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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检举请求权的主体要求|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观察者 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2023-08-26



  裁判要旨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所称的“使用者”具有特定含义,并非任意实际使用具有著作权或相关权利的权利人作品的使用人,而是指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书面许可使用合同、合法使用该组织管理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使用权人。侵权人不属于前述条例所规定的“使用者”范畴,其也就不具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使用者可行使的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检举的请求权,进而亦不具有提起要求履责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8)京行终530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银座都市娱乐城,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山路绿世界广场副楼、蒋厝巷B幢。

经营者饶笑红,女,汉族,1976年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湖二村矮坡路28号。

委托代理人郭海天,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艳秋,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聂辰席,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萍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祥伟,北京天弛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银座都市娱乐城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行初12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案件基本情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9日,龙岩市新罗区银座都市娱乐城(以下简称银座娱乐城)通过EMS寄出单号为1008601128524的邮件。该邮件“寄件人”为饶笑红,“收件人”为夏辰席,“电话/手机”为010-65124433,“单位名称”为中国国家版权局,“地址”为北京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内件品名”为“举报信”。该邮件于2017年4月2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单位收发章”签收。

另经查明,广电总局是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的新闻、出版、广播、电影和电视领域的国家管理部门,并加挂国家版权局的牌子,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具有主管全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的职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有权对音像节目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

2016年9月7日,音集协以银座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为由,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银座娱乐城以音集协拒绝提供音集协转付给权利人的使用费和管理费金额和音集协故意隐匿权利使用信息等为由进行抗辩。2017年3月6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8民初106号民事判决,认为银座娱乐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服务进行营利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作品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银座娱乐城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闽民终498号民事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并在该终审判决中指出,银座娱乐城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涉案侵犯作品放映权行为的认定与音集协是否应当披露使用费收取和转付情况并无关联。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事实根据。本案争议焦点有三,其一在于广电总局是否收到了银座娱乐城的举报信,其二在于银座娱乐城是否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所述的“使用者”, 其三在于银座娱乐城与其所举报事项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对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结合在案证据可知,广电总局已经于2017年4月23日收到银座娱乐城寄出的单号为1008601128524的邮件,且该邮件在“内件品名”处注明为“举报信”。在银座娱乐城对其已向广电总局提出举报一事尽到初步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广电总局虽然主张其业务部门未收到该信,但鉴于广电总局无法提供证据对其上述主张予以佐证,故本院应认定广电总局已经收到银座娱乐城对音集协的举报材料。

对于焦点问题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由此可知,该条例所述的“使用者”,是指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向其缴纳作品使用费的合法使用作品的民事主体,不包括非法使用作品的侵权人。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使用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检举:(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未根据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的;(三)使用者要求查阅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记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提供的。本案中,银座娱乐城已经被相关生效判决确认为相关涉案作品的侵权人,并非相关涉案作品的合法使用者。因此,银座娱乐城不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所述的“使用者”,无权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向广电总局检举音集协。

对于焦点问题三,《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和使用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举报。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检举、举报之日起60日内对检举、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本案中,银座娱乐城在其认为音集协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享有基于该条例第三十五条向广电总局提出举报的程序请求权。但是,正如已经生效的(2017)闽民终498号民事判决所指出的,银座娱乐城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与音集协是否应当披露使用费收取和转付情况之间,并无关联。广电总局虽然在收到银座娱乐城举报信后未针对银座娱乐城所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和处理,但因银座娱乐城与其所举报事项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广电总局答复与否均不影响银座娱乐城的合法权益。因此,银座娱乐城要求广电总局履行相关职责不具有事实依据,银座娱乐城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照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了银座娱乐城的起诉。

银座娱乐城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第一,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所举报事项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上诉人答复与否均不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系事实认定错误。音集协在上诉人与其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应当提供与该案有关作品使用费收取的具体数额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主张,但其并未提交,导致该案采用酌定赔偿方式计算赔偿数额,侵犯了上诉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第二,上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的主体。被上诉人构成行政不作为,上诉人作为受害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主体;第三,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纠正。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对本案进行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广电总局同意一审裁定,请求驳回银座娱乐城的起诉。

本院同意一审法院关于广电总局职责的认定及所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另查,银座娱乐城提交的举报信显示,被举报人为音集协和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举报事项为音集协故意违反法规规定,隐匿转付权利人的使用费支付信息等内容。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银座娱乐城与其所举报事项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及第(二)项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的权利;同时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应当与使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故从上述规定可知,该条例所称的“使用者”具有特定含义,并非任意实际使用具有著作权或相关权利的权利人作品的使用人,而是指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书面许可使用合同、合法使用该组织管理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使用权人。银座娱乐城在生效民事判决中已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人的作品放映权的侵权人,不属于前述条例所规定的“使用者”范畴,其也就不具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使用者可行使的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检举的请求权。故银座娱乐城与对音集协的涉案举报事项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进而不具有提起本案要求履责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银座娱乐城主张其与音集协具有相关民事诉讼、其是受害人故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是适格主体的诉讼意见,本院认为,相关民事诉讼系双方有关侵犯作品放映权的民事纠纷之诉,与本案要求履行行政法定职责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上诉人与涉案举报事项并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故其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银座娱乐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振东
审  判  员   贾宇军
代  理  审  判  员   哈胜男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静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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