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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设立和管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观察者 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2023-04-02



  裁判要旨


归口管理问题,实质上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事业单位的设立和管理,不是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7)京行终4835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培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亚运村宾馆B座1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燕鸣,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蒙徽,部长。


诉讼记录


上诉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培训中心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7)京01行初7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基本情况


经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培训中心为事业单位法人(未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没有人员编制),举办单位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其业务范围为:为建筑装饰行业从业人员提供短期培训服务,建筑专业培训、计算机专业培训和财会专业培训。2016年4月19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作出《关于撤销“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培训中心”的通知》,决定撤销“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培训中心”(即本案上诉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培训中心)。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培训中心认为其应当划转至住建部处进行管理,遂要求住建部对其进行归口管理。因认为住建部未履行上述职责,故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培训中心认为住建部未依法履行对其进行归口管理的行政许可职责,故提起本案之诉。但其在本案中所称的归口管理问题,实质上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事业单位的设立和管理,不是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培训中心提起本案之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培训中心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振东
审  判  员   贾宇军
代  理  审  判  员   哈胜男

二○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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