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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针对咨询所作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观察者 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2023-06-28


[裁判要旨]

当事人向行政机关咨询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解答,行政机关对咨询进行答复的行为不是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故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京行终502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臧志宝,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先忠,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静,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志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上诉人臧志宝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城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4行初4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4月12日,东城区政府对臧志宝作出东政复决字[2017]第33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主要内容为:申请人臧志宝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补正材料均未能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以下简称东城区司法局)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另,申请人已就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曾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裁定,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其复议申请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臧志宝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诉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臧志宝向东城区司法局提交书面申请,主要内容为,依据综治委[1994]2号文件,向你局提出如下问题,请依法解答:1、文件中指的档案材料,指的都是什么档案什么材料,请依规告知。2、这些从监狱转回的材料是北京哪个部门负责接收,是你局直接接收,还是由其他部门转给你局,如不是你局接收,请告知我具体接收我档案部门。2017年4月1日,东城区政府收到臧志宝提交的以东城区司法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为:1、被申请人对已经法院裁定的事项不予答复的行为无法律依据。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合理诉求给予及时答复(书面答复加盖公章)。复议理由为,东城区司法局未就臧志宝申请给予书面答复,口头答复亦不合法。2017年4月6日,东城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限期补正通知书》,要求臧志宝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2017年4月12日,东城区政府作出被诉决定,并向复议当事人进行了送达。臧志宝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一审法院。

另查,臧志宝于2016年以东城区司法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东城区司法局履行接受臧志宝服刑监狱转回的相关档案关系的法定职责。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臧志宝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东城区政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具有对臧志宝针对东城区司法局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本案中,东城区政府收到臧志宝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要求臧志宝进行补正,收到臧志宝补正后作出被诉决定并送达给臧志宝,审查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本案中,臧志宝向东城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依据综治委[1994]2号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后臧志宝认为东城区司法局对该咨询行为的答复没有法律依据,要求东城区司法局给予书面答复而提起行政复议。本案东城区政府在收到臧志宝的行政复议申请后,通知臧志宝对其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进行补正,收到臧志宝补正后认为仍然不符合受理条件故作出被诉决定。一审法院认为,东城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决定并未侵害臧志宝合法权益,并无不当。臧志宝向东城区司法局提出的请求实质是对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进行咨询,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解答。该行为不是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东城区司法局对法律咨询进行答复的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且针对臧志宝要求东城区司法局履行接收其档案材料的问题,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臧志宝的诉讼请求。

臧志宝不服一审判决,以被诉决定没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等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另,臧志宝向本院提出:其现在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故申请免交本案上诉费50元。臧志宝提交了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低保审批(复审)记录和证件有效期等材料。

东城区政府对一审判决未提出意见。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开庭质证,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认证意见正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故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东城区政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具有对臧志宝针对东城区司法局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本案中,臧志宝向东城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依据综治委[1994]2号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后臧志宝认为东城区司法局对该咨询行为的答复没有法律依据,要求该局给予书面答复而提起行政复议。臧志宝向东城区司法局提出的请求实质是对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进行咨询,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解答,该行为不是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东城区司法局对该次咨询进行答复的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且针对臧志宝要求东城区司法局履行接收其档案材料的问题,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予以驳回。因此,东城区政府收到臧志宝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要求臧志宝进行补正,在收到臧志宝补正材料后,仍认为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作出被诉决定并无不当,行政程序亦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驳回臧志宝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臧志宝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臧志宝提出免交上诉费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臧志宝符合免交条件,决定免收其二审诉讼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臧志宝负担(准予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宏玉
审  判  员   赵世奎
审  判  员   贾宇军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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