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并非行政协议|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裁判要旨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故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国有产权转移签订的协议,并非行政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京02行终139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宋立萍,女,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人和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蕴泉,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宋立萍因起诉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行初10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件基本情况
宋立萍诉请一审法院判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2月22日签订的《关于首钢庆华工具厂划转黑龙江省管理的协议》无效。一审法院以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立案。
宋立萍以其起诉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上诉要求改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其中包括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故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国有产权转移签订的协议,并非行政协议。现起诉人认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关于首钢庆华工具厂划转黑龙江省管理的协议》违反《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为无效,而提出的行政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起诉人亦不具备针对上述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该起诉亦已经超过最长5年的起诉期限。综上,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该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昆仑
审 判 员 时 霈
审 判 员 卫 华
二O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祁哲洋
书 记 员 刘 妍