由为:一、上诉人作为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机构,具有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按照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18)7 9号)中明确:“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国家有关部门部署农业部门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之前,各不动产登记部门暂只负责对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时,地上的森林、林木应一并申请登记,登记的权利类型为森林、林木所有权。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规定,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因此,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已纳入林权登记范围。现被上诉人已符合登记申请主体条件。二、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18]79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申请主体,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申请。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即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承包方申请。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由发包方申请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应同时提交承包方具有申请登记的权利的全部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证明材料。3.权属来源材料,包括:(1)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2)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提交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批准文件中未明确“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已书面同意”等内容的,还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书面同意文件;(3)承包时地上有森林、林木的,提供承包时约定森林、林木权利归属的书面文件;(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原件。5.其他必要材料。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林权首次登记未完成或者确需开展补充调查的,由登记机构采取“办理一宗、更新一宗”的方式,通过购买服务或组织专业调查队伍,逐宗开展地籍调查,不得增加申请人负担。按照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19]3号),林权权籍调查申请人因不动产登记的需要进行相应权籍调查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调查机构具体承担,并向调查机构提供必要的林权权属来源证明资料。因此,需被上诉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调查机构进行权籍调查工作及填写相应的调查表格。经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调查成果审查,符合登记要求后,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可用于不动产登记。三、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所承包治理荒山荒地的不动产登记类型已在文件中予以明确,该政策出台后,被上诉人并未向上诉人提出登记申请,且被上诉人无需通过行政诉讼的形式要求上诉人进行登记,被上诉人可直接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经审核后符合登记要求,申请材料齐全,即可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既便民又节省法律资源。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卜大财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本市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京编办发〔2015〕1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证明卜大财申请的不动产登记事项是规自委怀柔分局的行政职责范围。
2.不动产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怀柔不动产中心向卜大财出具的答复及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关于卜大财办理林权证申请材料交接清单。证明卜大财自2015年3月9日至今一直向规自委怀柔分局申请,规自委怀柔分局的答复张冠李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规自委怀柔分局一直与其他行政部门推诿扯皮,一直不依法履责。
3.怀柔县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公证书、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合同补充协议,荒山荒地承包合同、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记录、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结果。证明1998年3月18日,合同双方利用原怀柔县农村经营管理站的合同模板,签订的《荒山荒地租赁合同》,原怀柔县农村土地承包都用的租赁合同模板。为方便办林权证,怀柔园林局要求合同双方将“租赁”两个字改为“承包”两个字。因此,发包方于2011年7月20日召开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走民主程序,报镇政府批准备案,报怀柔园林局核准。合同双方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荒山荒地承包合同》,其实就是怀柔园林局故意刁难。
4.(2019)京0116行初180号《行政裁定书》,(2020)京0116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2020)京0116民初216号《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325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曾经行政另案,因需等此民事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进行审理被中止诉讼。现此民事案已终审判决,至此利用篡改的合同复印件,人为导演制造的民事恶意诉讼案已结束,利用民事案久拖行政案的障碍已排除。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规自委怀柔分局要求卜大财提交的权籍调查表就是卜大财所说的信息共享,怀柔园林局应该有权籍调查表。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二十五条。证明依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调查指的是林权权籍调查,个人获取不了。
7.《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本市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京编办发〔2015〕10号)、《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规自发〔2018〕80号)。证明实现信息资源充分共享。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应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数据移交等方式,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林权信息、森林资源调查信息等互通共享,为日常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保障服务。在林权权籍调查和登记工作中,各区园林绿化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动产登记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北京市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权勘界指导方案》的通知,怀柔发放第一批林权证新闻截图,李某的《林权证》,(2015)怀民(商)初字第05537号《民事判决书》,(2015)怀行初字第81号《行政裁定书》,(2015)怀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书》,(2017)京03行终431号《行政判决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判决履行情况说明及汤河口镇卜营村林地所有权确界图,《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关于卜大财申请有关问题的答复》,(2018)京0116行初192号《行政判决书》,(2018)京0116行初466号《行政判决书》,(2019)京03行终631号《行政裁定书》,(2019)京0116行初160号《行政判决书》,(2020)京03行终522号《行政判决书》,(2020)京行申1146号《行政裁定书》,(2018)京0116行初405号《行政判决书》,(2019)京03行终942号《行政判决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关于卜大财办理林权证申请材料交接清单,(2018)京0116行初404号《行政判决书》,(2019)京0116行初172号《行政判决书》,(2020)京03行终763号《行政判决书》,(2020)京0116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3254号《民事判决书》,(2013)怀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2013)二中行终字第444号《行政判决书》,(2015)怀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2015)三中行终字第621号《行政判决书》,(2015)高行监字第4163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15)怀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2015)三中行终字第623号《行政判决书》,(2015)高行监字第416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证明林权权籍调查是林权勘界确权的前期工作,是怀柔园林局的行政职责范围。2010年林改时怀柔园林局对卜大财承包区域进行了勘查、测绘、勾绘林权确界图并要求卜大财在《其它经营方式林权勘界调查表》林地使用权权利人签字处签字确认林权权籍调查结果。2019年4月29日,经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怀柔园林局给卜大财承包区域进行了调查勘界并出具了《判决履行情况说明》及林权调查勘界确权图,执行标的(林权勘界确权图)获得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确认。各级人民法院若干生效判决同样确认了怀柔园林局对卜大财承包荒山荒地相关事项的管理和相关问题的答复。林权权籍调查不是卜大财的职责,卜大财个人无法获取,而且信息共享,规自委怀柔分局是可以获取的,不影响给卜大财进行登记。

规自委怀柔分局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下列依据:
1.《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本市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京编办发〔2015〕1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33号)。证明规自委怀柔分局具有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
2.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规自发〔2018〕80号)、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18〕7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北京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19〕3号)。证明规自委怀柔分局进行林权登记的条件、依据。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作出如下认定:卜大财提交的证据1、5、7具有真实性,证据来源合法,能够实现其证明目的,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卜大财提交的其他证据虽具有真实性,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部分案件事实,但不能完全实现其证明目的,一审法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正确,予以确认。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条第一款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规自发〔2018〕80号)、《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18〕7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的相关规定,规自委怀柔分局具有林权登记的法定职责。

《北京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1.1.3条申请材料规定,申请不动产权登记需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权属来源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原件及其他必要材料。本案中,卜大财已经向规自委怀柔分局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证明权属来源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人民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怀柔园林局就卜大财承包区域的勘界图。卜大财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材料已经齐全,规自委怀柔分局在收到卜大财的登记申请及相应材料后,未书面告知卜大财不予受理,应视为已经受理,故规自委怀柔分局应依法履行登记职责。关于规自委怀柔分局认为,卜大财未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且卜大财为卜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还需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对承包合同的批准文件,不符合受理条件。对于上述主张,一审法院已作详尽论述,本院同意该认定,不再赘述。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规自委怀柔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为卜大财所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履行不动产登记职责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规自委怀柔分局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贾志刚
审判员  胡兰芳
审判员  冯秋丽
二O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畅阳
书记员  辛 遥


土地使用权存在纠纷不足以否定不动产更正登记的合法性|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被征收人的不动产登记被撤销或注销并不消灭其基于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享有的物权|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已异议登记的不动产仍可办理转移登记|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征收后注销登记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具有对身份关系及财产权利进行分析推断的职权|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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