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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全国优秀裁判文书,与行政法相关的都在这篇里|精华合集第12期|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编辑的话: 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活动 已发布了共四届获奖名单。正如此前推送所说:“出色的判决不仅解决了个案纠纷,在裁判思维、说理方式等方面也是值得学习借鉴的富矿。”我们整理了历届中的行政裁判(含行政赔偿类),供读者研习。


本期发布的第二届合集共15篇(注:部分裁判因系司法赔偿、知产案件而未收入)。此前合集见:

🔗 第四届全国优秀裁判文书,与行政法相关的都在这篇里|精华合集第6期

🔗 第三届全国优秀行政裁判15篇|精华合集第10期|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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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顺序同最高人民法院获奖名单,↓ 点击蓝色标题可阅读裁判原文 ↓


1.【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28号 李纬华】

🔗 公报案例&全国优秀行政裁判|当事人仅就行政复议决定中赔偿请求的处理起诉时应如何裁判

——若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处理,和对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载于同一行政复议决定中,彼此可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仅就行政复议决定中有关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提出起诉,人民法院应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就行政复议决定中有关行政行为的处理进行审理和裁判。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行终539号 惠忆】

🔗 全国优秀行政裁判|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包含处理决定的结论意见是否具有可诉性

——教育管理行政机关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之后作出的违法违规与否的结论性意见,虽然没有包含处理决定,但将作为高等学校等相关职能部门据以作出后续处理决定的事实根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行再65号 周婷婷】

🔗 全国优秀行政裁判|提高行政效率应以依法为前提:车辆违章未处理不影响年检

——在已有法律对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车辆管理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附加条件,要求先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才核发车辆合格标志,违反了“法律优先”的原则。另外,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车辆驾驶人,而非机动车,其目的是惩戒和警示、避免违法驾驶行为的再次发生。车辆年检的对象是车辆本身,其目的是及时消除车辆的安全隐患、减少因车辆本身的状况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设定为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两者对象不一致,违反行政法上的禁止不当联接原则。


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行终1834号 张坤世】

🔗 全国优秀行政裁判|承租人有权就其对承租房屋的添附获得征收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公平补偿的对象不仅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也应包括承租人。对承租屋有添附的承租人有权获得装饰装修、停产停业及搬迁费等补偿费用,其与涉及上述补偿费用的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协议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属于政府实施征收补偿中的行政相对人。


5.【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行终84号 谭秋勤】

🔗 全国优秀行政裁判|责令整改不是责令关闭决定的法定前置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部门应给予相对人一个停产停业整顿的期限,超过改正期限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部门才能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即是说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是作出责令关闭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如安全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未履行该前置程序,则属违反法定程序。责令整改程序则不是责令关闭决定的法定前置程序。


6.【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行终118号 马小莉】

🔗 全国优秀行政裁判|不动产连续转移登记行为的可诉性

——在多次转移登记中,首次登记是第二次登记的依据,第二次登记又是之后登记的依据,以此类推。如果不审查首次登记行为,其他多次后续转移登记行为的合法性无法确定;如果仅审查首次登记之后的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亦无法从根本上查明事实,解决登记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此外,多次的后续转移登记行为往往并不直接导致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关系现实的变动,也就是说对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的影响。因此,仅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均属不动产登记,性质相同。所以,对同一土地多次转移登记的,应按照上述规定中体现的立法精神,比照处理。


7.【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行终711号 刘羽梅】

🔗 全国优秀行政裁判|严守法律规范字面含义无法解决现实问题时行政机关应如何作为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严格执行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本身无可厚非。但是,由于社会生活千变万化,成文法有限的规范无法针对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情形作出事无巨细、百无一漏的规定。当严守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时,执法机关还应当遵循法律规范的立法本意,以有效解决社会纷争、满足社会主体需求为执法目的,把握好法律适用的原则性和灵活性,而不能成为法律条文的机械执行者,甚至使法律实践的结果背离立法目的,与普通人的生活经验、社会共识完全脱节。


8.【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行终441号 孙继发】

🔗 全国优秀行政裁判|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规则

——如果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并导致行政行为结果不同时,在如何适用问题上,现行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关于部门规范性文件适用规则问题,首先,应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地域性和有效性;其次,在上下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均有效的情况下,当下级部门规范性文件与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再次,在优先适用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同时,还应遵循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原则选择适用部门规范性文件;最后,行政奖励应符合诚信原则;此外,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规范还应当结合社会形势,并与相关政策相一致。


9.【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3行初43号 宋志彪】

🔗 全国优秀行政裁判|行政机关不履责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如何处理

—— 处理因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时,如适用新的规定和标准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应当坚持“实体从旧”和“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妥善化解。


10.【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粤71行终309号 丁玮】

🔗 全国优秀行政裁判|行政机关如何监管缺乏具体管理办法的新兴行业经营行为

——在相关政策法规鼓励发展民宿旅游经营、而现实中又确实缺乏具体管理办法的时候,对存有争议的经营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行政机关既然发现有其他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了错误指引,亦应考虑上述实际情况,先给予当事人正确的指引或者给予其改正的机会,而不是迳行作出行政处罚。


1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行初262号 冒智桥】

🔗 证券虚假申报操纵违法行为之认定|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应当具有三个构成要件:(一)不以成交为目的;(二)频繁申报和撤销;(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12.【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行初348号 耿辉】

🔗 全国优秀行政裁判|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如何具体适用

——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均是公法上的责任,但其性质不同,现行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对于同一违反行政法上义务的违法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后,不得再承担行政责任。对于此种情形下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具体适用,应当区别对待,即当行政责任内容与刑事责任内容具有相同的法效果时,因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如行政责任已先行承担,则在刑事责任中应予以折抵;如刑事责任已先行承担,则刑事责任吸收行政责任。当行政责任内容的法效果与刑事责任内容的法效果不同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应分别适用。


13.【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行初380号 李燕】

🔗 全国优秀行政裁判|污水排放指标全部达标不影响排放水污染物的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内容,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PH等系水污染物。当事人所排废水的监测报告,其“评价结论”虽认定所测指标全部达标,但该监测报告的“废水监测结果表”显示排放的水存在污染物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PH,故该废水属于污水。


1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3行赔初1号 顾倩】

🔗 全国优秀行政裁判|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争议实质性解决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虽未对行政机关实施的两次拆除行为进行复议或诉讼,但因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时方法不当,且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除,强制拆除行为实际已导致当事人养殖的动物死亡,并造成屋内物品、用于养殖的生产设备等毁损,因此为减少诉累,当事人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解决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本意。


15.【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9行赔初114号 贾向阳】

🔗 全国优秀行政裁判|当事人对财产损失价值举证困难时法院应如何作出行政赔偿裁判

——行政机关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造成的财产灭失,当事人在诉讼中往往对损毁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举证困难,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案情及当地征收补偿政策,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本着违法须赔偿、赔偿要全面及赔偿价值不得低于补偿价值等原则,对案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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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薛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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